旺角骚乱“总指挥”黄台仰今日提堂 被控暴动罪最高可判7年

来源:观察者网

2016-02-23 15:09

在香港旺角暴乱中,一度指挥示威者的“港独”组织“本土民主前线”发言人黄台仰2月21日被捕,之后扣查于香港天水围警署。据香港东网今天(23日)报道,警方已落案起诉他一项暴动罪,案件今天下午在香港九龙城法院提堂,不排除将来会加控他其他罪名,如煽动暴动罪。至于与黄台仰一同被捕的28岁男子,已获淮保释候查,但需于3月下旬再报到。

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煽动暴动罪则最高可判监七年。

黄台仰(中)于下午1时45分由囚车押抵法庭

香港大公网报道,在旺角暴乱现场煽动指挥暴徒的黄台仰,被警方通宵扣查后,昨日傍晚由俗称“O记”的警方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探员,以黑布蒙头押回其在将军澳彩明苑的住所,搜屋约一小时。据了解,警方于行动中带走一部手提电脑。消息人士指,警方前日中午拘捕黄台仰,需于今日下午二时前作出起诉或将他释放决定,警方或先以煽动罪向黄台仰提出检控,然后将就其他控罪,如藏毒等,作出深入调查。


黄台仰被押至住所搜查

昨日下午五时,黄台仰被“O记”探员带离天水围警署,押解到其将军澳彩明苑彩荣阁住所搜查。黄台仰身穿深蓝色外套和裤、黑色鞋,被黑布蒙头,由两名探员押进大厦进行调查。搜查约一小时后,至傍晚六时十分,黄台仰由探员带落楼,至大厦门口由数名军装警员为他们开路,其中一名探员从黄台仰住所检走一部手提电脑。

对警方查问采取不合作态度

消息指,黄台仰被捕后,一直由律师陪同,对警员的查问均采取不合作态度。由于扣查黄台仰的48小时正进入倒数阶段,警方需要决定是否对他提出检控,消息称,警方或先以煽动罪向黄台仰提出检控,至于早前在天晴邨单位搜查检走的53万现金是否涉及“洗黑钱”,甚至管有危险药物或藏毒等罪名,仍需要再深入调查。

黄台仰(22岁)自本月11日早上发布一段声称“黄台仰给香港人的最后一段录音”,煞有介事扬言“宁为玉碎、不作瓦全”后,离开寓所,再无露脸。警方前日接获可靠消息,指黄台仰匿藏在天水围,派员掩至天晴邨晴海楼一单位拍门,惟屋内人士拒绝合作开门,警员于是破门入屋,在单位内将黄台仰拘捕,并将其带返天水围警署通宵扣查。

曾在其个人脸书留音频,扬言“宁为玉碎、不作瓦全”

黄台仰涉嫌煽动他人参与暴动、藏有违禁武器及受管制药物被拘捕。其同行的一名28岁姓张男子则以涉嫌参与暴动及协助罪犯被捕,二人并涉嫌藏有违禁武器及藏有第一类毒药等罪名。警方展示单位内搜获的物件,包括53万元现金、一批化学品、贴有“我要真普选”标语的“V煞”面具、一支伸缩警棍、一支电磁炮、多盒壮阳药约有100粒药丸的第一类危险药物,护手与护脚等装甲、电脑板、电脑、背囊等。

由于警方担心搜获的危险物品有爆炸可能,更一度召来多辆消防车及救护车到晴海楼楼下戒备,炸弹处理组人员稍后亦奉召到场,协助检查有关物品,现场气氛紧张。直至晚上八时许,消防员及爆炸品处理课先后收队离开。

藏身处查获大量壮阳药、炸药原料、电磁炮

据港媒此前报道,警方从其藏身处搜出的物品令人瞠目结舌:警棍、护甲、电磁炮、面具,还有大批化学物品和“伟哥”等壮阳药。尤其是查获硝酸铵等化学品令香港舆论震惊。

警方搜到的“伟哥”

报道称,警方在黄台仰藏身处查获一批化学物品,包括可制造炸药的硝酸铵、PEG400聚乙二醇及二氧化硅。化学专家认为,上述化学品在普通市民家中并不常见,一旦发生爆炸,恐造成人员伤亡。1995年,美国俄克拉何马市爆炸案,主犯就是利用5000磅硝酸铵,加上一种爆炸性燃料制成汽车炸弹,造成超过160人死亡的惨案。

警方在黄台仰住所查获的物品、53万元(港币)现金

有着内女街坊得知有人在屋内藏有大批可制造炸药的化学原料后,表现担忧,她指一旦爆炸,随时会连累无辜街坊。

多次参与激进行动被捕

大公网报道称,黄台仰过往多次作出崇尚暴力的言论,去年九月曾公开鼓吹香港市民要发起“武装革命”,12月更“歌颂”在立法会垃圾桶爆炸案的犯案者是“义士”。他更多次参与激进行动,目前已至少五次被警方拘捕及起诉。

早于二月八日中午,本民前便在网上号召群众当晚到旺角朗豪坊一带支持熟食小贩,当晚11时,一批示威者以支援小贩为由,与警方对峙,黄台仰则站在车上指挥示 威者冲击警方防线,更现场大叫:“希望你们用尽所有方法去告诉其他人,希望他们来到旺角支援这批市民。”他其后又在最前线跟警方对峙,造成双方激烈冲突, 最终逾90名警员及记者受伤。


黄台仰多次参与激进行动 资料图

煽动罪最高可判七年

香港警方以涉嫌煽动他人参与暴动罪、藏有违禁武器及受管制药物拘捕黄台仰,即使示威者没有亲手纵火或掟杂物,甚至不在现场,但只要有份煽动、策划事件,或扮演领导角色,仍可被视为参与暴动,最高可判监十年,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煽动暴动罪则最高可判监七年。

中澳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解释,由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为普通法,即使判予最高罚则亦只会判监七年,但他指出,黄台仰若果在暴动中亦有角色,即有份参与暴动的话,警方或会以多条罪项控告,即使一条罪“打甩”,亦有其他罪项再打。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的101I条“可公诉罪行(包括串谋及煽惑他人犯罪)的惩罚”第二节指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项,可判处该罪项的最高刑罚,即入狱七年。

责任编辑:张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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