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街头示威活跃人士古思尧焚烧区旗 被判监禁6周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03-09 10:50

据环球时报引述港媒3月8日报道称,香港“社运人士”古思尧去年7月1日在金紫荆广场外焚烧特区区旗,东区法院8日裁定其侮辱区旗罪成立,判处他监禁6个星期。这已经是古思尧第四次因焚烧区旗遭定罪,他还扬言出狱后会再烧区旗。

古思尧出庭

古思尧现年69岁,是香港街头示威活跃分子,有多次焚烧国旗区旗的前科。2008年他曾手持灭火器活动于北京奥运会圣火传递路线上,试图熄灭圣火,在火炬手经过其所在路段时被安保人员制服。2012年,他曾随“启丰二号”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被日本冲绳县警方逮捕,还被鼓吹为“保钓英雄”。2013年曾因为焚烧国旗被判9个月。

香港now新闻台8日报道,古思尧去年7月1日在湾仔金紫荆广场外焚烧区旗,被控侮辱区旗罪,他早前否认控罪。

东区裁判法院周一审理此案。裁判官李绍豪表示,证据显示,被告古思尧当时将正燃烧的区旗放于一张印有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照片的纸上,与警方的证供吻合。

裁判官表示,明白被告对社会事务有强烈意见,尊重每位市民表达意见的权利,但是底线必须是守法;区旗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下的象征,有独特象征意义和尊严,依法受到保护,古思尧以焚烧方式在公开场合侮辱区旗,火种也有伤人的危险,加上他是再犯,因此裁定实时判监。

检方在庭上传召4名证人,全是警务人员,并在庭上播放由警方拍摄、长约23分钟的录影片段。裁判官裁决时指出,虽然呈堂影片拍不到古烧旗的关键时刻,但综合所有证据和四名警察的供词,相信他在众人的目光和拍摄下,故意焚烧区旗,判决罪名成立。

法院考量被告同意检方大部分说法,考虑到古思尧焚烧区旗的面积相对向,没有使用助燃剂,没有证据显示火种伤害其集会人士,他本人也为挑战控方证据,因此将8周量刑减刑两周,判处有期徒刑6周,即刻执行。

古思尧显然是在故意挑衅,在裁决宣布时,古思尧没有为自己求情,反而对裁判官称“不用对我仁慈;不用可怜我;不用同情我”,他还扬言会在行政会议上当着特首面烧区旗国旗,但遭警告法庭不是表达政见的地方。

开庭前,古思尧与“社民连”立法会议员梁国雄等人在法院门外饮酒,众人预祝他第5次坐牢。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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