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Q》杂志介绍台湾宪兵军服称“不要惹宪兵生气” “宪兵搜索案”后变成讽刺

来源:观察者网

2016-03-10 11:54

台湾“国防部”为提高民众对军人的认同感,与知名时尚杂志《GQ》合作,介绍了台湾的各类军服。其中,在宪兵的介绍部分,《GQ》的标题是“不要惹宪兵生气”。谁知随着“宪兵搜索案”的爆发,这个标题竟变成了讽刺。国民党“立委”吕玉玲9日批评该标题措辞不当,于是《GQ》杂志开始多次修改标题……

台湾“国防部”为提升募兵效益,与知名时尚杂志《GQ》合作,以“Men Love Clothing”为专题,以陆、海、空军服为题材,介绍了台湾的各类军服,希望以此提高民众的认同感与军服的荣誉感。

文章在3月4日刊登,3月6日凌晨,台湾“国防部发言人”在Facebook上分享了《GQ》的文章。

陆军——阿帕契上真男人:

国军——反恐精英大暴走:

海军陆战队——陆战队迷彩傲气:

空军——飞官酷酷出任务:

海军——四海一家海军服:

这些都很正常,甚至还有种制服诱惑的酷酷的感觉,唯有身着镇暴服的宪兵标题是这样的:不要惹宪兵生气。

文中是这么介绍宪兵的:

虽然宪兵的制服很挺、很帅,但是当过兵的男人对宪兵的印象都不太好,毕竟看到这种兵种的出现,表示有不好的事情发生。没办法,谁叫宪兵是管军纪的?在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必须容忍赞成与反对势力,也总是需要有宪兵防守民主的最后一道防线,阻抗非理性的暴动。这就是宪兵的工作,非常吃力不讨好,风吹日晒都要忍耐,却是维护民主与自由基础的重要军力。

读起来还挺感人……一段视频来了解下台湾的宪兵主要是什么工作:

部分设备无法播放视频请点击这里观看

然而,3月5日爆发的“宪兵搜索案”,让这个标题变成了讽刺。这件事是这样的:

2015年9月,台湾一魏姓男子通过Yahoo!奇摩拍卖,买到了三份疑似涉及台湾白色恐怖行动戒严时期的文献,之后想进行转卖。

2016年2月19日,台湾“国防部政治作战局”知道有人要贩卖“机密文件”之后,就通报台北宪兵队展开调查。宪兵佯称要买普洱茶,将魏先生约出并逮捕,并要求他签署“自愿受搜索同意书”。宪兵还到魏先生的住处搜查,取得了文献。

“立委”叶宜津在Facebook上表示,魏先生网购的白色恐怖文件,恐怕有相当关键的数据,宪兵队才会不惜侵害人权也要拿到手

3月1日,台湾军方拿出15000元新台币(约合2966元人民币),要求魏先生签下切结书,不再追究军方的任何责任,但被拒绝。

军事安全总队事后想封口,在超商和魏先生见面,以15000元新台币作为奖金,要求对方签下保证书

3月5日,魏先生的亲人在PTT网站发文揭露了这件事,并称十分害怕。

宪兵涉嫌违法调查、违法搜索、违法搜证与押人取供之事,导致舆论与“立法院”哗然,引发了白色恐怖再现的争议。

而《GQ》杂志的标题也因此被各种嘲讽:“不要惹宪兵生气,小心他跟你买普洱茶”……

台湾媒体颇有恨铁不成钢之意:“这边搞形象,那边捅娄子”。还有媒体特地做了段视频来嘲讽宪兵,之前台湾宪兵操练时步伐凌乱且顺拐的事也被翻了出来:

部分设备无法播放视频请点击这里观看

对此,国民党“立委”吕玉玲9日上午在国防外交委员会质询时,批评该标题措辞不当。

台湾“国防部”发言人罗绍和少将称,《GQ》是在去年底主动向“国防部”提案,希望制作以军服为主题的专辑。由于《GQ》是知名、有高声誉的时尚杂志,因此同意申请。不过,对于“不要惹宪兵生气”的标题,“国防部”事前不知情,也觉得遗憾。

台湾“国防部”发言人罗绍和

于是《GQ》开始多次修改标题。从“不要惹宪兵生气”到“国家御林军”:

再到“三军纠察队”:

然后是“铁卫部队”:

目前的标题是:“军装绅士”,不知道还会不会改……

也是为《GQ》感到心累……


直心少年解读:

台湾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 警察官長。
  二 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 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这些条款虽都是白色恐怖戒严时代遗留的产物,但至今并未废除,仍旧有效。
所以虽无搜索票(搜查证),但在履行完一定手续后进入民居搜查既是台湾宪兵的惯例,在程序上也是合法的。不过此案在搜查行为之外有不少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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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雪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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