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初审通过“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草案,大陆港澳等同“外国”?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8-03-15 16:31

【观察者网 综合报道】离谱!台湾“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14日审查所谓的“国家机密保护法”,初审通过条文不但规定涉密人员退离职后,出境管制期限只能延长不得缩短,甚至还将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列入该法的范畴内,与“外国”並列。

据台湾亲绿媒体《自由时报》网站报道,14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了“国家机密保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根据台湾的现行条文规定,针对涉密人员泄漏或交付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初审通过条文新增规定,即泄漏或交付“国家机密”给予外国、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预备或阴谋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泄漏或交付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台湾“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14日审查“国家机密保护法”

现行条文规定,刺探或收集经依“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国家机密”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审条文增订,刺探或收集“国家机密”给与外国、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属绝对机密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台当局“法务部长”邱太三在初审后表示,过去因台湾地区刑法对中国大陆的定位,不认为中国大陆是“外国”,导致间谍案只能适用“国安法”刑度,引发岛内很大争议。

他说,此次修法,将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境外敌对势力列入“国家机密保护法”范围,让整体“国家机密”维护更完整,未来也不会发生对台湾有威胁的国家或地区、组织,却仅能适用刑度较轻的“国安法”规定的情况。

邱太三还称,因刺探、收集情报的“共谍案”持续发生,因此希望此法能在现会期内完成三读、尽快通过,这样才能产生吓阻作用,全面保护“国家安全”。

“法务部长”邱太三(左)与高雄市长陈菊  @东方IC

此外,这次初审还对现行条文第26条进行了修改。由于过去屡次发生即将卸任的涉密官员,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缩短管制年限,引发“国安”疑虑。故这次初审通过的版本将现行条文中的“缩短”删除,并增加延长期限,管制年限总计最多不得超过6年。

马英九违反“机密法”?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曾一度被绿营指控“泄密”,尽管早前法院就裁定马英九无罪,但借着这次修正“国家机密保护法”,绿营显然还想继续攻击。

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马英九  @东方IC

在“立法院”审查“国家机密保护法”前夕,传出2015年两岸领导人在新加坡会面一事,有机密文件未移交,包含如何成行,双方会面前如何接触等资料皆“付之阙如”

马英九办公室发言人徐巧芯在13日回应,有关会面,马英九当时即要求一切要通过两岸官方机制,一切公开透明。她表示,如果当局认为尚有疏漏,请具名并具体提出明确疏漏之处。

国民党发言人洪孟楷则指出,两岸领导人会面是在全球媒体、民众关注下举行的,不可能有什么机密档案。

不过据台媒报道,14日质询时,民进党“立委”李俊俋仍然抛出这一议题,称当年会面时程仓促,部分相关文件不见,这就是违反“国家机密法”。

李俊俋称“国家”机密的定义是为了确保“国家”安全与利益,经过“国家机密保护法”核定的资料皆为“国家”机密。他询问“法务部长”邱太三,“外交”与中国大陆事务算不算是机密?邱太三说:“一定是”,李俊俋再问两岸领导人会面是否属于“外交”机密?邱太三回应“毫无疑问是”。

民进党“立委”李俊俋  图自台媒

随后,李俊俋质疑当年会面如何形成、双方会前如何接触等,都没有留下相关数据,询问这算不算隐匿“国家机密”。

在邱太三表示要看该机关是否依法定机关程序核定后,李俊俋说,依“国家机密保护法”第35条,机密文件未移交,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他声称两岸领导人会面前如何成行,以及谈判过程中的数据都没有,所以很清楚是有人刻意隐匿,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

责任编辑:王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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