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格斯:烟台性侵案梳理,鲍某明会被定罪吗?性侵案受害人如何正确报案?

来源:青果法律

2020-04-14 07:30

逻格斯

逻格斯作者

律师

【文/逻格斯】

近日,烟台高管性侵案闹得沸沸扬扬,受害人、嫌疑人、公安和媒体均已发声,令大家气愤的是,嫌疑人鲍某明依然逍遥法外,没有被刑事拘留,没有表露出后悔的意思,甚至还觉得自己非常委屈。

这个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为什么这个案子,大家都觉得事实很清楚,但烟台警方这么不给力,问题到底出在哪里?鲍某明最终会被定罪吗?性侵案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报案?

在正式开始今天的文章之前,我跟大家做两点说明:

第一,性侵案件立案难,这是客观存在的现象,比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央美教授性侵案、财大教授性侵案,尽管舆论闹得很大,但最终都没有立案,因为办案是讲证据的,性侵案件是典型的一对一案件,取证非常困难;

第二,我本人经常办理刑事和刑侦的控告案件,今年1月份还办理了一个强制猥亵案,中间也是受到非常大的阻力,但最终还是立案成功,嫌疑人在看守所里过了新年,又过了清明,接下来马上就要起诉了。所以在这里说的很多东西,都是我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总结的,如果你学过法律,那么你会发现我说的,和你学的,可能会不一样,这没有谁对谁错,你学的法律是对的,但实务中很多情况就是这样。

案件事实

鲍某明,1972年出生,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同时是中兴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通过了美国律师资格。这种人我们通常称之为大佬,而且对法律还十分熟悉,更加恐怖的是,早在2011年,鲍某明就写过题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可以说他从一开始就把相关罪名给研究透了,这也为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埋下了伏笔。

鲍律师在《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一文中呼吁重视幼女性侵问题,“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受害人李星星,2001年出生,2015年4月份,鲍某明认识了李星星的母亲。

本案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鲍某明带着受害人李星星来到了北京。

但不能确定的是,鲍某明是如何把李星星从她母亲身边带走的,到底是通过骗取李星星母亲的信任,还是直接给钱,才能让李星星的母亲这么多年一直不闻不问,也不来探望,这一点可能将永远不得而知。

2015年12月31日,《南风窗》的报道和有关的视频均称,鲍某明在这一天第一次跟李星星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给李星星洗澡,没收了她的手机,并把她从事发地天津,带回了北京住处,并且开始给她观看未成年人的色情电影。

几天之后,李星星报警,警方来进行了一番搜查,但最终并没有任何的结果,李星星甚至不记得,鲍某明当时是否被警方抓走了,因为报警没有结果,李星星之后一直没有报警。

2016年4月开始,鲍某明因为工作原因,来到了烟台,李星星也被带到了烟台。根据媒体报道,在之后的几年里,鲍某明持续对李星星进行人身控制、精神控制、羞辱,并继续与她发生性关系。

2019年4月8日,李星星在烟台自杀,被他人救下后被送警,这一次报警,最终的结果是警方立案后,又撤销案件。

根据《南风窗》的报道,鲍某明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被带到派出所做笔录,但从报道可以看出,鲍某明在做完笔录就被带出来,坐到李星星旁边,开始细数自己对李星星的好,这意味着鲍某明应该没有被采取正式的强制措施,而仅仅是传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有五种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传唤的意思是,警察是没有倾向的,找你来了解事实;强制措施的意思是,警察倾向于认为你有问题。通常传唤可以传唤24小时,一般情况下会用足24小时,而在这个案子里,估计只传唤了不到12个小时,那只能说明,办案警察从一开始就倾向于他是无罪的。

在做笔录的过程中,她感觉自己受到了二次伤害,一位警察问她,“鲍某明打你了吗?”李星星说打了,“他先是掐我的脖子……”一只手突然过来,捏住了李星星的脖子,那是另一位“警察叔叔”。他手上用力,问李星星,“他是怎么掐你脖子的?”

这种情况存在吗?普遍存在。因为警察要查明事实,所以会询问得非常详细,如果你有机会看相关案件的笔录,你会发现就是一本淫秽书刊,比如会问,“他插进去了吗?”你回答“插进去了”,那么接下来一定会问,“插了多久?”“插了几下?”等等。

基本上,报案的过程,受害人等于在精神上受到了二次伤害。更让李星星难以接受的是,做笔录做着做着,鲍某明出来了,并且坐到了她旁边。

几天后,警方告诉她,找不到电视里的“儿童色情片”,电脑里的文件也没找到。李星星说自己知道在哪里,去指给警察看。她和妈妈去了派出所,对方却告诉她,电脑已经不在派出所里了。李星星向民警要DNA的检测结果,对方没有给她。

2019年4月26日,芝罘区公安分局,正式下达了《撤销案件通知书》,理由是“没有犯罪事实”,李星星继续闹,结果在警方的调解下,鲍某明给李星星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2019年9月6日,李星星在律师的协助下,通过检察院提起了监督。

2019年10月9日,在检察院的监督之下,李星星的案子第二次立案。

之后,案件一直都没有实质进展,直至本次舆论爆发,烟台警方表示已经成立了专案组,但目前尚无实质进展。

相关媒体报道(图/微博)

这个案件大家感觉事实很清楚,但为什么烟台警方这么不给力?

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大家基本上心理已经有数了,这个鲍某明,表面上人模人样,背地里就是个衣冠禽兽,50岁的人居然跟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这种人还需要审吗?枪毙5分钟都便宜他了,应该直接拖出去喂狗,犬决。

然而很遗憾,现在是法治社会,警察办案是需要讲证据的,特别是刑事案件,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目前的证据不足,既无法证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更无法证明李星星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法律规定,性侵案件,主要有两个要件,第一个是身体接触,如果证明有性器官的插入,那么就涉嫌强奸,如果只是摸一摸,那就是涉嫌强制猥亵,第二个要件是证明是强迫,以暴力或者以其他方式强制,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

以我1月份办理的性侵案为例,第一,在我一再要求下,警方采集了受害人私密部位的DNA检材,这是为了证明,发生了身体接触;第二,受害人的手机有录音,并且录音非常明确地表明了受害人拒绝的意愿,和嫌疑人强迫的意思。因此这个案件最终可以比较顺利地立案。

而在这个案件里,两点都很难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很难证明,至于非自愿,就更加难了。

发生性关系,李星星提供了带有血液、精液的卫生巾、鲍某明擦拭过的纸巾,但这些能证明什么呢?精液是在卫生巾上,不是在受害人的身上,而且卫生巾不是当场查到,而是受害人提供,那么是否有一种可能,李星星找到了鲍某明打手枪之后的精液,然后用自己带血的卫生巾擦拭了精液。只要有这么一个可能,那么对不起,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图片来源:《南风窗》

当然,在这个案子里,我不排除鲍某明大大咧咧承认了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但同时提出双方是自愿的。

鲍某明在派出所写的保证书,里面写到“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这意味着他把双方的关系定位为恋人,一个年纪50,一个还没成年,但已满了14周岁,这就够了,双方谈恋爱,违法吗?不违法啊,谈恋爱的时候情难自禁,初尝禁果,没有强迫,这违法吗?不违法啊。

鲍某明甚至可以说,对,我们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是强迫的,而是他花言巧语之下发生的,他用的不是强,用的是骗,但骗钱违法,骗感情违法吗?只要不假冒军人、公务员骗感情,就不违法。

在司法实践当中,通常是通过验伤报告、录音、录像来证明非自愿,而在这个案子里,验伤这条路已经堵死了,三年多的时间没有报案,也强化了警方的判断,唯一的可能,就是李星星说的裸照和录像了。

李星星告诉警察,家里的电视机和鲍某明的电脑上,都有很多“儿童色情片”,还有她被迫拍下的裸照和视频。家里装的摄像头,一定也拍到很多东西。

从处理结果来看,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取到这些东西,那么有两种可能:第一,鲍某明,非常狡猾,把这些东西存放到了警方难以找到的地方;第二,办案民警没有用尽全力去侦查这些证据。

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可能,这就要讲到我个人的经历了。我在办理1月份的性侵控告案件中,当事人有一份手机录音证据希望提交,但当时接待报案的民警表示“不要”,后来经过多次交涉,才终于收下了这份录音证据,最终对于定案,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受害人主动提供证据尚且如此,那么烟台当地警方没有积极调取相关电子证据,这是非常有可能的。

正是因为缺乏证据,烟台警方在立案之后,没有对鲍某明采取逮捕措施,对强奸这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没有采取逮捕措施,这意味着,烟台警方目前大概率还是认为证据不足。

目前,烟台警方已经成立了专案组调查该案,应该会把重点放在对电子数据的调取和口供上,我对烟台警方还是有一定的信心的,因为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有可能被还原,如果能从鲍某明的电脑、网盘或摄像头存储卡上调取到相关的录像,本案还有一定的希望,如果无法调取,这个案子将和央美教授案、财大教授案一样,成为又一个让大家失望的案子。

但很遗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鲍某明逍遥法外,将是大概率的事件。

性侵案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报案?

这个案子,其实最让我遗憾的,是受害人李星星没有及时地获得法律指导,没有正确地报案。

性侵案件的特点有两个,第一是证据少,本身就是一对一的案件,如果你没有录音,没有录像,证据非常少,死无对证,第二是证据容易灭失。

我在1月份办理的案件为例,案子在半夜十二点发生,马上报警,报警之后警方一直未提取DNA检材,之后整整一天,我都在沟通这个事情,到了下午3点多,才给提取了DNA检材,幸好最终从受害人身上检出了嫌疑人的DNA,这成了定案非常重要的一环。

什么叫提取DNA检材呢?就是警方拿着棉棒,在受害人和嫌疑人的身上、衣服上、指甲缝里擦拭,然后放到检验盒里,把检材跟对方的DNA进行比对,比如说从受害人胸部提取的检材,检出了嫌疑人的DNA,那就可以判定,嫌疑人袭你胸了,那如果在受害人的阴部检出了嫌疑人的精液,那更加可以证明,发生了性器官的插入。

提取DNA检材,一个是要快,基本上也就24小时提取,并且在超过8小时之后,效果就很差了,另一个,跟手法也有关,一个初出茅庐的民警,手法不熟练,随便擦了几下,可能这个部位明明有DNA残留的,但没有提取到,而换一个人,手法比较熟练,可能就提取到了。

在李星星这个案件里,这是最大的硬伤,我们不知道李星星在4月8日经历了什么,但如果当天鲍某明没有强迫她发生性关系,那么警方想要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就非常困难了。

性侵案的受害人,如果要报案,那么第一,在案件发生的时候,要注意保存证据,开启手机录音,或者尽量到有摄像头的地方,或者尽可能大声地叫出来,明确地表示拒绝,并用你的指甲去抠,去反抗,尽可能留下DNA检材;第二,要快,要尽快报警,趁着证据没有灭失,并且一定要找这方面的专业律师,尽快提取DNA检材,保留相关的证据,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嫌疑人致命一击。如果当时没有提取到足够的证据,之后无论舆论造得有多大,想要再翻案,都非常困难。

到这里,有朋友会说,这是不是中国法律的漏洞?我们应该尽快修改法律,填补这个漏洞,把性侵案件的嫌疑人绳之以法。

那么这里我们就要思考一个问题了,法律是干嘛的?刑法是干嘛的?是惩罚犯罪吗?刑法有惩罚犯罪的功能,但没有刑法就不能惩罚犯罪吗?如果没有刑法,交给道德去审判,那么贪污?死刑,强奸?死刑,猥亵幼女?死刑。嫌疑人只会死得更惨。所以,法律是干嘛的?刑法是干嘛的?

我告诉大家,法律不是正义,我们也不是神,我们只是卑微的凡人,我们没有权力去裁决他人,你以为你很正义,我以为我很正义,但非常对不起,法律正是为了防止像我们这样自以为正义的人。

美国的辛普森案,经历了474天的审理,出现了113位证人的1105份证词,然而最后的结果却是辛普森无罪!该案的主审法官说:“辛普森沾满鲜血的手,你可以说你看见了,我可以说我看见了,但法律却不能说法律看见了。”为什么?因为我们有法律,我们有证据规则,我们有无罪推定,当证据不足,存在疑点,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我们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让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具体到这个案件,有没有百分之一的可能,鲍某明给了李星星的母亲钱,但这笔钱不是买人口的钱,而是彩礼,是聘礼,他跟李星星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是强迫的,而是欺骗的,甚至是跟李星星说,你跟我发生一次关系,我就给你买苹果手机。如果有这个可能,那么作为个人,我们可以谴责鲍某明,但对于法律,只能做出对他有利的处理。

最后,我还要说,法律不是万能的,因此我们还有道德,无论法律对鲍某明会作何处理,这个人都将被我们所有人不齿,法律不能判决他肉体死刑,但我们可以把这个事情扩大影响,让所有人都知道他是一个娈童的变态,以后哪个公司再敢聘用他,就让这个公司承受舆论的怒火,在全世界的范围内,宣告他社会死亡。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青果法律”,作者逻格斯,观察者网已获作者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李泠
鲍毓明 未成年人 性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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