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资委:任何国企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

来源:民政部网站

2015-12-28 16:23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据民政部网站28日消息,在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近日,民政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企业应带头履行国防义务、社会责任,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意见》要求,任何企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规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意见》明确,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资委建立健全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数据库。

据悉,多年来,各级国资委及其监管的企业始终站在政治和大局的高度,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为分内的事,积极履行国防义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努力克服减员增效、用工制度改革等带来的实际困难,每年都高质量地完成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尤其是中央企业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面走在了前列。《意见》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支持国防和军队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有力促进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吸引更多高素质兵员入伍,促进部队战斗力提升。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资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要求,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现役的符合入伍时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自愿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国有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中央企业应带头履行国防义务、社会责任,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面走在国有企业前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中央企业要指导、督促所属企业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何企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国资委及相关企业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各地应通过适当措施鼓励和提倡国有企业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四、认真落实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关于“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的规定,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

五、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国资委要及时与当地企业沟通,掌握退役士兵接收计划。企业确有关闭破产、招工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商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国资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接收比例和数量。

六、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依法合规、规范有序。每年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基本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尤其是超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先进事迹。

七、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资委建立健全当地国有企业职工总数、每年招录新员工数量、接收退役士兵数量等有关基本情况数据库。可采用发函征集、企业主动报送、实地调研了解等方式取得数据,无特殊情况,当地国有企业应当提供此类数据。

八、民政部、国资委适时对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九、各地、各企业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本意见由民政部、国资委负责解释。

民政部 国资委

2015年12月17日

责任编辑: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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