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 可拒外籍船只过领海

来源:中新网

2017-02-18 13:15

最近,国务院就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于可能损害海上交通秩序的外国船舶,中国有权拒绝其通过,此外,外国籍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上浮。

资料图:美国弗吉尼亚级核潜艇

据中新网援引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14日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细化了海洋权益维护的相关制度,同时,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调查方面的具体制度。

征求意见稿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国内立法,增加了外国籍船舶进出领海管理、无害通过、紧追权、驱逐出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籍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可能损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通过。

中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在领海内划定并公布特定水域,暂停外国籍船舶的无害通过。

观察者网查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其中规定,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点击查看详情)。

这次的修订草案规定:

——外国籍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在海面航行,悬挂船旗国国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港口,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一)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航行或者停泊的;

(二)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作业的;

(三)严重妨碍或者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

(四)非法向海域排放污染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核动力船舶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依法持有相应证书、文书的;

(六)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

(七)被禁止离港的船舶擅自离港的;

(八)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外国籍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规章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内水、领海的可以将其驱逐出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调查方面的具体制度。在搜寻救助方面,明确了海上人命救助无偿且优先于财产和环境搜救的基本原则和搜救体制,建立了搜救行动终止制度同时吸取韩国“岁月号”的教训,规定了旅客在船舶遇险时的知情权。

征求意见稿规定,海上遇险人员有无偿获得人命救助的权利。人命搜救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

船舶遇险时,乘客有权获知必要的险情信息,并服从船长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弃船时,船长应当组织乘客、船员依次离船,抢救法定航行资料,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国家设立专业海上搜救队伍,配备专业搜救装备。

同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队伍,参与海上搜救行动。

责任编辑:隆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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