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庭审文字实录:唐肖林贿赂我的链条接不起来 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

来源:新华网

2013-08-22 14:59

今日下午2点08分,审判长宣布薄熙来案继续开庭,随后法庭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收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68.1141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2点30分,济南中院官方微博发布薄熙来案最新庭审现场消息。薄熙来及其辩护人与公诉人就唐肖林贿赂问题展开辩论。薄熙来称公诉人出示的都只是一些外围证据,不能证明他接受了唐肖林的贿赂。

以下为就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问题法庭调查文字实录:

薄熙来在庭上坐着为自己辩护

【庭审现场1】

审判长:现在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受贿罪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首先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3次收受唐肖林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进行调查。被告人薄熙来,你可以就起诉指控的这部分事实进行陈述。你是否需要向法庭陈述?

被告人:需要向法庭陈述。

审判长:陈述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具体的辩解或者辩护意见,你和你的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将会有充分的时间发表。被告人现在可以陈述。

被告人:唐肖林说给我三次送钱的事情是不存在的,他请托我办事的那些事情都是公事公办,绝没有谈到他建大连大厦是自己倒卖,绝没有谈到申请汽车指标是为了倒卖,这些事情他当时全部向我隐瞒了,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的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可以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你认识大连发展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唐肖林吗?

被告人:认识,我在文化革命期间在一个小工厂里,他和我都是那个工厂的工人。

被告人:他为了工作的事曾经找过我。

审判长:他为了工作的事找你,你做了些什么?

被告人:我对唐肖林说如果你愿意可以到大连来工作。

审判长:大连国际有限公司与大连市政府有何关系?

被告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是大连市政府的直属企业,是大连市政府驻在香港的窗口公司。

公诉人:根据起诉书指控,唐肖林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期间,因为大连驻深圳办事处要并入大连国际公司的事找你帮助,这是不是事实?

被告人:不是他找我帮忙,实际上据我回忆,是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黄子茂跟我主动提出的这个事,这个驻深圳办事处经费不足,既然政府养不起这个公司,还不如撤销掉。

公诉人:唐肖林是否找你帮助过?

被告人:他不是找我帮助,他只是找我谈过,说了一些他对深圳办事处也好,大连国际也好,具体情况的一些想法,谈不上帮忙。

公诉人:大连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后,大连国际公司还把在深圳的土地进行了开发,关于土地开发一事,唐肖林是否找你提供过帮助?

被告人:帮助的性质有公有私,不是他让我提供,他当时找我明确讲这是为了大连的利益,因为深圳和大连是友好城市,唐接任深圳办也是提出要把土地利用起来,我认为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不能让大连已经得到的土地长期闲置,他给我提出的问题我也向有关方面进行了反映,也让有关方面进行了协调解决,同时我也给深圳市长于幼军写了信,信有案可查,于幼军重视和大连的友好关系,所以对该事公事公办,予以了批示,于幼军之后没有给我任何回应。

公诉人:开发项目名称是什么?

被告人:大连大厦,是大连的一个窗口公司。

公诉人:大连大厦建成后唐肖林为了感谢你是否给你过钱?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被告人当庭没有如实供述,对于唐肖林3次给被告人送钱的事实,公诉人将在之后以证据予以证实。

辩护人:唐肖林给你汇报找于幼军协调土地是为了驻深办还是为了他个人?

被告人:为了驻深办,是为了公司,不是为了个人,如果是为了个人我是完全不会同意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收受唐肖林贿赂的证据,公诉人将按照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与收受唐肖林钱款两部分向法庭出示证据。

(一)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从而利用该办事处在深圳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原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大连国际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时任深圳市市长于幼军、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组成。

1、公诉人出示证人大连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的证言,唐肖林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2份亲笔证词。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己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

 

 

薄熙来在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2】

唐肖林的证言: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的证言;出示了原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负责人黄子茂的证言;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证实了为合作建设大连大厦,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并以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报告,薄熙来在报告上签给了深圳市市长于幼军,事后给唐肖林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好处费;出示了大连国际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出示了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证言主要证实,薄熙来在大连驻深圳办事处报告上给其写过对大连大厦进行支持的话,其在大连大厦报告上予以批示的事实;出示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调研员吕迪的证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副主任郭仁忠的证言,证实了落实于幼军市长批示的过程。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谢谢审判长。我简要说几句,第一、刚才公诉人提出的证词证言都是外围证言,绝大部分都是外围证据,与本案关系不大,不能证明我有罪,这只是行走的公文而已。第二,唐肖林的证词是一面之辞,这个人在他的供述里面,他自认十多年前在大连大厦建设上、汽车指标申请上进行了欺骗,倒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贪腐分子和经济骗子,只是当时他完全掩盖了这一点,没有被我识破,我被蒙蔽了而已,我以为这都是公事,我也就公事公办了。对于一个十几年前的骗子、贪腐分子今天说的话,今天我认为是不可信的,他十几年前能骗,今天仍然可以骗。我还有一个证据,他实际已经犯了贪污受贿行贿的大罪,他实际上是想以此立功减刑,实际上他就像疯狗一样乱咬,以此立功。这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唐肖林欺骗隐瞒了两件事情的主要情节,这本身就是唐肖林实施的阴谋,十几年前运作的阴谋今天拿到法庭作证,我认为这是襄读法庭的神圣。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一个是关于大连大厦的建设和批复,另一个是送钱,我认为最好能分开。

辩护人:有关大连大厦公司,被告人也讲黄子茂,刚才没有读他的证言,他的证言中讲了一些话,和被告在法庭上能印证。他说在2000年左右,我曾向薄熙来提出大连驻深办资金紧张,而且驻深办也没什么意义,如果市政府没有能力养活这个机构,不如把这个机构撤掉。这与被告人庭上讲的意见是一致的,由于公诉人出示证据太多,我希望先就大连大厦土地规划和建设出示证据,然后就钱的问题再出示。

审判长:关于送钱的问题稍后再调查。

辩护人:就唐肖林本人证言内容来看,我方有疑问:第一,在整个证言里面未提出他与张文胜是提前如何商量大厦建设及分成的事,这点未与被告人讲过,赚钱后张文胜如何把钱给其个人的,也未对被告人讲过,关于证人张文胜自己的证言也能证实这一点,其与证人如何商量建设大厦,如何向唐肖林行贿的事情从未与被告人说过,唐肖林本人也未讲过,而且这个钱是给唐肖林个人,被告人并不知道。就连大厦竣工之后,按唐肖林的说法大连驻深办取得了钱款。强调一下,唐肖林找被告人给张文胜批示是为了大连公司驻深办。

公诉人:公诉人在出庭举证之前已经说明关于收受唐肖林贿赂的事情我方将分别举证,下面我方将专门对收受贿赂进行举证。关于辩护人所提大连大厦无正当利益的事情我方并未提。关于建设大连大厦大连国际获取的钱款,请辩护人注意。对被告人提出的辩争,说唐肖林证言不真实,首先从出示唐肖林证言来看,其有数份证言有七笔证词,我方在以后还将播放录像,证人的证言非常稳定,并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也说了与唐肖林的工友关系,而且其也未否认唐肖林为建设大连大厦的事找过他,唐肖林对给予被告人钱款的事实是否客观我方以下证据可以证实。如果认为唐肖林自己有问题就否定其证言是不客观的,根据在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其证言是可信的。即使是公事公办,被告人也有收受了唐肖林贿赂的事实,唐肖林作为大连国际的总经理、负责人,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仅因与被告人的老感情,唐肖林才能找到被告人,并且答应了他所提出来的请托事项,即便是公事公办里面有对公的成分,但不能否认被告人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唐肖林获利之后又给予了被告人钱款,所以我们认为即使是被告人所辩称公事公办,也不影响其犯罪的过程。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陈述?

被告人:第一,刚才公诉人讲他们并未说我为唐肖林谋取个人私利,但是谋取利益,我是为了国营企业窗口单位来推动他的发展。第二,唐肖林从趋利避害的角度也会诬害我,既然他与我感情那么好,为什么不将底子漏给我,这本身说明他对我并不好,如果他真是对我感情亲如一人,为什么不把所有的这几件事情的阴谋告诉我呢?我觉得这本身就说明问题。只要他对我指控就会减刑,唐肖林检举我符合检举立功的条件,唐肖林怎么不可能诬陷我来趋利避害呢?

辩护人:被告人当时根本不知道唐肖林会从中获利,公诉人刚才说公司和个人是不可分的,这样判断是有问题的,如果是民营企业,公司和个人是可以不分的,但本案中现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和个人是要分开的,公司营利1600万元这就是国家的钱,个人和公司不能混为一谈。当时被告人也讲过不能把给公司的利益说成给唐肖林个人的利益。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

审判长:可以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对唐肖林的证言极力否认,而且把唐肖林说成是骗子,说成是为检举他而达到立功目的,这些说法有的是被告人自己的猜测,没有任何证据,还有,被告人说唐肖林检举他,这不是事实,我们公诉机关宣读唐肖林的证言,是依法取证,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唐肖林作证时,司法机关也已明确告知他作证的义务,因此唐肖林的证言是合法有效的,唐肖林的证言不仅在取证程序上合法,而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也就是说,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刚才辩护人及被告人一再强调的唐肖林谋取的利益是私利还是公利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刚才辩护人强调,这个利益到底是给唐肖林谋取的,还是给大连国际公司谋取的,刚才公诉人已经做了解释,起诉书指控的也已很清晰,唐肖林作为请托人向被告人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一是将大连驻深圳办事处并入大连国际,然后再利用驻深办原有的土地进行开发,这就是为唐肖林谋取了利益,此外,后面还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受唐肖林请托倒卖汽车配额的事,对此,公诉人之后也会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审判长,我有话要说。

审判长:可以发言。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讲我说唐肖林是骗子的事是我的猜测,对此,起诉书也已写的很清楚,唐肖林在大连大厦上是倒卖谋利,他在汽车配额上是倒卖,这个本身已经是明白无误的证实了唐肖林本身就是个骗子,就是个投机倒把分子,我说他是骗子这并不过分,因为有证据摆在这儿。刚才公诉人讲,不管被告人为唐肖林是为公,还是为私,之后收钱都是构成受贿的,这犯罪链条的形成在法律上能不能这样理解?还有,请托人给我说事的时候,我是否能知道他是为私还是为公,唐肖林当时其实在背后是有阴谋的,但如果我不知道他是倒卖,那么这个链条是怎么接起来的?

辩护人:公诉人谈到的受贿罪牟利的说法,我认可这个说法,但是本案的事实是被告人根本没有牟利,唐肖林的请托都是为了他个人。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4月出具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简介》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57一58页。

2、侦查部门在大连市档案馆提取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

3、《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4、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的《关于将深办并入大连国际的请示》,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69页。

该材料有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的批示,“请永金、昌明同志研究,拿个意见,原则上我同意,是个办法,可以深港配合。”

5、侦查人员于2013年5月21日调取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3月2日给薄熙来的报告。见补充侦查卷第3卷第70页。

该份材料显示,遵照薄的批示,2000年3月2日,永金副市长、昌明副市长又召集立新秘书长、国安主任、永成副主任和大连国际唐肖林副总重新听取了汇报并建议:深办并入大连国际成为大连国际一个组成部分,深办现有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薄熙来于3月4日寸比示,“同意”。

6、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5卷第81页。

7、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签批件,薄熙来2002年4月24日的批示和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于幼军的批示,见侦查卷第17卷第53一54页。薄熙来批示是“幼军市长:深圳有关方面对此事一直十分关照,目前大连的同志希望尽快将其启动起来,望您予以支持为盼。我作为市长时未能将其做成,也是一大遗憾.详情由大连驻深圳办的同志去汇报。”

8、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签批件,见侦查卷第17卷第54一55页。

9、下面公诉人出示以下书证:

(1)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签订的《合作兴建“大连大厦”合同书》,见侦查卷第19卷第39一53页。

(2)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1996)第0135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33一35页。

(3)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放的编号为“深规土规许字01一2002一0088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侦查卷第17卷第41页。

(4)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编号为“深地合字(2003)第0005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认为这组证据、书证都是客观的,但这些证据和我犯罪关系不大,都属于外围证据,而且我做的批示都是例行公事。我对大连国际我愿意支持,因为我是大连市长,我对唐肖林的使用也认可,因为当时我没有识破唐肖林的背后阴谋,我认为这个人还是能干点事情的,所以我也表示了赞成。所以这些批示我都认同,有这些文件的存在。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意见。我表达三个意见,第一,刚才出示的书证中有一个是华明辉公司与大连国际的合作合同,合同中可以反映大连国际公司要占获得的13%。第二,所有的书证,尤其是深圳规划土地、国土部门的一些批准文件,说明是正常批准的项目。第三,我不同意公诉人刚才最后总结的,说上述书证证明了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的事实,大连国际不是唐肖林而是大连市政府的,为公司牟利并不是为唐肖林牟利。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刚才被告人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在此不予答辩。对于辩护人认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也不作答辩。刚才辩护人所提,不同意公诉人总结的上述书证结合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大连国际牟利益的事实。答辩如下:结合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已明确证实了唐肖林为建大连大厦,首先要接管驻深办,于是找了薄熙来,薄熙来给予了帮助,让他写了一个报告。而上述这些书证恰恰印证了唐肖林这一过程。

审判长:对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刚才公诉人称书证可以反映唐肖林要将驻深办合并至大连国际,但黄子茂证言已经说了,是干不下去了。

被告人:我补充一句,刚才公诉人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唐肖林为了获取利益,第一步先申请驻深办,拿掉了驻深办再来申请用地。

第三步他就牟利了,所以我就受贿了。实际上这个链条根本连接不起来,申请驻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是有合法理由的,而且黄子茂也提出来了,而且大连国际建大连大厦也是合情合理的事情,顶多我没有眼光,当时没看透唐肖林的阴谋,但所有的这几件事都是正常合理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见侦查卷第三卷71第90页,侦查起诉卷第20页。上面几份证据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其于2012年7月26日自书材料节录。

2002年,当时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已经合并,迫切希望启动“大连大厦”的建设。记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我,并给我一个报件,谈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划给大连一块地,并保留至今,很不容易,大连应尽快行动起来.希望我将此件批请深圳市长于幼军给予支持.我同意并批转了。于市长很重视,不久就协办好了。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薄熙来对这组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人:有这个事情,这个我刚才没有太听清楚。

审判长:请公诉人再次说明一下。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向法庭出示的是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刚才主要说的是证实的内容及其中的节录。

被告人:没有说是钱的事儿吗?

公诉人:没有。

被告人:那行,那就可以。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为唐肖林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提供了帮助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三组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该组证据由证人唐肖林、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姬巍、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等证言组成。

1、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唐肖林证言,唐肖林对该事实在侦查阶段共有5份证言及2份亲笔证词,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17、32、59、64、67,第7卷第2页,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

鉴于证人唐肖林的多份证言及亲笔证词证实该部分事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公诉人仅宣读证人唐肖林2012年10月24日证言节录,侦查卷第5卷第41页。

2002年上半年,我们大连国际公司原来的员工姬巍(当时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公司)对我说:现在市场上倒卖进口汽车配额比较赚钱,能不能批一些进口汽车的配额,薄熙来现在是省长,夏德仁是主管汽车进口指标的副省长,你去批最有方便条件了,这事办成了,大家都有好处。我说:你准备申请材料,我去试试吧。有一天,我去沈阳友谊宾馆薄熙来住的别墅给他送东西,临走的时候,我跟薄熙来说:明天我想找夏(指夏德仁副省长)批一些进口汽车配额,你跟他打个招呼。薄熙来说:行,你直接去找他就行.第二天,我拿着进口汽车配额申请去省政府,在夏德仁的办公室,我说:夏省长,有个进口汽车配额的申请,麻烦您给批一下。夏德仁什么都没有说,当场就在申请上审批签字了。

夏省长当时签批的原话我现在不记得了,大概意思就是让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具体办理。我表示感谢后拿着批文就离开了。回来后,我告诉姬巍夏省长给批了,并给他看了批件。过了十多天,我和姬巍一起去沈阳找的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吴江,当天中午我们在一起吃的日本料理。吃饭过程中,我把夏省长的批件拿出来给吴江看了一下,吴江简单的看了一下,说这件事他知道了,让我们先等等。吃过饭之后,吴江副厅长领我去了省外经贸厅见了一个女的,是机电办的主任,具体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吴江副厅长指着我向机电办主任介绍说,他是来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是夏德仁副省长介绍来的,一定要办好。

又过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吴江副厅长给我打电话说:你们上报的公司不具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资质,你们的配额已在大连汽贸公司解决,你们去找这个公司的副总孙立克就行。我对吴江表示感谢后就挂了电话。我将情况告诉了姬巍,让他去大连汽贸公司找孙立克副总经理办理。后来这件事就办成了。大约是2002年8、9月份,姬巍到我办公室送给我85万元人民币,钱是用一个深色的纸袋子装的,都是百元票面值的,10万元一捆,一共是8捆,还有一些散的,1万元一把,一共是5把,总金额是85万元。当时姬巍对我说:进口汽车配额的事办成了,这是给你的钱。我将钱收下之后,又将这些钱陆续分几次给姬巍让他帮我换了一些美元,一般每次换2、3万美元,加上我自己手里已有的一些美元,一共凑了5万美元,我送给了薄熙来。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一9页。主要证实,薄熙来曾让其对唐肖林多给予支持,安排省外经贸厅主管汽车进口配额的副厅长吴江具体为唐肖林办理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自己也做了批示。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驻大连办事处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7一34页,主要证实:因知道唐肖林与薄熙来个人关系比较好,与唐肖林商量找薄熙来帮忙批进口汽车配额,办成后获利,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的事实。

4、下面出示一组证人证言

(1)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平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42一49页。

其证言主要证实,姬巍想用他公司的名义申请进出口汽车配额指标,整个申请过程也都是姬巍和唐肖林出面具体办理,并告知其和有关领导都打完招呼了,他们当时找的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姬巍介绍过唐肖林与薄熙来关系不一般,就同意他们用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去申请进口汽车配额指标。

(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吴江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一16页;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机电办主任郭秀芬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18一26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按照夏德仁的安排,让机电办主任郭秀芬为唐肖林办理了审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手续。

(3)公诉人出示证人时任大连汽贸公司副总经理孙立克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36一40页;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杜世岩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51一54页。

两人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8月份,辽宁省机电办郭秀芬主任让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替姬巍申报了24个进口汽车配额,申请下来后姬巍让把这24个进口汽车配额给杜世岩的百事佳公司使用。按照市场行情,杜世岩支付给姬巍105万人民币。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第一,公诉人出示的所有证言可以说95%以上均是唐肖林自身运作的过程,与我无关,与本案无关。第二,核心问题是我不知道唐肖林在倒卖,包括大厦的事包括汽车指标的事我都不知道他在倒卖。第三,我对夏德仁打招呼,我记不清这个情形,但是我坦率的讲,我对夏德仁讲过应支持大连国际的发展,

因为这是大连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我对大连有感情,我当然愿意大连的事情做得越红火越好,所以我认为夏德仁应予以支持,但具体的汽车指标是否跟夏德仁说过我记不清楚了,以夏德仁证词为准。

辩护人1:第一,唐肖林当时只是口头说,并没有拿着文件,没有拿着指标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实际上被告人薄熙来也是没有见到过什么公司申报进口汽车配额,被告人当时同意,只是因为当时唐肖林所在的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政府的窗口公司,被告人认为唐肖林是给大连国际公司办事;第二,被告人当时到底有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被告人讲自己说现在已记不清给相关负责的省长夏德仁打过招呼,夏德仁的证言自己也称时间太长,记不清了,其也只是说被告人当时给其讲过让其给唐肖林予以支持,但夏德仁在后面的证言中又说,被告人薄熙来当时是其的省长,且大连国际公司是大连的窗口单位,也应当支持,打没打过招呼两个人现在都记不清了,辩护人认为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2人都是从支持大连国际公司的发展角度来批准唐肖林汽车配额的。第三,至于在具体的过程中,唐肖林偷偷地用其他公司申请配额自己赚钱,被告人和夏德仁都不知道,都是唐肖林自己偷偷干的。第四,整个唐肖林收钱的过程,都是汽车卖完后,在2002年9月中下旬,杜世岩的证言说,他拿了105万元给了姬巍,姬巍后把85万元给了唐肖林。

辩护人2:关于唐肖林证言的真实性,在之前已经提到,辩护人认为其证言真实性,因为取证形式不合法,值得怀疑。第二点,唐肖林在其证言中,第一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要从中谋利的事实,第二他也证明不了被告人是不是给夏德仁打过招呼,他只是说可能打,仅是一种推测,这种猜测是不可靠的。姬巍的证言虽然能证明事先唐肖林有预谋,但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这一事实,也证明不了被告人知道他们倒卖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都是不知道的。

辩护人1:对于申请进口汽车配额,唐肖林并没有给被告人讲过你给夏德仁打过招呼后,我办了这件事后,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以及刚才休.息之前提到的唐肖林去找被告人时,也没有讲过办了这件事之后,唐肖林会给被告人好处,以及将来会感谢被告人之类的话,唐肖林在两件事上都有这种解释。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向法庭出示第二组证据,该组证据主要由书证组成。

1、出示辽宁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关于大连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说明,见侦查卷第14卷第1页。

2、出示孙立克工作日记,记录了其公司2002年获批进口汽车配额的情况。见侦查卷第13卷第127页。

3、出示:大连保税区百事佳国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使用进口汽车配额的《许可证明细表》、《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许可证》、《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发票》、现金日记账,见侦查卷第13卷第54一59页;海关货物报关单、机动车销售发票等,见侦查卷第13卷第60一126页。

上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24个汽车配额审批、倒卖情况。

审判长:该组书证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完全不了解,这个也不是省长市长需要了解的情况。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这组证据被告人讲了他没有参与,和他没有关系。我们不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个事情待会我要结合我自己之前曾经违心认可的事情一块向法庭说明,我要把为什么当时我违心地认可这个事情结合起来讲,所以我现在不必在这里再重复了。这些情节简而言之是办案人员给我的提示,我当时有机会主义,有软弱。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对之前自己在侦查阶段笔录有意见,包括对其这个自书材料,这个材料里面有两个内容,一个是大连国际公司并不是这个其他的公司,二是被告人讲给夏德仁省长打过招呼,根据夏德仁的笔录对比,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时是没有打过招呼的,这个记录是错误的。

 

 

【庭审现场3】

公诉人: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薄熙来于2002年下半年至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先后三次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446万元的事实分三组向法庭出示证据。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第一组证据,主要包括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薄谷开来证言。

1、鉴于唐肖林在多次证言中对于请求薄熙来帮忙及送钱的过程陈述一致,侦查人员还在对其询问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现公诉人要求要当庭播放询问唐肖林的同步录音录像时段,该录像于2013年5月31日10:34一10:50所做,并制作了笔录。见补充侦查卷第5卷第30页(地点:北京市第二看守所询问人:孟建成记录人:胡涛)。

(播放同步录音录像)

?讲讲你的情况。

:唐肖林,香港国际公司董事长。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你作为证人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向你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你看一下。

?如了解请签字。

:(签字)

?你愿意配合检察机关吗?

:愿意。

?今天的询问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同意?

:同意。

?你简要讲一下薄熙来给你哪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你先把和薄熙来的认识经过说一下。

:我和薄熙来是70年代在北京市二轻局汽修厂做同事时认识的,关系特别好。84年他调到金州后,93年当了大连市长,94年经过他的安排,我到大连国际公司工作。99年我当了公司总经理,后来又当了董事长。

?从哪年到哪年给你提供了帮助和支持?

从99年到05年期间,几件事情给了我帮助和支持。一个是99年左右大连……准备上市并购,知道我和薄熙来认识,就找到我帮忙。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写了个报告,请薄熙来批准,薄熙来批准以后,县市区很多工作也顺利完成了。这件事完成以后,我得到了房子和现金250万元人民币。还有一件事是,在02年左右当时我们原来的同事姬巍,说倒卖汽车批额比较赚钱,让我和当时任辽宁省长的薄熙来打个招呼,让副省长夏德仁批一下。我和薄熙来打完招呼后,夏德仁给我们批了大概20多个进口配额。

?让谁批的?

:让辽宁省副省长批的,批了大概25个,批完后在这笔交易中,我得到了85万元人民币的好处。

?得到的汽车指标怎么处理的?

:我就把批文给了姬巍了。

?这个是卖还是其它?

:姬巍对外卖不卖我不清楚。

?就薄熙来对你提供帮助的事,还有什么?

:2000年左右,我听说大连国际驻深圳办事处管理的比较混乱。而且有一块地闲置多年。

?什么地?

:有一块市政府批给大连驻深圳办事处的地,闲置多年,没有开发利用。我想利用这个机会把办事处并购过来,利用土地赚点钱。后来我就给薄熙来写了个申请,要求深圳办事处给我管理,薄熙来同意了,并批准了这个事。

?后来你是否接管办事处?

:接管了。接管后我们找人开发这块土地,叫大连大厦项目。开发后04年建成的。当时我们和其它方合建的,但深圳市政府不允许。

?为什么不允许?

:不允许合建,变更了原来的规划,就不同意。后来我找了薄熙来批一下,薄熙来批了,当时深圳市长于幼军也在这个批文上同意了,然后这个项目就成功了,04年完工。

?后来呢?

:后来就卖了,卖了后我拿了200万人民币和1万美元的好处。

?除此之外薄熙来对你还有无支持和帮助?

:其它是工作上的支持。

?讲一下你给薄熙来送钱的经过。

:我一共送了三次,有一次15万美元,包括汽车配额的8万美元,后来我又添了5万美元。当时我对薄熙来说进口汽车批好了,事办成了,我把钱放沙发上,薄熙来点点头就同意了,我就走了。

?钱怎么装的?

:两个信封,一个2万,一个3万。当时没有人在场。

?还有无其它的?

:在叫年我发现薄熙来住处比较简陋,便准备了5万元人民币和一些礼品,用深色袋子装到了商务部办公室,我们聊了一会我告诉他袋子里有5万元人民币给你用的,他笑着点点头说不缺钱用。05年初我又给薄熙来送的8万美元,当时我进入薄熙来办公室后,把它和办公用品装在一起后,到他办公室里。我说这些钱给你,他点点头。

?你作证是否受到威胁、欺骗等?

:没有。

?请你签字。

1972年至1974年,我在北京市二轻局机修厂工作时与薄熙来是同事。我俩关系一直比较好。到了1975年,我就调到了北京700厂,和薄熙来分开了,但我和薄熙来还是有联系,后来他的情况好起来了,他比较念旧情,和我经常有联系,还带我去中南海等地方长见识,我俩一直来往。1993年薄熙来担任了大连市市长,我自已到大连找了一家饰缅房地产公司做业务员,然后告诉薄熙来我也到大连来投奔他了。到了1994年,薄熙来让我去大连国际公司工作。在大连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我和薄熙来在工作上有来往。

大连国际公司是以个人名义在香港注册成立,但实际上是大连市政府在香港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行政关系隶属于大连市政府,先是归市外经贸委主管,后来因为要上市就归主管外贸的副市长直接管理。

2000年期间,我担任大连国际公司总经理以后,我听说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管理比较混乱,深圳市政府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的土地已闲置多年,我觉得这是个商机,可以把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接管,利用这块土地建楼房赚些钱还我们大连国际公司的欠款。有了这个想法以后,我就去找薄熙来,我和薄熙来汇报了我想接管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并建楼房的想法,薄熙来表示同意,并让我起草一份报告。我按照薄熙来的指示起草了一份关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的请示报告,我将这份请示报告交给薄熙来以后,没过几天,大连市政府秘书长陈立新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与大连国际公司进行了交接。我们大连国际公司接手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后,我到深圳市国土规划部门查询了深圳市拨给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土地的权属还属于大连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相邻的土地权属为湖北省十堰市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两块土地一共是5000平米左右,按照国土规划部门的要求,两块土地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2001年上半年,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辉公司)通过竞拍取得十堰市驻深圳办事处地块.华明辉公司张文胜和我们又共同协商寻求解决办法,我提议找薄熙来省长帮助协调,张文胜表示可以。2002年4月份,我给薄熙来起草了一份关于启动大连大厦建设的报告,当时我拿着报告去沈阳市友谊宾馆薄熙来的住处找的他,我将建大连大厦遇到的困难向薄熙来做了汇报,并将报告交给了薄熙来,他看后表示同意,就在报告上给深圳市市长于幼军签了一段话,大概意思就是让于幼军市长对此事予以支持。拿到薄熙来签字的报告后,我们又以大连市政府深圳办事处的名义起草了一份关于请求启动大连大厦项目的报告,两份报告一起呈报给于幼军市长,经于幼军市长签批后,我们的项目很快就启动了,具体的手续都是张文胜和我们大连驻深圳办事处主任宋振军具体办理的。2004年底项目竣工,起名为求是大厦。这个项目,我们与张文胜的公司按13%和87%分成,我们大连国际公司赚了1600万人民币外,还有三套房子,华明辉公司张文胜给我个人好处费200万元人民币、1万美元,然后我给了薄熙来8万美元。

公诉人:有证人唐肖林、姬巍、宋振军、张文胜证言,分别见侦查卷第6卷第25一31页、第7卷第25一30页、第13卷第28一34页、第15卷第2、17、28页。

(1)鉴于唐肖林的证言对于给被告人薄熙来送8万美元的来源在刚才播放录像中未详细解释,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唐肖林证言节录,见侦查卷第6卷第25页。

主要内容:

2005年8、9月份,我去商务部薄熙来的办公室给他送信纸、信封等高级办公用品,这些东西都是薄熙来安排我在香港为他购买的,一并将8万美元给了薄熙来。当时,我将这8万美元和办公用品都放到一个纸箱子里给了薄熙来,放在了他的办公室里办公桌边,这8万美元都是百元面值的,1万美元一捆,一共是8捆,没有单独包装。我对薄熙来说:深圳的房子建好了,您签的报告于幼军特别给面子,盖这个楼在深圳也是个特例,这里有8万美元是给您的,薄熙来点点头没说什么就收下了。这8万美元的来源分三部分:一是张文胜给我的1万美元;二是姬巍帮我兑换的美元,

我和姬巍倒卖进口汽车配额赚的钱,除了当时给薄熙来5万美元,还剩下一部分人民币,再加上我自己平时攒的一些人民币,陆续让姬巍帮忙兑换了几笔美元放到了办公室,这次也一并拿出来放在这里面;三是我自己手里还有一些美元,上述三部分一共凑了8万美元给的薄熙来。该组证据举证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对这组据你什么意见?

被告人:我简单说两句,刚才看到了唐肖林的录像,我真是看到一个人出卖灵魂的人的丑态,我没有想到。

审判长:被告人,本庭提醒一下,在发表意见的过程当中不要发表贬损证人人格的语七卜蔺。

被告人:好的。我很有感触,因为几十年前,我还把他当作一个比较正经的工友。这里面我提出几个问题,唐肖林在这里讲了很多话,但是核心问题他讲了吗?他讲没有讲他跟我说拿了房子就去倒卖?拿了指标也去倒卖?这个核心的情节他记了没有?实际上这是本案的关键,再有,刚才唐肖林讲一会说瓜瓜在场一会说没有人在场。他说给了我5万元人民币,起因是因为听说我的住房简陋,该5万元人民币能改造我的住房匹配吗?再有他说给我5万美元、8万美元,到底有我什么反映?我和他至于默契到那种程度他把钱往那一放,我什么也没说,这符合人之常理吗?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刚才同步的录音录像,对应的补充侦查也有录像。询问笔录并未完全反映审讯当时的真实情况。还有一个在10分46秒时,唐肖林讲时间是2005年4、5月份,但他又讲一句话大连大厦竣工之后,2005年4、5月份笔录里有,但大连大夏竣工之后笔录里就没有。那么对唐肖林刚才的证言和播放的录音录像,关于送钱的情节,我们认为是不真实的。

审判长: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首先,大家也看到录像唐肖林陈述自然,并且有其他证据与证言相互映证,不像被告人所说情况,我们注意到侦查人员要求唐肖林简要陈述一些内容,所以唐肖林概括的进行了陈述主要的情节,对唐肖林证明的其他内容,公诉人已当庭宣读笔录,这个问题不再重复。对于录像与笔录差异问题,公诉人认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证人唐肖林当场已签字确认,而且个别的细节问题,像刚才所提到的笔录中说到2005年4、5月份但是未记录大连大厦竣工之后的细节,我们知道,这个情况与事实是不矛盾,大连大厦竣工是在2002年之后,4、5月送钱与事实是一致,记录能客观反映唐肖林证言的内容。

被告人:公诉人讲唐肖林之所以没有提到核心的情节,是因为办案人只要求他简要回答,但是唐肖林的笔录也好,自述也好,都是已厚厚的一卷,没有提到唐肖林背着我在大厦和汽车指标的问题上投机倒把,在本案中要确定事实的真相,这一个非常自然的正常的办案人员理所当然应该提出的问题。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薄熙来一再强调唐肖林作证时未向检察机关办案机关说出倒卖汽车配额和倒卖房子指标的事实,认为这是案件的核心事实,公诉人认为这是薄熙来对受贿犯罪要件不了解,这两个问题都不影响受贿犯罪构成,受贿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在本案当中,唐肖林向被告人薄熙来提出的请托是请你帮忙找夏德仁省长批汽车配额,这就是为唐肖林的请托,在此基础上满足,然后夏德仁省长同意并签批,这是前提。至于唐肖林是否将该指标进行倒卖,不影响受贿罪构成.房子建成后唐肖林获利多少,薄熙来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受贿罪构成。

被告人:我发表一点意见,就一句话。

审判长:可以。

被告人:即使公诉人不去询问唐肖林不告诉薄熙来这些情节就能够认定薄熙来受贿的事实。公诉人如果确认了这一点,我很满意。唐肖林投机倒卖建房和汽车指标,隐瞒了我,然后说我受贿,而且然后又说感谢我,这话无法联系起来,不合日常生活逻辑。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辩护人:公诉人称唐肖林是否倒卖,自己是否有问题,并不影响对薄熙来的定罪,这一点我同意.但薄熙来是否知道唐肖林的行为,这是很关键的.唐肖林收了250万元,本身就已犯罪,在此情况下他还做证,是不合适的。

审判长:在质证过程中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发表意见,至于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案件事实,以及能否认定被告人有罪,何罪,以及罪轻罪重,本庭会给予充分时间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各方是否明白?

均:明白。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2)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原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姬巍的证言。见侦查卷第13卷第28页.证实进口汽车配额的事获利后给唐肖林人民币85万元,唐多次让其帮忙兑换美元的事实。

(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人大连国际公司大连办事处主任宋振军的证言,宋振军在侦查阶段有2份证言,见侦查卷第7卷第25一30页。

主要证实以下二点:①2004年左右,唐肖林称薄熙来当商务部长,让其从大连国际的账外资金拿出5万人民币要给薄熙来表示一下。其从账外资金给他5万,并以“付唐总香港费用”记账,其向办案人员提供了该记账材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料;②2002年开车送唐肖林到沈阳,唐肖林单独去见薄熙来。

(4)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证人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胜的证言,主要是其与大连国际公司唐肖林协商共同开发大连大厦,双方在合作开发建设大连大厦过程中,唐肖林和其约定由其公司付给他个人200万元人民币好处费.2005年6、7月份,其给过唐肖林1万美元。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这些证据我都一无所知,而且唐肖林自己讲他给我钱都是他自己一人所为,没有其他人在场.因此背后的这些运作对于证明我有罪,没有关系。实际上这都是外围一些可有可无的东西。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姬巍的证言,我们希望法庭注意,姬巍讲他拿到85万元人民币是杜世岩2002年中下旬给的.对于宋振军的证言基本是没有关系,也不可信,因为,第一,他说送唐肖林去……,这与送钱没有关系,因为唐肖林也没告诉我是什么钱。第二,关于5万人民币唐肖林也讲是宋振军给了唐肖林,但宋振军作证时说唐.总香港消费5万元,这可能有几个5万元,还可能有8万元、10万元,倒底哪个是给薄熙来的?因此该证言没有可信性。对于张文胜的证言,张文胜说的深圳大厦竣工是2005年6月,并不是刚才公诉人说的2002年。而且是在竣工后他给的这些钱。

审判长: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庭已经听明白,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3、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被告人薄熙来妻子薄谷开来的证言,关于该事实薄谷开来有1份证言及1份亲笔证词。

主要内容:

我和薄熙来在大连的家里、沈阳的家里、商务部的家里、重庆的家里都有一个共用保险柜,我们共用的保险柜只有一个,这个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能打开。

当时我陪瓜瓜在英国读书,每年都回来三次,每次走的时候都会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钱带到英国去花.我记得我从我和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一共拿过三次钱。在沈阳家里拿过5万美元,具体时间记不太清了,但应该是2002年或2003年,因为2004年薄熙来就调到商务部工作了。

2004年下半年,从北京家里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里拿过一次人民币,有几万人民币,具体金额记不清了。

在北京东城区新开路71号的家里拿过两次,一次是几万元人民币,一次是8万美元,拿走8万美元的时间我记得比较清楚,是在2005年下半年,我从保险柜里拿走的美元都是百元面额的。

这些钱是薄熙来放进去的,因为这是我们两个人共用的保险柜,只有我们两个人才能打开,别人是打不开的。我把这些美元都陆续带到英国,用在我和瓜瓜在英国的开销了。我拿走的人民币也被我陆陆续续花了,用在我们的开销上。

我们家在大连有一个保险柜放在书房内,是我和薄熙来共用的。调到沈阳工作后,一起把保险柜搬到了沈阳家中的书房内,后继续搬到了北京家中的书房内。柜中存放过美元和人民币.这些钱我每次出国都会带一些。我曾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分别从中取出过5万美元、8万美元和几万人民币。除了随身带去的部分,余下的存入我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从保险柜内拿走的钱都在国外生活中花了。

审判长,该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我觉得谷开来的证言非常滑稽、非常可笑,因为我举例来说,在北京,谷开来的证言并没有说是我将5万人民币、8万美元我收了,放在柜子里,你来用,我并没有跟她说,如果说从柜子里拿走这些钱,她怎么说我往里放的5万、8万美金?第二共用的保险柜里面,人民币也好美元也好,并不只5万元美元、8万美元,人民币有几十万,她拿走的那些钱她怎么能就知道是我放进去的5万元人民币呢?再有,那里面也不是8万美元,在中纪委查我的时候,她有什么证明说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她给拿走了,而且怎么能够那么准确的判断就是我放进去的8万美元?谷开来就在我们71号房另外一个巨大的保险柜里放着很多钱,大大高于这8万美元和大大高于这5万元人民币。

审判长:你首先要发表公诉人刚才的证据你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谷开来所具备的钱远远高于5万美元、8万美元、5万元人民币,她有那么低级在我们共用的保险柜里面每次花的干干净净?

我觉得不合常理,而且事实上她的钱远远超也这个数字.而且她对那么大笔钱都说不清楚,怎么能可能把5、8、5说得那么清楚。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异议?

辩护人:第一我们对谷开来作证能力提出质疑,谷开来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第二按照在案的证据显示其有精神障碍,这样一个精神状态的人能否作证,作证时是否清醒不得而知,这些证据能否可信,都值得怀疑。谷开来的证言均不可信,理由是第一谷开来不应该这么巧就记得这三次拿钱,大致的时间也能对得上,数额大致也能对得上,如果没有谷开来的证言,光唐肖林和薄熙来两个人,我认为还可以再推敲,谷开来是2000年去的英国,其出国前一直作律师,其当时的人民币至少有4000万,就是到2002年的时候谷开来有这么多钱,有这么多钱,其单纯就记得这5万人民币、8万美元,这实际上是不可想象的,这不符合一般人的逻辑推理.第二点刚才被告人也讲,他们共用一个保险柜,而谷开来有很多的钱,这个保险柜里只薄熙来往里放钱吗?谷开来会不会是不是也往里放钱?怎么有判断她拿出来钱全是薄熙来进去的?她说我带到了境外,我们国家对境外的带外汇是有限制的,每个人每次出国只能带5000,大家可以设想一下,2002年的时候5万美元要带5年,带到境外要带到2007年,她怎么能够说到那里一看有5万美元?她讲把将钱分别存在银行卡,办案人员到相关银行的钱打出来了,在谷开来的相关银行卡的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涉案钱款相吻合的证据。谷开来其没有作证能力,谷开来说的全部的话都是假的。

辩护人:因为杜世岩的证言可以证明,时间可以断定一定是2008年9月中下旬以后,唐肖林送钱是在被告人住的沈阳的友谊宾馆,被告人薄熙来在友谊宾馆住的时间是2002年6月份,也就是说到了2002年9月份被告没在友谊宾馆,那么唐肖林说的这次见面是不存在的。还有,唐肖林说当时送钱的时间薄瓜瓜也在家,但现在我们的案子中没有薄瓜瓜出入境的记录,但是有谷开来的出入境记录,我们对了一下,2人出入境的时间是一致的,但薄瓜瓜早于9月份就到英国上学了,所以9月份下旬薄瓜瓜不可能在家,所以说唐肖林看在薄瓜瓜在家是不正确的。还有,薄谷开来9月1日就出国了,直到11月5日才回来,不可能去拿这5万美元,所以,关于这5万美元的证言不可靠,唐肖林在说假话。还有,关于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这个事情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对于宋振军的证言,说在香港消费的事,但该证人对到底消费在哪,是没有证言证实。另外,对于2004年5、6月份5万元人民币,这个事没有任何谋利的事项。关于8万美元的证言不可信,因为8万美元的证据,唐肖林几次笔录都说是在2005年8、9月份送的,但是在录像中,他说的是4、5月份,但这件事情是有证人是张文胜证实的,刚才讲唐肖林8万美元,张文胜给了他1万美元,张文胜说的很清楚,是在2005年6月份后他给唐肖林的,但唐肖林给被告人送这个钱绝对不可能早于2005年6月份,只能是在2005年6月以后,那么对于唐肖林说的这个事件是有矛盾的。

公诉人:辩护人说到证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而认为她的证言是非法的,公诉人认为不成立。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的相关作证条件,谷开来作证时是2013年3月作证,当时她已在服刑,根据其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控制能力减弱,但不能证明其的思维和证明能力减弱,且她在作证时已经消除了导致其控制能力减弱的条件,辩护人认为谷开来精神上有问题不能作证不能成立。辩护人还讲谷开来证言内容不真实,谷开来的证言是很清楚的,她说到她与薄熙来共用的保险柜只有这一个,且这个保险柜被告人当庭予以认可,且这个保险柜随着薄熙来工作调动一直搬迁最终到北京,在这种两人知情的前提下,薄谷开来从中拿这钱证实是薄熙来的钱是很正常,只有他们2人能打开的前提下,她的证言是真实的,至于辩护人说薄谷开来曾为律师,很有钱,即使是她挣钱再多,这也不能说她这3次她没有拿钱,关于辩护人称唐肖林证言不可信的问题,公诉人认为不能成立,对于5万元送钱的地点问题,唐肖林多次证实是送到被告人沈阳的家,其中是有一次提到是送到被告人住在友谊宾馆的住所,公诉人又为此再次和唐肖林进行了核实,

唐肖林说之前说的友谊宾馆是其的口误,且还有大量证据能证实薄熙来家庭搬迁是2002年6月份搬到沈阳,所以说,唐肖林的证言对具体时间地点的个别的差异已进行了纠正,2005年8、9月份送8万美元的问题,录像中唐肖林说时间他也记不清了,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还有,谷开来在证言中讲到2002年或者是2003年在家里拿了5万美元,所以辩护人以此来否定谷开来的证言也是不客观的。对于宋振军证言的怀疑,认为到香港消费的钱是其他的钱,需要强调的是宋振军的证言能够印证唐肖林的这一说法,从账单上可以证明给他拿了这5万元人民币的,不能得出被告人猜疑的这笔钱就是其他的钱。综上,唐肖林证言是可信的。

 

 

【通气会】

济南中院发言人:大家好!我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刘延杰。首先,欢迎大家来到济南,感谢记者朋友们对济南中院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在,我就今天上午薄熙来案通报会进行情况说明,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这次新闻通气会只通报情况,不提问。

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薄熙来送达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本人委托的两名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薄熙来,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本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证据材料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济南中院发言人:经庭前通知和公告等法定程序,今天上午8:43分,本院在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薄熙来的亲属5人,媒体记者19人、各界人士86人旁听了庭审。

济南中院发言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控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薄熙来利用其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求,为相关个人和单位申请进口汽车配额、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及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上述二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余万元,金额特别巨大。

济南中院发言人:2002年薄熙来担任辽宁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款人民币五百万元,数额巨大。2012年1月薄熙来成为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有关人员揭发其妻故意杀人及王立军叛逃后违反规定实施了阻碍,对薄谷开来涉及杀人案重新审查。

济南中院发言人:法庭将分别对被告薄熙来主体身份,以及所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以及本案案发和特案返物扣押等五个方面事实进行调查。今天上午法庭主要对薄熙来的主体身份,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折合人民110.9446万元进行调查,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明,薄熙来主体身份相关文件,用于证明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的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请示报告。薄熙来审批文件,以及用于证明薄熙来上述受贿事实证人唐肖林、薄谷开来等人的证言薄熙来的供述,并播放了录像。控辩双方对上书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这些意见主要通过本院微博播发了,我在这里不再细说。

济南中院发言人:薄熙来庭审过程中情绪稳定,身体状况正常,法庭旁听秩序井然,本案庭审坚持司法公开,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为保证庭审公开透明,本院通过播发了庭审情况。

济南中院发言人: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我们将在案件庭审期间,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气会,通过微博及时把庭审情况向收回公布。第五审判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最多容纳一百余人,今天的法庭坐无虚席,本案受理举办后,各界人士非常关心,包括在座各位记者无法进入法庭请大家谅解。

济南中院发言人:下午14:00本院继续开庭法案,下午庭审结束后,我们将向大家通报有关情况,今天上午的情况就通报到这里,谢谢大家。

薄熙来案庭审情况通报会已经结束。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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