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院官方微博:薄熙来称以他当时身份,去别墅就会有风险

来源:济南中院微博

2013-08-23 14:51

今日下午2点29分,济南中院微博继续发布薄熙来受审现场实录。庭审记录显示,公诉人继续就薄熙来知晓薄谷开来购买法国别墅一事举证。公诉人宣读了王立军的证言。薄熙来继续辩解,称“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虛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

薄熙来继续为自己辩护道“对于房产、价值、购买、运作不知情”。薄熙来称以他当时的身份到尼斯的房子里去,就会有风险。

薄熙来还这样描述薄谷开来的举证:“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

薄熙来请法庭重视薄谷开来的精神状况:“她杀尼尔的时候有荆轲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常。”

薄熙来在庭上称薄谷开来变了,疯了,经常说假话

薄谷开来与薄熙来昔日合照

以下为庭审现场记录13和庭审现场记录14(昨日庭审现场全纪录)(庭审现场记录11和庭审现场记录12

【庭审现场记录13】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下面公诉人宣读王立军2012年11月15日、2013年1月9日的证言节录:

2008年夏天、尼尔对我说德某某和他一起帮着谷开来打理法国的亊情,还说薄熙来对他也很信任。这是笫一次听说到关于薄家在法国的房产的请况:

2009年下半年或者2010年上半年,在重庆3号楼,谷开来非常生气,指着德某某说德叔帮我打理房产一年的租金好几百万,不仅不给我,还向我要钱,后来我问德某某怎么回亊,德某某说海外房产的日常支出非常大,租金等收入基本上部用于房产的支出了,同时自己为帮着管理房产也做出了很多的付出。

谷开来因为瓜瓜找了一个女朋友,为这事谷开来非常生气,薄熙来安抚她时,谷开来让薄熙來把薄瓜瓜叫来训斥,薄熙来让我给薄瓜瓜打电话。过了一周,薄瓜瓜回来,谷开来训斥他,让把德某某、尼尔帮着打理的国外资产接过来自己打理,谷开来让我劝劝他,我听薄瓜瓜说起过“德某某、尼尔出的那些事情也不是我弄的、跟自己没有关系”等类似的话,后来我单独问过薄瓜瓜怎么回事,薄瓜瓜说“就是房产的事情,原来德叔弄得不好,后来尼尔管的挺好,现在又转给徐明,反正挺乱的,我就不爱管”。后来谷开来跟我说“尼尔每年收的房租就有七、八百万,一分钱也没给我,现在还跟我要钱,德叔也不行了,人也不如以前好了。”

之后第四次我听说这事是在薄瓜瓜走后,薄熙来让我劝劝谷开来,他跟我说“还是那些事、都是非常非常好的朋友,好得不得了,怎么变化这么快,一夜之问就变成这样,我就不理解,开来以前说尼尔和德叔如何如何好,现在又说他们如何如何坏,我也给他们解决7很多问題,怎么能这样?”2011年7月到9月,薄谷开来和尼尔吵架薄熙来对我说过:“律师”(指薄谷开来)身体不好,让尼尔、德叔管理海外资产,收益“律师”都没有要过、现在还发生这么多矛盾。

4.公诉人向法庭出示披告人薄熙来供述、亲笔供词、自书材料,被告人薄熙来在中央纪委审查阶段有1份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有1份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有1份供述。

审判长,鉴于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中央纪委审查期间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及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不一致,公诉人向法庭宣读被告人薄熙来原有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自书材料节录。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薄熙来2012年6月28日自书材料节录:

印象里还有一次,看到徐明和谷开来闲聊,徐谈到在法国尼斯有套房子、环境很好,蛮漂亮,建议我们有时间去看看。我当时也没在意,随口说那有机会就去看看,散散心。

公诉人下面宣读薄熙来2013年4月2日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节录:

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在我作辽宁省长时曾在沈阳向我提起过该房,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因时问较长,是否说到购买我记不清了,我对尼斯房的买卖、运作过程及房子的大小、价值都不知道,没有参与过此事,我尊重检察机关经分析、确认的调查结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笫五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有异议?

被告人:对房产运作过程与我无关,公诉人刚才陈述的所有亊实与我及本案毫无关系,谷开来的证言是虚构的,徐明的证言也是虛构的,王立军的证言我认为是闲扯。我相信最高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是确实存在的,但是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谷开来搞了这么一套房子,这个案子打比方就好像是一个巨大的球,这个房子里面细节很多,但是和我相关的只有球体上有一根细细的线跟我联系,这个线就是沈阳看幻灯的那个情节。

审判长:被告人、我归纳你刚才的基本观点,本庭要确认一下,也就是你认为这个案子与你有关或者说关鍵的地方就在于你在沈阳的家里看幻灯的亊实?

被告人:对。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发言。

被告人:刚才出示的我在沈阳看幻灯的情节,以及我自己的自书材料、在模糊的印象中,谷开来和徐明似乎在我作省长时,曾经对我提起过有这么一套房子,好像我回家时撞见他俩在聊并看图片,现在听说该房已成了我小家庭名下的房子,我妻子接受了外人的购房款,她又说跟我讲过,那我作为政府官员,一家之长,知情多少,在沈阳看幻灯,开来的证实和徐明的证实都淸楚的讲到我对于房产、对于价值这些亊情我并不清楚,购买过程、运作什么的我都不知道,今天开来的证词也完全没有提到我对这个房子有多大,值多少钱,所有的情节全都没有。

被告人:谷开来说我问房子是不是安全,也没有谈到房子的价格、大小、产权,对于谷开来的所谓证言,我不认可,都是谷开来的一面之词。而且,这套房子对我毫无用处,以我当时的身份,如果我到尼斯的这套房子里去,我就会有风险。

 【庭审现场记录14】

审判长:被告人的观点本庭已听清,书记员已记录在案,本庭会对你的意见是否成立认真审查。你还有无其他意见?

被告人:徐明称,我(薄)说尼斯的事我永远不知道,我要请他保密,这个话是虚假的,即使我知道这个事、担心这个事,那从常理上讲我也不会亲自对他说。如杲我心里有鬼,我会对徐明避之不及,我不可能主动找徐明来谈话,嘱咐其保密。

审判长:被告人认为徐明说在商务部和你谈话的事是编造的?

被告人:是。

审判长:被告人继续陈述。

被告人:关于薄谷开来的证言,还有她过去的笔录和自书,到底可信度有多少?薄谷开来变了,她疯了,经常说假话。她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办案人给她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她揭发我。

审判长:被告人认为薄谷开来在录音录像时说的证词是不真实的,是在不正常的精神状态下,在有压力下做出的?

被告人:是。对于谷开来的精神状态,我提请法庭重视。对刚才她说的那些话我表示质疑。开来曾经讲,她杀尼尔的时候有荆轲刺秦王的豪迈,足以证明她的精神不正。

审判长:你认为薄谷开来的精神状况有问题?

被告人:是。我认为她所作的证有精神压力,又有减刑的动力。

翻页看庭审现场记录15

 

 

 

 

 

 

 

 

 

【庭审现场记录15】

辩护人:第一部分我想先谈一下对于证据的形式: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凡是本案当中所提交的全部来自于境外的证据我都有意见,综合起来有三个方面:1、这些证据不符合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因为这些证据来自于境外应由境外相应的机构作公证、认证、确认,这个没有。2、我们认为这些证据的来源不清楚,从笔录中的反映这些证据来源于一个人德某某,而德某某的这些材料都是他从别人那里拿来的,比如说合同可能是律师起草,公司的登记文件是在公司的登记部门,房屋的文件是在房屋登记部门,但这些部门没有一个来源,东西都是德某某传过来的,它不是证据的真正来源。3、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德某某提供的都是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作为证据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是没办法确认真实性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405条证据来源不明真实性不能认定,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向法庭提出,德某某提供文件有些还没有签署,是草稿。第三有一些文件应该说与本案几乎就没有关联,大量的文件咨询公司的收费等与本案都没有关联性。下面我对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请书记员展示投影,现在指控的是徐明的大连实德公司把323万美元给了谷开来的公司,我对前面这些不再质疑,我对银行出具的说明也是有意见,银行应该把当时的凭证拿出来,但没有,只是出的说明,我们要搞清楚罗素地产公司是谁的,我向法庭说明,第一德某某代持谷开来的股份但没有代持协议。第二虽然德某某一再说谷开来自己说重要的事都是我决定,实际上德某某并不听开来的。现在罗素地产的股权没有转给别人,而全部转给德某某了,目前的法律状态,罗素地产德某某是公司的100%的股东,他是这个公司的全部权利人,在法律上是全部的权利人。现在指控受贿罪是说薄谷开来收了徐明的钱买了房,焦点还是在房上,如果光说钱,可以说与被告人薄熙来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一个地方显示说给他钱了他用于去买房子。第三个问题买房的钱是哪来的,其实不是用徐明公司的钱,买房的钱是银行贷款。

辩护人:230多万欧元,不是徐明汇到国外的钱,而且这笔钱只是起到了一种信用担保。三、关于这个房子是谁的问题?按照现在德某某的叙述,房子登记在枫丹·圣乔治公司名下,枫丹·圣乔治公司的股东是加拿大管理公司,加拿大管理公司的股东是谁现在不知遒,没有证据显示。谷开来讲加拿大管理公司完全由罗素地产控制,但没有证据证实。从法律上说,这个房子一开始就不是谷开来的,谷开来对这套房子没有所有权,开来讲,这房子自始至终都是她的资产,让人难以信服。还有,枫丹·圣乔治公司在2011年5月份,由德某某把它的管理权转给了姜某,到目前为止,罗素地产公司百分百归德某某,而枫丹·圣乔治公司归姜某,开来没有任何股权,所以说,她签任何文件都是无效。就整个指控,中间有个环节是断开的,徐明这个钱没有直接去买房,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开来拥有这家公司,也证明不了开来拥有这套房子,不是现在才没有的,而是以前就没有。

案件争议别墅,庭中已生杂草

公诉人:尽管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的意见已经超出了质证范围,但涉及到了答辩的内容,公诉人要求予以质证。

审判长:本庭也要求公诉人仅仅围绕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公诉人:好的,就刚才辩护人提出的关于境外证据、房产归属问题、钱的流向问题发表看法。公诉人发现辩护人首先提出的是对境外证据的否认,认为境外证据不合证据规则,但辩护人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辩护人既否认证据合法性,但其发表的质证意见和辩论观点却也都是用的这些境外证据,对境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公诉人巳明确说明,所有境外证据来源清楚,提取合法,内容真实。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第405条的解释,如果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交的境外证据应当有外交认证,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是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取得的,这些证据的来源德某某说的非常清楚,都是在法国律师处做的复印件。在大量案件中使用最多的是复印件,不可能是原件,有些原件会在有权保存机关永久保存。本案所有的境外证据都有德某某的签字说明,而且说明了原件的存放处。这些境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相关佐证,是不可能全面说明案件的,但与本案其他证言结合起来,是能够说明尼斯房产的问题的,与谷开来、薄瓜瓜、德某某等人的证言、电子邮件等也能够证明。关于房子权属问题,辩护人提出股权最后在德某某手里,公诉人认为有断章取义之嫌,所有书证要结合本案综合来审视,德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在法国尼斯购房的设想,且设计了一套复杂方案,即薄谷开来要在法国买房产,又不想暴露自己家庭在海外有房产,所以设计一套繁杂的购房计划,按照他们说这是一个蒙太奇的计划。从成立公司这条线来说,首先她和德某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买房,而仅用罗素公司买房仍然是不能掩饰其身份和钱的来源,所以说又成立了下一家公司,要用枫丹·圣乔治公司直接购买套房子。

公诉人:从名称就可以看出,枫丹·圣乔治公司就是买的枫丹·圣乔治别墅,是同一个名字,这个公司是怎么成立的?不是让罗素地产公司直接投资成立,如杲直接成立了,那就又无法割断和罗素地产公司的关系,割断和实德集团汇款的关系。所以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还需要中间有一个公司,那就是加拿大投资公司。加入加拿大投资公司用意一是为了减税,用公司名义购房,比个人购房赋税少的多。又委托加拿大投资公司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而加拿大公司的资金是由法国罗素地产公司提供的,就是说罗素地产公司收到了323万美元以后,其中的20多万转入到加拿大投资公司。由加拿大投资公司受委托,再在法国成立枫丹·圣乔治公司,通过这种形式,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购买尼斯别墅,即枫丹·圣乔治别墅。这样一个复杂计划能彻底实现隐去了薄谷开来的真实购房身份,可以实现她的计划。这是从公司成立看。再从资金流向看,刚才辩护人说了,这是用贷款买的,这会让大家产生很大的疑问,为什么有了钱不直接用钱买,而要贷款?这与几家公司的关系有关。也与要隐去这笔钱是徐明提供的有关,罗素地产公司已收到323万美元,完全可以支付321万欧元买房产,而是首先把其中的230万欧元存入银行,再把这个钱指定银行贷给枫丹·圣乔治公司,自己的钱存入银行,再通过银行贷给自己成立的枫丹·圣乔治公司,这样表面看是一笔由枫丹·圣乔治公司贷款购买的房产,但实际上这笔钱仍是实德集团提供给罗素地产公司的。

公诉人:关于谷开来的证言效力,我们所向法庭出示的谷开来的证言是2012年11月1日及2013年1、3月的证言,这些证言均是谷开来入狱以后、受到追究以后所做的,首先她已不存在摄入精神药物的前提,所以说薄谷开来的证言没有受到控制力降低的情况。

审判长:关于尼斯房产的购买资金流向以及购买的过程和现在的财产状态的相关证据材料,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庭都已经听明白了,并记录在案,合议庭将在庭后根据其他的证据予以研究并形成决定。

 

 

 

 

 

 

 

 

 

【庭审现场记录16】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辩护人是否还需要对有关尼斯房产的相关证据发表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人上午的质证意见辩护人简单作出一下回应,对于罗素地产公司与加拿大投资公司是什么关系,公诉人说抵押被解除了,且罗素公司把钱也给还了,均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还有,德某某的证言讲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百分百是他的,但是该公司的章程记载,股东是远东公司和皮某某,对于上午质证的证人证言,辩护人也发表意见如下:对于开来的证据的意见还是坚持以前提到的。对于开来的证言被告人也已经讲过了,被告人都不知道她说的这些事情。希望法庭注意,开来也没有主动给被告人讲过买房的事情,也没有说徐明出资的事情。控方说被告人可能知道,依据的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情况,即被告人回家吃午饭时看到徐明和开来在看幻灯片。还有,房子的产权很复杂,被告人不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就明白这中间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此外,开来的证言本身也是有矛盾的,关于看幻灯片情节,把开来的电脑拿来,当庭出示。开来关于费用的问题,说开来让徐明报销费用是在2003年开始,她说那时候和徐明的关系已经到了可以给她报销的程度。但现在的问题是2000年,开来就和徐明要这么多钱。另外还有一点,徐明作证时提到在商务部停车场听到被告人讲了一段话,说在这之前提到谷开来说瓜爹要找他,但在之前开来所有的证言中没有提到这个事情。开来的证言很混乱,比如说,她说这房子她怕给瓜爹政治带来影响,她把房子给徐明就可以了,但她没有这样做,可见,她的思维很混乱,她的证言是相互矛盾的。关于徐明的证言,徐明是看幻灯片的旁证者,昨天徐明出庭时说他看了幻灯,被告当时也进来了等等。但辩护人对这个证言也表示怀疑。2012年4、5月份他有三份笔录,徐明非常肯定地说是开来拿了房子的图片给他看,没有幻灯片的事情,昨天庭上徐明说看幻灯片只一次,但当办案人员拿着电脑问他时,他却肯定地说就是它,辩护人认为他看了不止一次。

辩护人:徐明2013年1月23曰被询问,为什么徐明会和图片联系起来?这里就有一个对薄谷开来证言照应的情况,希望法庭能注意。关于停车场的谈话,我们认为也是很可疑的。徐明说他开着车直接进了商务部,当时徐明没有商务部的车证,不与秘书联系就想进去,是不可能的。徐明的证言很突兀的,在2004年被告人刚调任商务部长,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会突然叫徐明来说这样一番话?我们认为不合情理。徐明在出庭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对房子是否了解,徐明的回答全部是没有。下面是姜某的证言,当时关于房产情况,徐明只是说让我从德某某处接过产权,我当时理解这是徐明的房产,2010年我与徐明明确了以结婚为目标的关系,海外资产逐渐收回,作为我们度假的别墅。这段可以证明,所以在签这个文件时她完全没有认识到是替谷开来代持,关于姜某后来说我是替薄谷开来代持,将来还要还给她。在做笔录时姜某也说她有一对孩子在英国,怕不让她回去。因此现在她表示帮谁代持,她的自愿性是有疑问的。关于德某某证言,德某某的证言本身也是真真假假。德某某并未向办案机关完全说明房产的情况,他手中掌握许多材料,未向办案机关全部提交。他提交的材料又都是复印件,复印件和到持有原件单位调取是不同的。德某某的证言也有很多不符合常理的,比如他曽经一直想动用公司的定期存款,这里我们就有一个疑问,罗素公司现在还有多少资产?不知道。在他的笔录中他说到2005年他才知道薄谷开来的房子是徐明的钱,但他提供的材料证实,策划买这个房时,策划公司写了明确一句话,323万美元是德某某或开女士在中国一家个体投资经营集团获得的初始资金,虽然没有徐明的名字,但定性已很清楚,是个体投资人。最后,根据德某某的笔录,确确实实说明无论是罗素地产公司还是枫丹^圣乔治公司,薄谷开来都已没有股权,现在的股权分别由他和姜某持有。

辩护人:关于王立军的证言,其证言基本都是猜测性的,推测性的,没有证明效力。王立军说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在老佛爷商场附近,一个在红磨房,与尼斯房子完全没有关系。王立军的证言给人一种感觉就是开来是因为尼斯房子、尼尔威胁所以才产生了11·15案件,实际上不是,尼尔发给薄瓜瓜的邮件他要的是1400万英磅,是一个项目的中介费,与尼斯的房屋无关。

被告人:我补充几句,我对幻灯片、商务部停车场的事都没有印象。

公诉人:公诉人补充质证如下,对于罗素地产与加拿大公司关系的问题,我方在上午举证时已经举了很多证据,比如说罗素地产的章程、合同等,能证明是罗素地产将资金转入加拿大公司的。还有,关于还钱的问题,也有相关证据证实罗素地产将钱借给罗素国际度假公司,由罗素度假公司还款。对于皮某某而言,他只是在罗素度假公司占一股,当时只是为了成立公司才让他成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还是谷开来,辩护人在否定证人证言时,首先设定了一个不正确的前提,在这一前提下断章取义地评论证人证言。姜某的证言讲到这套别墅是她与徐明度假的别墅,但这是在徐明没有告诉她别墅是谷开来的之前的事,徐明告诉姜某这套房子是替谷开来代持之后,姜某也就明白了自己的身份了,谷开来的证言也能印证这一情节。刚才辩护人说到关于谷开来的证言前后矛盾,是因为设定了前提,就认为房子不是谷开来的,正因为房子是她本人的,谷开来才需要牢牢地控制住该房子,她才需要选择一个最安全的途径控制房子,谷开来证实的内容均与德某某的证言及书证相符合。

责任编辑: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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