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探索实行官邸制 不准领导干部多占住房和办公用房

来源:新华网等

2013-11-15 22:38

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决定提出,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并探索实行官邸制。

官邸制是一种官员住房的制度,简单来说,官邸是国家为一定级别的官员提供在任期间居住的住所,官员本人对此没有产权。官邸制已在国外实施多年。

1998年住房改革以后,出现住房成为赃物的新现象。在此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不仅仅是领导干部,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职工都是由“单位”分配。房屋的所有权可能是属于单位,也可能是属于政府,而居民只拥有使用权。当被调离其单位后,必须向原来的单位交出住房。

当前,很多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由当地政府提供,但随着他在不同地区任职,在各个地区都有住房,出现了一名官员占有多套住房的现象。而且经常出现每新来一任官员,就要搞一个(书记)大院的情况,这也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

另外,官员的住房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其中容易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官员从国家手中以低价买入房产,当市场价格上涨后再卖出,其收益就成为个人资产。

官员获得住房总是伴随着公权力的使用。最开始,有官员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义建设自有住房,后来出现了以职权低价“团购”住房。在这样的现实下,官邸制可以作为抑制国有资产流失和预防住房腐败的一项措施。

有资料显示,从2008年开始媒体频频曝光官员住房腐败的问题,凸显出干部住房监管制度缺失的问题。同时,由于市场与权力的结合,以权谋房的现象普遍,从而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私有化和住房腐败。

北京中南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共中央书记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等重要机关办公所在地,某种意义上也是官邸

为此,有学者借鉴西方的官邸制来对我国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进行改革。西方意义上的官邸制,是指政府给行政首长提供固定的住宅,该住宅的使用和官员的任期紧密相关,在任期间,官邸实际上就是办公场所。众所周知的唐宁街十号和白宫就是英美两国领导人的官邸。

事实上,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中央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就是某种官邸制的雏形,在这个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省部级干部的住房规格和货币分房的要件。

不过从现实来看,这个实施意见的效果并不明显,首先是,它是解决既有干部的存量问题,而没有考虑到后来领导干部的增量。而更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它并没有涉及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房问题,因为这个实施意见只是针对省部级领导干部。

而在2012年12月初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在这八项规定中,有一条是关于领导干部的住房规定,明确指出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房、车配备待遇规定”。这将问题对准了我们长期忽视却一直存在的高级领导人的住房问题。

那么,如果中国实行官邸制,该如何操作?国家行政汪玉凯教授认为实行官邸制的核心就在于要明确其适用范围和规则,“官邸制”的主体资格和条件,各级领导干部“官邸”的建造标准和资金来源,以及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违规违纪责任等。

但官邸制并不是一个万能的制度,它不能解决所有出现的官员住房问题,仅只能解决重要职位官员在任期间的住房,减少官员占多套住房的情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改进领导干部作风部分:

(37)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围绕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改革会议公文制度,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着力改进会风文风。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处占用住房和办公用房,不准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不准违规配备公车,不准违规配备秘书,不准超规格警卫,不准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超标准享受待遇等问题。探索实行官邸制。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作风。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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