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 增设超大城市
来源:新华网
2014-11-20 00:00
11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进行了调整,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按照新标准,全国城市被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等7座城市;成都、南京、香港等10座城市符合特大城市标准。
《通知》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我国城镇化取得了巨大成就,城市数量和规模都有了明显增长,原有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已难以适应城镇化发展等新形势要求。当前,我国城镇化正处于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有利于更好地实施人口和城市分类管理,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调整后的我国超大城市以及特大城市
与原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四点重要调整:一是城市类型由四类变为五类,增设了超大城市。二是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三是人口规模的上下限普遍提高。小城市人口上限由20万提高到50万,中等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20万、50万提高到50万、100万,大城市的上下限分别由50万、100万提高到100万、500万,特大城市下限由100万提高到500万。四是将统计口径界定为城区常住人口。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根据最新标准,全国大部分城市将会被降级,很多城区人口不到500万的,将不被定义为特大城市。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的有7个城市,分别是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深圳、武汉;城区人口达到500-1000万的有11个城市,分别是成都、南京、佛山、东莞、西安、沈阳、杭州、苏州、汕头、哈尔滨和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