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县以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将并行

来源:新华视点等

2014-12-02 19:58

据新华视点今日(12月2日)报道,习近平2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该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会议指出,在全国县以下机关实施这项改革,要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坚持好的做法,改进存在的不足,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习近平(资料图)

这意味着,将会出现职务低但职级高(待遇高)的公务员。此前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即属此概念。今年前两个月,山东、河北、广西、广东等地均开始公务员分类改革,让那些能力强但职务晋升缓慢的公务员提高收入。

另外,该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及《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扩展阅读:职级与待遇挂钩是实现并行的前提

职级与待遇挂钩指的是,将公务员经济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职务决定转向主要由职级决定,强化职级对经济待遇的决定功能。

公务员待遇一般分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经济待遇三种类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参加会议、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办公条件、交通补助和职务消费等。经济待遇主要包括工资、住房、医疗、养老金等。一般认为,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由职务来决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经济待遇也由职务决定则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与工作待遇的分配,体现的是责权利对等的原则。公务员所承担的责任越重,相应的拥有的权力和利益就应该越大。经济待遇的分配,则应该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务员的工作能力越强、工作时间越长、工作业绩越突出,相应的获得的经济报酬就应该越多。如果仅仅是因为属于同一职务层级,就享受相同的工资待遇,则明显不合理。

比如,一个县长和一个国家机关的处长,二者职务相同,但从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的角度来看,二者的差异很大,不应该享受相同的经济待遇。在国外的公务员分类中,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将这两个职位划为同一职级。因此,公务员的经济待遇不应该主要由职务来决定。单纯以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则完全混淆了责权利对等原则与按劳分配原则的适用范围。

只有让职级与待遇挂钩,使职级对公务员的经济待遇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职级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在职业发展中取得进步的标志,才能真正成为公务员的努力得到合理回报的标志,公务员才会从内心将职级作为职业发展的阶梯,职务与职级的并行才有可能。

责任编辑:董佳宁
公务员制度 县官 县级 中央深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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