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禁止以“老板”“老大”称呼领导干部

来源:新京报等

2015-05-20 14:16

为彻底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从严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今天《江西日报》刊发了《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其中要求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引发关注。

其实,类似的要求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去年5月,广东省纪委发布关于严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称呼纪律的通知。通知称,当前广东省党政机关部分党员干部受官僚主义、宗派主义、“江湖习气”等不良风气的影响,把同事、同志间的称呼庸俗化,有的称领导为“老板”“老大”,有的称下属为“哥们”“兄弟”等,破坏党内民主,损害公仆形象,与党的宗旨和人民政府的性质极不相称。

根据中央《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广东省纪委强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一律不准使用“老板”“老大”等庸俗称呼,坚决纠正“四风”在称呼上的不良表现。

早在2003年,上海、甘肃等地也曾下发类似“禁令”。但“老板”、“老大”等称谓仍流行于官场。

“同志”称谓渐去渐远

“如今‘同志’称谓多出现在领导干部的任免交接大会、领导干部的任免通知中”

曾在机关工作过的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表示,回顾中共党史,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标准、正确的政治称呼就是“同志”。毛泽东早在1959年就要求互称同志。1965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要求“今后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互称同志”。

据其回忆,文革时期,称“同志”是民间最保险的做法。文革结束后,党中央明确要求互称“同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就提出“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要叫官衔”。

2011年武汉市收藏品市场曾举办“庆祝建党90周年收藏特展”,展出了武汉冶金设备制造厂职工于1984年4月写给邓小平的信件。在信中,这名职工称呼邓小平为“小平同志”,“小平同志:我这样的称呼,若有不妥之处,请给予责备。”邓小平在这一称谓上画了个圈,批示“头一次看到这样的称呼,我很喜欢,酌重处理!”

“互称‘同志’、不叫官衔,是一种党内关系对等性的体现,所以文革结束后党中央立即规范领导干部称谓”,许耀桐说,但这一轮清风并未持续多久。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沿海地区开始称呼领导干部“老板”、“老大”等称呼,并蔓延全国。

北京市一机关单位工作的处级干部张伟(化名)说,他于1994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时,“同志”称谓已经淡出官场,“同事之间没人这么叫。更没人会叫上级‘同志’。”

张伟说,如今“同志”称谓多出现在正式的官方会议、官方文件中,例如领导干部的任免交接大会、领导干部的任免通知。

广州日报2007年11月29日曾发表《称呼的学问》一文也称,“在我们单位往往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称某某为同志。比如,在处分人的时候要称同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位领导干部被调查,那么在相关正式的官方会议、官方文件中,就不再称为“同志”。如2012年3月15日,薄熙来被免去重庆市委书记职务,这时,薄熙来还被称为“同志”。4月,薄熙来被调查后,也不再称其“同志”。

“姓名+职务称呼最标准”

“应称副职为正职,特殊姓氏称呼要避免歧义,还要区分领导职务和行政级别”

不叫“同志”,那么如今如何称呼领导干部?多名基层干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领导称谓是门“学问”,已形成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

张伟说,在北京称呼上级“老板”、“老大”的并不多,“一般下级叫上级都是姓+职务简称,比如厅长、局长,一般叫×厅、×局;院长、检察长,一般叫×院、×检”。

政府部门的领导班子都是“一正几副”,张伟说,正式会议上会明确界定正副职,“比如刚才某某副局长的讲话,如何如何,最后请某某局长总结等等”。但下级对上级,不会界定正副职,“没有人会叫x副局长,副职领导大多也是姓+职务简称。如果领导能接受,也有叫姓+副的,比如李副、张副。如果副局长和局长一个姓,副局长就叫“名字+职务”。如都姓李,副局长名字叫晓明,即称呼李晓明为晓明局长,而不叫李局长。

张伟说,正式会议也经常采用名字+职务的称谓,“这种名字+职务的叫法更亲切”。

如果领导是特殊姓氏,如傅、付、符或戴、贾,则也多采用名字+职务的做法,“不论正副职,都不可直接叫傅局。这样叫正职领导,降低了正职领导级别;叫副职领导,显得别有用心。至于姓贾,更不可能叫姓+职务,要么直接叫职务,要么就叫名字+职务。”

天津师范大学教授谭汝为曾发文总结官场中的姓氏谐音难题:“‘范局’、‘史科’,最好不要简称,改用全称”;对于姓席、辜、祖、舒、岳的副职领导,最好不简称,否则就会导致“祖副”(祖父)、“岳副”(岳父)等。

东北一地级市的副处级干部王涛也表示,“名字+职务”或“姓名+职务”的叫法,最普遍也最标准,“肯定不会出错,更不会让领导反感。”

而巡视员、调研员、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则称呼其对应的行政级别,“巡视员对应的级别是厅局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是处级,所以要叫×局、×处,如果直接叫巡视员、调研员,有的领导特别是从领导职务转为非领导职务的,就会不高兴。当然也有人不在乎,我们单位的几个调研员,我们就叫王调、张调”。

他说,官场称谓另一“注意事项”就是“叫大不叫小”,“县市的委办局,虽然行政级别只是科级,最好叫局长”。

张伟说,一些政府部门的称呼和行政级别容易导致“误读”,这时对领导干部的称呼更应注意,“比如正部级单位,除了某某部部长,还有某某办主任、某某委主任、某某局局长。这些单位的主任、局长都是部级领导,如果叫主任、局长,就把领导叫低了,所以也叫部长”。

官员称谓规范争论持久

有人认为称呼职务是明确领导权责;有人认为称呼“同志”有利于党内民主化

规范官场称谓的争论早在2003年就已经开始。2003年全国两会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称领导干部为“老板”的现象在一些党政机关已司空见惯。随后,甘肃、上海等地都曾下发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同志,不称职务”。

但称呼领导干部“老板”、“老大”的风气并非就此刹车。2013年10月,《人民日报》发表评论“不知从何时起,裹挟着浓厚封建陋习的‘老板’、‘总管’、‘大哥’等庸俗化的称呼,在某些部门或单位已渗透到党内。”

张伟和王涛都认为,称呼领导干部“老板”、“老大”固然不合适,但也没必要强行要求互称“同志”。

王涛认为,称呼职务并不代表着要突出领导的特殊身份,而是明确领导的权责。比如第一次到某个单位办事,听到谁叫局长、处长,就知道该找谁。反之,一律称“同志”,有点混乱。

但许耀桐认为,为了避免助长“官本位”,特别是当前整治“四风”的大背景下,仍有必要要求领导干部互称“同志”。

许耀桐说,之所以历经多年,“老板”、“老大”、“兄弟”等“江湖称谓”屡禁不止,就源于个别领导干部觉得这样的称呼满足了其对财富、权力的心理需求。“强调互称‘同志’,有利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

观察者网综合江西日报、新京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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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从政环境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西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推动作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吸取苏荣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教训,彻底肃清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的毒害,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从严约束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深入推进风清气正政治生态建设,现对全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听从中央指挥,始终对党忠诚,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背离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不得对党中央大政方针妄加评论、口无遮拦,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切实维护党的团结。坚持五湖四海,不得搞亲亲疏疏、拉帮结派,不得以人划线、排斥异己,不得封官许愿、笼络人心,不得以“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形式搞团团伙伙、相互关照,不得搞人身依附和只对领导个人负责而不对组织负责。党内一律互称同志,不得以“老板”、“老大”等称呼领导干部。

3.严格遵循组织程序。任何个人不得违反组织程序、议事决策规则直接决定应由党委(党组)或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超越权限办事,不得以推进工作为名授意、指使、强令有关部门和人员违规违法办事。

4.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坚决执行组织决定,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非组织活动,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向组织讨价还价,不得欺骗、对抗组织,不得压制、打击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同志。

5.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外出报备规定,各设区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出差(参加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活动除外)、出访或离开本市休假、学习,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赣出差、出访或离岗休假、学习,须事先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告知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办公室(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向所在班子主要领导报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及收入、房产、投资等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凡身患严重疾病、发生家庭重大变故、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事项,应及时向组织人事等部门报告。

6.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不得搞脱离实际的高指标,不得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得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坚持继承和完善、创新相结合,不得“新官不理旧事”,不得在工作思路、发展规划等问题上搞瞎折腾。不得擅自修改或授意、强令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虚报、伪造、篡改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不得搞假报道、假典型、假政绩。

二、严格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7.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和程序办事。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履行选人用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遵守组织人事制度,该坚持的标准决不降低,该有的步骤、环节决不能少,该按规矩办的决不能搞例外。不得擅自改变或拖延执行党委(党组)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方、单位及本人成长地的干部任免工作。

8.讨论决定干部问题要做到严谨、周密、规范。党委书记议事会对拟任人选要严格把关,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讨论决定。党委(党组)会的干部议题要靠前安排,保证有充裕的讨论时间,防止匆忙、草率作出决定。介绍人选情况应逐个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准确,并按照“一事一结论”要求,如实反映人选廉政情况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拟任人选若被否决,不得临时动议接替人选。党委(党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并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9.严把选人用人关。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须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评价;属个人推荐提名的,推荐人应出具署名推荐材料,并做到真实可信。任何方式的提名,都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并由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考察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分别就人选廉政情况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结果签字背书。组织人事部门就人选廉政情况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时,应预留充裕时间,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将人选信访举报等核实结果向组织人事部门反馈。严格落实中央“凡提必核”规定,对拟提拔、转任重要岗位、列入后备干部人选,都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经核实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10.严禁在选人用人中徇私情、搞照顾。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友的提拔重用、岗位调整出面打招呼,不得授意、暗示有关部门和人员造假作假、违规任用。严肃查处涂改干部档案,以及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的行为。

11.严格落实选人用人问责制。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办法。凡因非客观原因而提名失准、考察失真、监督失效,导致用人不当、“带病提拔”的,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12.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加紧依纪依法审查苏荣等人腐败案件相关涉案人员,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查处,对一般违纪者给予组织处理,对情节较轻者严肃批评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受到警醒、警示、警戒。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注重用党纪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坚持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加强巡视和巡查成果运用,对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安排调查,对反馈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责任。

13.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把顶风违纪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点,严防“四风”反弹。推进“红包”治理常态化,坚决治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行业的“红包”问题,对违规收送“红包”者严格执行“一律先免职再处理”的规定。高度重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下大气力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问题。坚决整治“为官不为”,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懒政怠政行为。

14.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听取纪检监察工作、巡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纪律审查和巡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组织查处重要问题线索,对重要案件的查处要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任何组织和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放任纵容、袒护包庇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利用职权隐匿和瞒报问题线索、压案不查,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不得跑风漏气。

四、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15.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得默许、纵容、授意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以领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不得为亲属或者领导干部之间相互为对方亲属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坚决杜绝各类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发生。

16.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重视家庭教育,培育良好家风,严格约束亲属的行为,要求他们谨言慎行、本分做人,不借权谋私;严格约束身边工作人员,使之讲规矩、守纪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不得纵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正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

17.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一案双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凡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的,对中央和省委巡视组反馈和移交的问题不整改、不查处的,要在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和领导干部个人责任,并对责任追究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18.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行使权力的监督。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议事协调机构或其他形式的组织代替党委常委会(党组会)或政府常务会(部门行政会)等进行决策。全面推行党政正职末位表态制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设、大宗采购等规定。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国有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重大项目投资、金融机构存贷款等市场经济活动和行政许可等事项。

19.切实增强法治观念。主动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常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能力。自觉养成在法治环境下、组织和群众监督下工作、生活的习惯,不得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不得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更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切实做到在位不擅权、履职不谋私。

20.养成廉洁从政定力。加强党性修养、传承红色基因、坚持道德操守,保持高尚、健康的为人处事方式和生活习惯,净化朋友圈、交往圈、生活圈,不做“关系网”的编织者、“潜规则”的信奉者,坚决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说情、打招呼、写条子及各种投机钻营行为。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远离各种诱惑和低级趣味,不弄虚作假,不做“两面人”。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对市、县异地交流、家属未随迁的干部,有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在工作地交流房集中居住。  

省委常委会成员要带头贯彻落实本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各市、县(市、区)党委和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模范执行本意见,以上率下,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政环境。要把执行本意见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意见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做到轻者必纠、重者必查,决不姑息。

责任编辑: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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