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开庭前,商人千万元财产被过户给纪委官员和检察官

来源:中国青年报等

2016-04-17 14:43

昨日,《中国青年报》的一篇关于行贿案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记者调查发现,甘肃天水的金矿商人陈一超,在因涉嫌行贿罪被羁押期间,名下千万财产被过户给了一些纪检官员和检察官。

据记者调查,办案人员曾以扣押“非法所得”为由,要求陈某妻子转账汇款给纪委干部。实际上,不仅钱被转走了,陈某名下的豪车也遭转让过户。

在反腐的大背景下,此事件令人震惊。

报道如下:

57岁的陈一超头发灰白。他微驼着背,一瘸一拐地挪进法庭,面无表情。

曾经,这位金矿商人最大的手笔是一举进账1亿元;然而,检察院认定他行贿30万元的一辆小轿车后,他失去了自由。尽管还没开庭、更没定罪,但早在4年多前,陈一超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就和他没什么关系了——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

这些财产中,3辆车被过户到了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两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名下。此外,至少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笔转账,还是在银行工作的纪检干部之妻经手的。

4月13日至15日,陈一超行贿案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受访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机构在法院判决前都只能暂扣财产,不能转移所有权。若财产转入个人名下,“就是违规违纪,是新的腐败”。

“这个案子中,涉嫌行贿罪,我认为不是什么大事了,大事是这些财产!”甘州区人民法院4月13日的庭审现场,为自己做无罪辩解的陈一超表示,要举报办案人员。

金矿商人在省纪委办案点被检察官讯问

陈一超是甘肃天水人。早先,他在甘肃省物资管理局天水站工作过17年,站里有发运矿石的铁路专用线,他接触了一批“打矿”的人。上世纪90年代中期,物管局改制的时候,陈一超决定自谋出路,做“打矿”生意。

金矿给陈一超带来财富,也让他命运陡转。2011年5月下旬,他在兰州被办案人员带走,紧接着,办案人员从宾馆里找到了他的妻子范秀玲。

范秀玲曾是天水市某银行的员工,她回忆,自己被问到了陈一超和中信国安黄金公司是什么关系,以及家里都有哪些财产,比如房产、车辆、银行卡上的存款。

中信国安黄金公司是隶属于中信国安集团的国有全资子公司,在国内黄金行业鼎鼎有名。2000年5月,希望开发甘肃徽县头滩子金矿的陈一超,以一家公司的名义与黄金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接下来的3年,黄金公司拿下了探矿权,并且与徽县另一家国企合作,决定成立新的股份公司,黄金公司以矿权出资,持股37%。

由于改制等原因,黄金公司此后实际上退出经营。2006年6月,陈一超约定将他以黄金公司名义持有的37%股份转让,这笔交易,让他收入1.0188亿元。

“前期投资很多都是别人出的,这笔收入来了要还钱。”范秀玲说。几年打拼下来,陈一超买下了北京、上海、厦门、三亚的8套房产,汽车包括宝马、三菱、奥迪。

这些财产如今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是用非法获利的资金购买的。起诉书指控,在与黄金公司合作的过程中,陈一超多次承诺获利后酬谢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2007年5月,刘文革提出给其购买一辆小轿车,陈一超用个人银行卡支付30.7万元,给刘文革购买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按照起诉书的说法,陈一超隐瞒与黄金公司合作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获得探矿权;未经申请、审批、备案或批准,私自以黄金公司名义将探矿权入股,此后又转让给其他公司,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实际从中获利9517万元”。

2011年5月29日,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起初涉嫌的罪名是贪污罪。

非党员陈一超,经历了电视上才看到过的情节。甘肃省纪委、甘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或讯问笔录显示,他多次在“兰州市金鹏大厦省纪委办案点”接受调查或讯问,讯问人、调查人既有甘州区检察官,也有甘肃省纪委干部。

庭审现场,陈一超屡次称,200多天的监视居住期间,他一直住在金鹏大厦省纪委办案点。公诉人对此没有否认。

记者今年4月10日实地探访发现,2004年开始营业的金鹏大厦共12层,唯有第5层的所有临街窗户都围着铁栅栏。范秀玲说,第5层就是办案点。记者试图入住大厦5层,服务员以“水管坏了,没有热水”为由婉拒。

搜查,查扣,冻结,陈一超的财产卷入刑事案件风暴。监视居住的第3天,甘肃省纪委就暂扣了涉案款“现金30万元”,一个月之后,陈一超名下所有车辆都被暂扣。

至少952万元曾被转入纪检干部或检察官个人账户

暂扣、封存的财产越来越多,范秀玲不知道这些钱存到了哪里,直到2011年11月25日。

范秀玲说,办案人员找到她,要求她从自己尾号1584的中国银行账号,汇款70万元到一个叫“贾渊”的个人名下。贾渊是范秀玲接触过的一名甘肃省纪委干部。公开报道显示,2013年贾渊仍然在出席甘肃省内纪检部门的会议。

“我不是自愿的,我说我不转。办案人员说这是非法所得,我觉得说法怪异,但具体也不懂,最后由不得我。”范秀玲说,“别的问题我不知道,但我在银行工作,扣划存款要用法院判决书,这我是知道的。”

《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显示,这笔汇款的用途为“案款”。另一份《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载明,当天,贾渊还收到了陈一超银行卡的“卡卡转账”90万元。

2011年11月25日,范秀玲(左)、陈一超(右)账户给名为“贾渊”个人账户转账的凭证。

同一天,甘肃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记录了“暂扣范秀玲交来涉案款人民币现金160万元整”,正是两笔转账之和。登记表显示,该款保管人是贾渊。记者发现,另有6份登记表的款物保管人也是贾渊。

也就在这一天,陈一超被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的罪名也改成行贿罪。

陈一超夫妇开始调查,钱究竟被暂扣、封存到哪里了。他们调取银行凭单发现,至少5笔资金、852万元曾被转入贾渊尾号为8717的个人账户。该账户开户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兰州金昌路支行,其中一笔回单盖着的印章显示,经办人为一朱姓女士。

中国青年报记者今年4月11日来到该支行营业室,多名员工称,朱女士确为营业室员工,在大楼5层办公。官方信源证实,她系甘肃省纪委某干部之妻。该干部参与调查陈一超案,名字多次见诸笔录。

前述转账中,已知的最早一笔是2011年10月19日转账的180.3万元,用途为“应交款”。彼时,陈一超还在监视居住期间。

该凭条的汇款人签名处、收款方信息的空白处各签了“孙万年”名字,记者调查发现,“付款人”一栏留的联系电话也是孙万年的。他曾在2010年获高级审计师资格,2012年3月一份公开信息中,其身份为甘肃省天祝县审计局副局长。

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同样接收了涉案款。2011年11月7日,一名燕姓男子的账户有100万元汇入了户名为“陈国训”的工商银行账号,4天之后,这笔款记入了甘肃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见证人为陈国训。

陈国训是讯问陈一超的甘州区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2014年4月,陈被任命为甘州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告诉记者,不管什么情况,将涉案款转入个人账户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辩护律师、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则在庭审时出示了这些转账凭证。

公诉人回应称,若有证据表明钱汇入检察官、纪委干部个人名下,可以举报、控告。

公诉人没有解释这些钱后来是否流向了专门账户。不过,她称,接收涉案款时,自己收到的已是金额为2470.87万元的支票。辩护律师要求当庭核验,公诉人并未出示。

宝马等3辆车过户给省纪委办公厅

陈一超夫妇没有想到,虽然走出了监视居住的住所,但他们的3辆车反而要过户给甘肃省纪委办公厅了。3辆车为宝马小型轿车、帕杰罗小型越野客车、奥迪Q7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分别是沪FL8996、京EP7763、京KX0829。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从官方信源处证实,这3辆车的所有人原为陈一超,后来确实均变更为“中共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

事实上,侦查阶段还没结束,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就已经开始了。2011年12月下旬,第一辆车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次日,甘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刚形成《侦查终结报告》。

2012年1月初,最后一辆车过户至纪委办公厅名下,然而,两个月后,张掖市检察院才将陈一超行贿案交给甘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官方信源披露,每辆车完成过户手续的当天,车籍也分别从北京、上海转出了。2012年夏天,宝马和奥迪车进行了年检,这意味着,新的所有人可能曾使用过车辆。

1998年《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没收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管理的通知》规定,办案处室经手的没收、追缴款物,一律交由机关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机关财务部门应有专人管理,设立专门账户;暂予扣留和封存的款物亦应有专人妥善管理;不准截留、挪用、侵占、私分。

按照陈一超在法庭上的说法,这3辆车的过户手续,是办案人员2011年年底带着他的单位公章,与自己一起前往北京、上海办理的。公诉人对此并未置评。

对于“未判决,先过户”的理由,近日有媒体联系甘肃省纪委部分办案人员采访,但遭拒绝。4月15日下午,甘肃省纪委相关办公电话无人接听。

另有两辆车同样被指涉案。朱孝顶律师介绍,车为奥迪A6L轿车、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分别是京HL4986、京NR1807,2011年年底前后分别过户给了董绍华、马坚。记者从官方信源证实了这一说法。

朱孝顶要求公诉人出具董绍华、马坚的身份信息,公诉人没有出示。公诉人后称,如果认为财产处置有问题,辩护人可以直接控告。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内部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马坚是该院正科级检察员,而董绍华是该院司机,系占编制的工勤人员。然而,司机董绍华的名字,此前曾出现在2011年9月20日一份询问笔录的“询问人”一栏。

“怎么会把财产转到单位或者个人呢?”李成言教授不解。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则表示,法院没判决之前,对涉案财物都只能扣押、不能转移所有权。

记者注意到,该案部分承办人与保管人有重合之处。甘肃省纪委2011年6月10日、6月19日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显示,这两日共暂扣、封存3辆车,调查人均为孙兵、白赵斌,而保管人同样是他们。两人名字也出现在多份笔录的“询问人”或“谈话人”中。

若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该做法不被允许。2007年《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规定(试行)》要求,涉案款物的管理必须合法、公正、准确、及时,案件承办人与保管人相分离、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各司其职。

检察院拒绝现场查看、辨认涉案款物

财物的问题,终于在起诉阶段暴露出来。

朱孝顶律师发现,2015年7月、9月,甘州区检察院出具了两份内容一致的起诉书,均称“从刘文革处追回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然而,当年12月,甘肃省纪委与检方的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中,这辆车不见踪影。

对此,公诉人解释,刘文革案2012年11月已终审判决,车已经处理。她未出具处理凭证。事实上,这正是曾在2011年过户给检察院司机董绍华名下的那辆车。

前述登记表显示,该案涉案款移送2470.87万元,另有17.89万上缴国库。朱孝顶认为,案件还没判决,不应存在上缴国库的款项。

2016年1月,检方再次出具了变更起诉书,增加了甘肃省纪委专案组查封、扣押、冻结的一系列财产名单,其中包括已过户给甘肃省纪委办公厅的3辆车。

陈一超及律师称,这当中的帕杰罗是2000年12月购买的,明显与行贿案无关;另有一辆曾过户给正科级检察员马坚名下的车不在起诉书内,都应该返还。

公诉人庭审时没有回应这一点。

记载车辆等暂扣款物的清单也引起辩护律师的注意。律师说,案卷有多份不同日期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和搜查笔录,但只有一张搜查证。公诉人承认,侦查机关只移送了一份搜查证。

律师称,多份前述清单的调查人是纪委干部、见证人是办案检察官。根据司法解释,办案人员不宜作为见证人。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为陈一超作无罪辩护。他认为,陈一超没有北京户口,买车只是挂在中信黄金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名下,并非行贿;陈一超没有谋取违法利益,刘文革在该公司改制为民企之前也没为陈提供实质帮助。

公诉人坚称,陈一超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际上,即使被判无罪,4年多前,陈一超上千万财产已过户到办案单位或个人名下。从法律上看,这些财产至少曾经是别人的了。

4月14日上午,陈一超及辩护律师提出要核对、辨认涉案款物,比如暂扣车辆的过户情况,车辆里程表,以确定车暂扣后是否使用过。他们还希望检查所扣烟酒是否为原先陈一超购买的。

审判长征求公诉人意见时,公诉人没有反对。

李成言教授告诉记者,不少人反映一些治理腐败的部门因治理而发财,比如海关等。“有的时候,没收涉案款物是对的,但是,财物流向哪里,又是一个新问题。有的就内部分配了,甚至有的人拿去倒卖。”

然而,4月15日上午,陈一超作完最后陈述,辩护律师要求法庭安排查看涉案款物,公诉人却拒绝了,辩护律师随后抗议。

休庭10分钟之后,审判长转述公诉人请示检察院领导后的答复:检察院不同意当庭出示涉案款物,也不同意安排到现场查看。

中国青年报甘肃张掖4月15日电 记者:卢义杰 实习生:张鸿雁

延伸阅读:

贪腐违法所得去哪儿了?可以转移过户吗?中纪委详解

日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贿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案商人声称,原本属于他的至少千万元的财产已经和他没什么关系了——这些财产已被过户,某些纪委、纪检干部、检察官成了这些财富的主人。虽然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但此案却引发了人们对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热烈讨论。

腐败分子的违纪所得究竟去哪里了?涉案财产可以被过户吗?其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案款物早有规矩。今天,中纪委网站就专门刊文,详细解答了公众关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六个疑问。

【问题一】腐败分子的涉案款物都有哪些类型?

虽然腐败分子的违纪违法情节和贪腐数额都不尽相同,总的来说他们的违纪违法所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犯罪所得,就是案件经过司法程序,最终被法院判决认定是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财物,由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比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对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中提到,冀文林为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或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6万余元,构成受贿罪。在这里,折合2046万余元的财物就是犯罪所得。

第二种情况是违纪所得,是指不构成犯罪,但被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为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实施该行为所获得的财物,这一部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

比如,因严重违纪被断崖式“降级”的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和江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智勇,中央纪委发布两人的处分通报时,采用了一句相同的表述——“收缴其违纪所得”。

【问题二】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挽回腐败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挽回腐败分子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其实是一场“协同作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地区挽回这样的经济损失。

比如:

● 违规获得了土地,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要求把违规获得的土地再重新收归国有。

● 如果是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那么低价处置的这部分差价就要由相关人员或者相关的企业退回。

● 如果有一些经过权钱交易违规给企业减免了相关的税费,这些钱款也是要由相关的企业或者是人员来补缴的。

【问题三】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暂扣的涉案款物?

在查办腐败案件的过程中,涉案款物只是被纪检监察机关“暂扣”,“暂”即表示“暂时”“暂且”,那么接下来这些被扣的涉案款物将被作何处理?

第一,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款物一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系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

第三,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问题四】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违纪所得的涉案款物?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所得需要“循规蹈矩”和“量体裁衣”。

“循”和“蹈”的规矩指的是:现行的党纪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主要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等等。

根据以上规定,纪检监察机关会“量体裁衣”对违纪所得采用三种方式处理: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第一,没收。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回扣、酬金等,这些钱款应当是没收的。

比如,福建省莆田市公路局副局长张梅荣,为其儿子在一天内分别于中午和晚上各举办一场婚宴,收受30名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张梅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没收违纪所得。

第二,追缴。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

比如,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福宝镇福田村党支部书记杨正才等人,以误工补助、交通费、接待费等名义,套取村集体资金2.2万元予以私分。合江县纪委给予杨正才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参与人杨慈彬、袁莉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第三,责令退赔。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例如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旅游,此外还有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

比如,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成员、副主任欧青平2014年至2015年先后3次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宴请费用。

【问题五】违纪所得的涉案财物最终都去了哪里?

用上述三种方式处理过的违纪所得的涉案财物,还有“最后一公里”需要到达:

● 没收的应当是一律上缴国库。

● 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退赔的,也应当上缴国库。

对于这些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的话,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要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比如,2013年,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违规购买使用公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车辆予以收缴拍卖。

【问题六】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案款物有什么规矩?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暂扣、保管和处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纪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又针对中央纪委的自办案件也出台了相关的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另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规章制度,都对涉案款物的暂扣、保管以及处置监管进行了规范。

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个部门参与,这些部门是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在每一个环节上都非常严密谨慎,由案件审理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纪检监察室协同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责任编辑:梁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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