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获减刑11个月 已主动缴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8亿元

来源:新华社

2016-05-31 19:54

据新华社5月31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发布,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减刑后,其应执行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

黄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黄光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黄光裕(资料图)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

北京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黄光裕已经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八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六万九千四百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法院认为,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法院裁定对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决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已缴纳)。

新华社记者 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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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二中刑减字第1634号

罪犯黄光裕(曾用名:黄俊烈,英文名WONG KWONG YU,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6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杜鹃、许钟民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黄光裕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作出(2010)高刑终字第36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黄光裕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第二监狱警官郭庆军、张明静出庭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张林、孙继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黄光裕,证人刘强、刘景全、杨文龙、陈由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二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月至2012年9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2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二级严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2012年10月至2013年5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5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普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另查明,罪犯黄光裕已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八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六十六万九千四百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本院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罚没款统一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原判附加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雪

审判员 赵国惠

审判员 唐仑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天卉

责任编辑:冯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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