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白恩培被判死缓不得减刑假释 成终身监禁“第一人”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6-10-10 07:58

10月9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原书记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白恩培成为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终身监禁的规定实施后,首名被判终身监禁的官员。用通俗的话讲,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白恩培的余生将在狱中度过。此举有其标志性意义。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公开资料显示,1946年9月生的白恩培是陕西清涧人,大学学历,工程师职称,曾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委书记、青海省委书记等职。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牟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根据记者梳理,白恩培的受贿金额创下有公开记载的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受贿金额最高纪录。根据此前媒体统计,十八大以来受审的落马省部级官员中,6人受贿金额过亿:白恩培(2.4676亿)、朱明国(1.41亿)、周永康(1.3亿)、金道铭(1.2亿)、万庆良(1.1亿)、毛小兵(1.05亿)。可见,白恩培的受贿金额“首屈一指”。

此前死缓官员普遍可获减刑

安阳市中级法院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而在此之前,被判死缓的官员获减刑的不在少数。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于2013年7月因受贿、滥用职权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2015年10月,北京高院发布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2016年2月2日,曾因玩忽职守和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食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第四次获得减刑,算上此前减刑的日期,2007年被判死缓的曹文庄服刑刑期到2026年期满,据此实际刑期为19年。

白恩培何以成为“牢底坐穿”第一人?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并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行,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刑法修正案(九)383条第四款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一规定适用的对象是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在修正案颁布的将近1年的时间里,宋建国、周永康、令计划等“大老虎”纷纷获刑,但均未被判终身监禁,而作为省部级官员的白恩培,为何成为了将牢底坐穿的第一人?

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表示,白恩培的犯罪金额是其被判终身监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与之前的落马官员的职级相比,白恩培作为省部级官员,职级并不是最高的;从现有的案件披露情况看,他也没有出现非常恶劣的索贿情节;白恩培在受审时也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综合这些与判决结果相关的情节因素可以看出,让白恩培“异于”其他高官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原因,主要就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案件的金额或许会成为今后职务犯罪的数额参照标杆,即贪污受贿在2亿元以上的,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或将均被判处终身监禁。”洪道德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表示,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已于去年实施,但什么样的犯罪适用“牢底坐穿”,量刑与涉案数值之间如何认定,都需要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实际上,法律实务界都在等这个司法解释。也正因为今年4月出台的解释,才有了白恩培这第一个牢底坐穿的大贪官。”

牢底坐穿是轻还是重?

阮齐林表示,终身监禁是终身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且不得减刑和假释的自由刑,但根据人道主义原则可保外就医。在目前适用的国家中有两种类型:绝对终身监禁和相对终身监禁,前者指的是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后者指的是经过很长时间的监禁才能减刑假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终身监禁属于绝对终身监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阮齐林表示,应在限制、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看待“牢底坐穿”。减少死刑立即执行并不意味着弱化惩治腐败力度,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规定相对严厉,堵住了巨贪“越狱”之路。

被判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这是否意味着他完全没有机会再走出监狱?

阮齐林解释称,如果罪犯身患疾病等导致无法在监狱中服刑,作为不得已的代替措施可以在监外执行。不过,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也意味着“以后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可能会更加严格,只有真正出现不适合在监狱羁押的状况才可能到监外执行,想通过某种不正当方式或渠道出狱的可能性会更小。而即使是监外执行,他囚犯的身份不会改变。”

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以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问题。

法院审判贪官不再仅仅“唯数论”

曾担任令计划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专家许兰亭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司法审判里,法院裁量问题官员的刑期,一般会将数额作为主要的判罚依据,学界通常称之为“唯数论”。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从“唯数论”转变为越来越强调数额加上情节的综合因素考量。数额是法院裁判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惟一因素,在审理受贿案件时,法庭还要考虑当事人有没有索贿、有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没有立功等等因素。

洪道德举例说,比如官员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受贿手段恶劣,大部分贿款来自于索贿,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考虑判处其死刑;此外,如果造成的社会影响或者间接后果特别严重,法院也会对其判处死刑,比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受贿罪在2007年被法院判处死刑,法院查明其任职期间,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假药流向市场。

媒体:从白恩培起,让更多巨贪“把牢底坐穿”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没有把判处死刑或死缓设计成“应当”条款,而是选择了有司法裁量空间的“可以”条款,这就导致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没有硬性、具体标准。

与一些高官犯罪相比,白恩培受贿近2.5亿元,数额刷新了“老虎”贪腐纪录。但既往的一些贪腐案件表明,由于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赃等,很多贪官很容易“逃过一劫”,“死刑难上大夫”俨然也成了现实。

在当前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法治背景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

一直以来,舆论对废除死刑颇为担忧,除了“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影响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死缓常异化为“有期徒刑”乃至“提前(钱)出狱”。而在目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能从制度上封堵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从而使刑罚体系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而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一些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此时的重罚更多考虑震慑犯罪的层面上,体现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虽然以往的“无期徒刑”单从字面上看,也会让人有“牢底坐穿”的感觉,但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这一刑罚已被戏称为“假无期”。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是与“不得减刑、假释”配套使用,真正实现了“无期徒刑”的本意所在,属于实实在在的“真无期”,也较好地纠正了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弥补了我国无期徒刑执行存在的漏洞。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终身监禁”只是附随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我国新设立的“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制度对接,将无期徒刑修改为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两种情况,同时,重新厘定适用不得减刑、假释无期徒刑的犯罪类型,让对于重罪的惩罚制度更加细致、严密,也让终身监禁成为打击重大贪腐官员的新利器。(新京报)

链接

十八大后被审判高官10人被判无期或死缓

据安阳市中院介绍,法院对于白恩培的判决已是“从轻”的结果。安阳市中院认为,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截至目前,已开庭审理的十八大前后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中,共有29人被判刑,有10人被判无期以上刑罚,这其中,白恩培的刑罚最重。

在白恩培之前被判死缓的还有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则包括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

观察者网综合新京报、京华时报、新华社等报道

责任编辑:梁福龙
终身监禁 云南 刑法 政治性腐败 廉政风暴
观察者APP,更好阅读体验

土耳其暂停与以色列所有贸易

菲律宾称在黄岩岛已越过红线?中方回应

以色列警告美国:一旦逮捕令下发,我们就对它动手

涉及俄罗斯,美国又对中企下黑手

内塔尼亚胡警告布林肯:以色列不会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