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入刑”第二年:高考将至,去年24起高考舞弊案已宣判
来源:澎湃新闻
2017-06-05 17:48
将考试作弊列入刑罚范围,始于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行为主要涉及四种罪名: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涉及上述四种罪名的案例有302件,其中发生在2016年高考期间的有24件,涉案人员有社会无业人员、考生和家长。
替考:考上重点本科给8万
“考上普通本科给4万元,考上重点本科给8万元”,在这样的诱惑面前,“枪手”张某决定铤而走险。
6月5日,澎湃新闻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代替考试罪”,共搜到117条判例,涉及的考试类别包括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公务员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等,其中包括张某案等两起发生于2016年的高考替考案。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张某经人介绍,代替一名考生参加2016年的高考。当年6月7日,张某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考点代考,上午考语文,他蒙混过关。下午考数学时,张某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并带到公安机关。
2016年11月,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综合考虑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坦白情节,判决其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高考中的另一“枪手”符某,替考的是普通高考的体育科目考试。
案发时,符某是海口市的在校高中学生。海口市琼山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符某应同学符某某的邀请,到海南普通高考体育考场代其考试。在进行立定跳远考试时,符某的代考行为被监考老师发现。
法院认为,“枪手”符某和考生符某某均犯代替考试罪,综合考虑两人的从轻处罚轻节,判决对两人均处罚金2000元。
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均相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对“代替考试罪”进行了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作弊:中学工会主席找人为儿子替考
发生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的张某替考案中,还有王某等四名被告人被判犯组织考试作弊罪。
判决书显示,案发时王某系长春市第六十八中学的工会主席,由于其儿子学习成绩不好,遂谋划找人在高考期间代考。
高考前,王某找另一被告人朱某帮忙并支付20万元替考费,朱某通过蔡某、陈某联系“枪手”张某代替考试。案发后,王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刑拘。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投案自首等情节,判决王某、朱某等4名被告人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免予刑事处罚;20万元“替考费”予以没收。
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了137个判例,其中涉及2016年高考的案例有22起。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诸多判例显示,此类犯罪一般由多人实施,呈现分工配合的团伙作案特征,具有较明显的组织性,参与者形成利益链条;作弊行为往往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等过程来完成。
2016年高考期间,山东肥城市就发生了一起典型的组织考试作弊案,共有10人被查处,其中年纪最大的45岁,最小的18岁。
肥城市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高考一个月前,被告人尹宁在被告人刘淑绵处购买了对讲机以及10余套微型耳机和接收模块,并通过刘淑绵联系上出售高考答案的人,通过何金祥等人联系需要购买高考答案的考生15人,每人收取3000元至12000元的费用。
2016年6月7日上午进行的是高考语文考试。尹宁接收到语文试题部分答案后,通过QQ群发给陈哲、何小龙等多名被告人,由陈哲等人在肥城一中、肥城六中、泰西中学、桃都中学的考场外,通过对讲机向考场内考生传送答案。
6月7日下午,尹宁等人被陆续抓获归案。当年12月,肥城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尹宁、刘淑绵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8名被告人也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拘役、罚金等刑罚。
非法提供答案:广告贴在学校厕所
根据刑法,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构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关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案例有9起,其中涉及高考的1起——一名甘肃男子向青海6名考生家长出售试题答案。
1992年出生的孙某是甘肃兰州市人。兰州七里河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4年4月,孙某印发为高考提供答案的小广告,在青海省乐都县第一中学的男厕所张贴。回到兰州后,他从网上购买了2套发射器和二十个接收器的作弊设备。当年5月,他向6名准备购买答案的乐都县考生及家长出售作弊器材,每人收取3000元“设备费”。
2014年6月高考期间,孙某在兰州通过QQ群向乐都县的考生家长,发送语文、数学、理科综合、英语等科目的部分试题答案,再由家长通过作弊器材向考场内的考生传送答案。孙某在此过程中,向5名家长收取费用共3.2万元。
2014年11月,七里河区法院以被告人孙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新刑法实施之前,考试作弊入刑的案件,大多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性量刑。
一审判决后,孙某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3月七里河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时,新刑法已经施行。法院依法变更孙某罪名,认为孙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在关于考试作弊的四种罪名中,代替考试罪、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都是2015年11月新刑法施行后新增的罪名。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相对较轻,处以拘役或管制、罚金;后两罪的法定量刑都一样: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重则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三种罪名之外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刑法多次修改后仍沿用的罪名。目前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罪名的认定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二是造成了严重后果。
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到39起案例,其中一起是2014年高考期间发生在贵州德江县。
德江县法院审理查明,该县复兴镇客店村的村民冉超为还赌债,寻找赚钱捷径,经人介绍认识湖南籍从事高考舞弊的王某,由此走上犯罪之路。
判决书显示,2013和2014年,被告人冉超为前来德江县实施高考舞弊的王某等人进行舞弊器材接收、作案踩点等事宜,并介绍多名考生,以500元至3000元的价格购买舞弊器材;考生考上二本或一本后,再加收人每人3200元至18000元的费用。两年间,冉超从中牟利5万元。
2014年6月7日,冉超与王某等人在德江一中考点发送高考答案时被发现,冉超被抓,王某等人逃逸,用于发送高考答案的电脑、传输终端等器材公安机关扣押。
次年9月,被告人冉超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其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