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初审 修改的争论点在哪儿?

来源:微信公众号“西交民巷23号”

2018-06-27 19:07

来源: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中国人大》微信公众号“西交民巷23号”

日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京举行,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法草案)提交初审。

今天,23号小组就带大家一起看看,分组审议中个税法修改的争论点到底有哪些。

1、个税起征点定5000元/月,还是更高?

此次备受工薪阶层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定在了5000元/月,合6万元/年。

对此,尹中卿委员表示,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受制于三个因素,第一个是职工收入的提高水平,第二个是物价的变动水平,第三个是居民的消费水平。根据这三个因素,7年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大致7%左右,CPI 2%左右,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显得不够。现在经济发展了,我们要扩大内需,在整个收入格局中,居民收入占比是在逐步下降的。通过提高居民收入比重来扩大消费,这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把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6000元或者7000元。

李晓东委员也认为5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点偏低,“从3500元提高到5000元,大概涨了40%,但是2011年实行这个数字的时候,我国GDP是48万亿元,到了2017年,我国GDP是82.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将近70%。”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建议定为8000元到1万元。

还有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能“一刀切”,要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等综合因素。

鲜铁可委员建议依据各地区的人均基本生活支出水平,区分不同区域的实际消费水平来设计免征额和扣除标准,不要搞全国一个标准。“对个人免征额的设置应该主要参照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同时考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及地域差异。我国地域广阔,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全国以统一的费用扣除额没有充分考虑到地区消费水平的差异。”

全国人大代表蔡毅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蔡毅说,个税的起征点由每个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但是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是否可以考虑区域发展、经济不平衡、消费水平高低不一,是否可以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确定适用标准,上报全国人大备案。例如广东、上海是否可以考虑8000元到9000元。

也有委员建议应科学测算免征额,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陈斯喜委员建议起征点和应纳税额实行定期调整,比如三年调整一次,或者五年调整一次,这样大家能有个预期。还要改进起征点和应纳税额计算办法。起征点到底定在什么样的位置,到底怎样确定更科学,这方面需要很好的研究。可以考虑按照所得额的中位数,按照一定比例来确定起征点和各个档次的应纳税额。

2、专项附加扣除:能不能多考虑一老一小?

此次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

在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们看来,这项福利还应更加有力些。

徐绍史委员说,目前我国人口结构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老龄化和少子化,2017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是2.41亿人,占到17.3%,2017年本来说是放开二孩政策之后可能会出现一个生育比较大的增长,结果2017年新出生人口只有1700多万人,比2016年还少生了63万人。现在赡养老人基本上是“973”,即90%是居家养老、7%是社区养老、3%是机构养老。所以赡养老人的费用还是应该考虑专项扣除,应该把它纳入进去。既然实施二孩政策,那么0到3岁的婴幼儿的哺育费用也应该考虑专项扣除。

朱明春委员也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再增加两项,一个是赡养老人的支出,一个是婴幼儿照顾的支出。提倡尊老爱幼,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现在抚养比在迅速提高,几个年轻人对着一堆老人,这个情况不加以考虑是不合适的。还有婴幼儿的情况也是如此,个税法不考虑到对婴幼儿的照顾,这也是不合理的。

吕建委员建议在专项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的确定中考虑子女的教育支出。中国的子女教育支出主要集中在幼儿园、高中和大学阶段,希望能够对这些阶段的费用,特别是对大学阶段费用支出提高减免比例。在大病医疗支出方面,应当着重考虑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部分。

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王军建议,把独生子女对父母的赡养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时,国家对养老问题也是做出承诺的,当时讲“只生一胎好、养老靠国家”。现在这些“一胎”家庭已经到了面临养老的问题,应该把“一胎”子女养老所需的经费纳入专项附加扣除,作为国家对这些家庭在政策上的补偿。

3、个税缴纳: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彭勃委员建议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要考虑到家庭人均所得。同样两个家庭,一个家庭是夫妻双方都有工作,两个人的月收入都是4500元,按照新的纳税标准都不够纳税,但是这个家庭的实际月收入是9000元,而另一个家庭丈夫工作,月收入6000元得纳税,妻子不工作,这样家庭月收入6000元的家庭要纳税,家庭月收入9000元的不用纳税。如果仅仅是单纯计算个人所得,不考虑家庭人均所得,无论从公平角度还是从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都会有些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余少华建议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很多家庭有的失业了,有的致残了,这个家庭只有一个人工作,这一个人的工资超过5000元以后还要收税,很不公平。”

全国人大代表杨松建议考虑增加家庭作为课税单位的设定。个税的课税单位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居民税收的负担水平,而且会对居民在婚姻、劳动力市场等领域的行为产生影响,所以选择什么样的课税单位非常重要。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单位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的各项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确实能保持税款平稳入库,征管也比较简便。但是如果仅仅考虑个人税收负担能力,而忽略了个人背后的家庭负担情况,无法真正体现税收公平,所以应该考虑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计征方式下,课税单位应增加家庭因素。建议在充分考虑家庭整体负担的前提下,对年度内家庭成员所取得的全部收入综合计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

责任编辑:吕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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