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辽宁两名高官被撤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8-12-18 17:49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月18日消息,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李建华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建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建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干预原任职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搞钱色交易。

李建华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丧失党性原则,漠视纪律要求,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李建华能够如实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且大部分问题组织之前不掌握,主动全额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诚恳,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办理退休手续;免去其第十三届甘肃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甘肃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按程序免去其甘肃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职务;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李建华 图片来自武威日报

李建华简历

李建华,男,汉族,1956年10月生,甘肃镇原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92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兰州理工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曾任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8年12月18日,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1974.12—1978.03,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白银四冶井巷公司工人

1978.03—1982.01,西安交通大学工程力学系应用力学专业学习

1982.01—1989.09,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工程师

1989.09—1992.07,甘肃省劳动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工作

1992.07—1993.09,甘肃省安全监察检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副所长(副处级)

1993.09—1995.07,甘肃省安全监察检测研究中心副主任兼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副所长、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1995.07—1996.12,甘肃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正处级)

1996.12—2000.05,甘肃省劳动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00.05—2002.11,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01.03—2002.01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2.11—2003.03,金昌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3.03—2005.03,金昌市委副书记、市长(2001.03—2004.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5.03—2007.02,金昌市委书记

2007.02—2008.02,金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10.03,酒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2.09—2008.06兰州理工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学习,获工学博士学位)

2010.03—2011.05,酒泉市委书记

2011.05—2011.08,甘肃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酒泉市委书记

2011.08—2012.04,甘肃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2.04—2012.10,甘肃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2.10—2013.01,甘肃省委常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兼),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2013.01—2017.01,甘肃省委常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兼)

2017.01—2017.05,甘肃省委常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2017.05—2017.06,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省委秘书长,省直机关工委书记(兼)

2017.06—2018.01,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十二届甘肃省委委员,第十一届、十二届甘肃省人大代表。

杨锡怀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锡怀同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杨锡怀同志身为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丧失党性原则,将监督执纪权变为送人情、谋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杨锡怀同志能够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大部分问题组织尚不掌握,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锡怀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杨锡怀 图片来自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信息中心

杨锡怀简历

杨锡怀,男,汉族,1963年2月生,河北献县人,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入党,英国阿尔斯特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曾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018年12月1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杨锡怀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1979.09——1981.02, 北京冶金机电学院冶金系轧钢专业学习

1981.02——1983.09, 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3.09——1985.12, 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5.12——1992.07, 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教师(其间:1989.03——1992.07,英国阿尔斯特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1992.07——1994.05, 东北大学(东北工学院)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4.05——1997.03,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副教授、教授

1997.03——1998.11,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1998.11——2002.07,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党组成员

2002.07——2004.03,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4.03——2007.07,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7.07——2010.08, 辽宁省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0.08——2015.07, 辽宁省纪委常委

2015.07——2018.02,辽宁省纪委副书记

2018.02 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责任编辑:于文凯
中纪委 省部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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