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二审稿:规范人体基因科研、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等

来源:观察者网综合

2019-04-20 23:04

(观察者网讯)

4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北京开幕,会议审议了民法典人格权编及物权编草案的二审稿。

其中,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对身份权、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并首次对人体基因胚胎科研活动、“AI换脸”、人体试验等问题作出规范。

物权编草案二审稿则对保障小区业主权利相关内容作出细化,还对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居住权制度、改善营商环境等内容作了进一步规定。

4月20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汇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 全国人大网

人体基因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据新华网报道,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

“这是对民法总则关于‘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价值判断的延展和重申。”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轶认为,在未来法律实施过程中,对于从事相关科研医学活动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让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利明认为,一些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和人员贸然从事的一些有关人体基因和人体胚胎方面的科研活动,不仅可能对试验个体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整体道德造成冲击,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使这些科研活动在科学、伦理的指引下健康有序发展。

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去年11月底宣布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巨大争议

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

发展新药品、研究治疗手段,需要进行以人体为对象的医疗试验活动,如何确保其规范有序?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接受试验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书面同意。

人大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将临床试验的范围扩大至“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治疗方法”,这样更符合医疗科技发展的实际需求,能够更好推动医学科学发展,也保障医疗科技能够更加安全地应用于临床。

“技术没有达到比较成熟的程度就贸然进行人体试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草案强调临床试验应经伦理委员会审查,严格控制相关试验的程序,意义十分重大。试验能否进行,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将起重要作用。

媒体报道内容失实,受害人可要求更正删除

《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此次审议从媒体报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等几个方面,加强了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第八百零七条之一增加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媒体不及时履行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中,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规定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利明表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隐私和个人信息非常容易受到利用和侵害,需要特别强化保护,如对网络游戏采取分级措施,限制暴力等有害信息。所以,有必要进行法律规范,要求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同时,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杨立新表示,草案强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增加未成年人信息保护的内容,这些修改与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也给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PS、恶搞换脸属侵犯肖像权

深度伪造可以制作使人难辨真假的动态人脸画面和声音,“AI换脸”可以随意替换视频的角色面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技术可能侵犯肖像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更多担忧。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目前,通过信息技术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主要用于网络‘恶搞’,但这种技术存在很强的负面效应,容易被不当利用。”孟强说,草案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作出规定,清晰地表达了民事基本法保护公民的态度。

近年来,“AI换脸”(deepfake)技术的运用越来越普遍

杨立新表示,草案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肖像权的使用是没有附加条件的,未经本人同意,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和主观恶意,同样构成侵害肖像权。

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支付补偿费用

据人民法院网报道,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制度,草案增加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用。

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草案明确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删去草案一审稿“抵押权”中关于耕地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与正在常委会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相衔接,分别在有关条款中明确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

有位男士立遗嘱,想把房屋所有权继承给儿子,可又放心不下老母亲,怎么办?这位男士可以给予母亲居住权。

此次草案进一步完善居住权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居住权是无偿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对居住权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草案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同时增加规定:居住权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解决争议的方法。

细化保障小区业主权利

草案二审稿明确,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同时,在建筑区划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的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次物权编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

二审稿强调,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一审稿中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为“双过四分之三”同意。

同时,二审稿还规定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表示,这一修订降低了业主对使用公共维修资金事项表决时形成决议的门槛,可以有效避免久拖不议、久议不决的现象,缓解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观察者网综合新华社、、全国人大网、人民法院报、每日经济新闻、新京报等)

责任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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