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质押国土部门被篡改,官司赢了却仍无法开发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报视点”

2019-04-25 20:01

转自“法报视点”公众号(fabaoshidian)4月25日文章

站在吉安县城一块荒凉的土地上,江西永和实业有限公司(原吉安县永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和公司)负责人皮磊心里五味杂陈。2001年,该公司依法取得了该土地《土地证》,但近十年来迟迟无法开发。其间,公司将《土地证》原件质押在国土部门,用于银行贷款,仅留下的复印件显示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2009年至2017年,永和公司提出开发商品房,却迟迟没有回音。后来,永和公司才获知,原因是《土地证》原件中用途一栏写着“综合用地(办公、厂房用地)”,不能用于商业开发。为此,永和公司一纸诉状将吉安县政府告上法院。经鉴定,结果显示原件中“办公、厂房用地”六个字字迹与前面“综合用地”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制作形成。

尽管行政官司打赢了,但永和公司目前仍然无法开发该地块。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本文图片均来自法报视点微信公号

县政府的回复函

4月15日,吉安县时晴时雨。

皮磊的心情正如这变幻莫测的天气——18年来,围绕一块土地的开发,让他时而充满希望,时而又满是绝望。

让皮磊揪心的这块土地位于吉安县白云路西侧,君山大道南侧。放眼望去,地块四处是破旧不堪的厂房,各式各样锈迹斑斑的生产设备,散乱的垃圾和荒草让这片土地显得荒凉,而土地周边已是成片的高档住宅小区。

2001年10月16日,永和公司耗资680万元取得原吉安糖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一切生产设备所有权,并依法办理了《2-88号土地证》,宗地面积为136433.91平方米,用途为“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而后,公司将《土地证》原件质押在国土部门,用于银行抵押贷款,仅留下的复印件显示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

2009年5月11日,永和公司第一次书面向吉安县政府递交了一份《关于调整土地用途规划的请示》。公司方提供的这份《请示》称:“我公司地块周边也相继建成了越来越多环境优美的高档住宅小区,目前该地块的地面建筑与县城整体环境不相配,影响城市美观。为此,我公司报请政府调整该地块用途规划,将原地块综合用地性质调整为商住用地性质。用地性质调整后,我公司将按要求高标准设计,将该地块分期建造成一个集商业、医疗、体育、住宅为一体的高档住宅小区”。

该《请示》未获政府方面回复。

2010年,永和公司再次递交《请示》,仍旧杳无音讯。此后的数年间,永和公司又多次向政府《请示》均无回复。

2016年6月4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条明确指出:原按“综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让并办理首次登记,现当事人要求按房屋规划用途区分住宅、 商业用地使用权的,应予受理。

与此同时,吉安县公布了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该地块被列为二类居住用地。

上有政策,又符合当地总体规划,永和公司遂于2017年1月、2月分别向吉安县政府、吉安县规划建设局提交申请,请求对这块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利用,结果却没有回音。

2017年5月24日,永和公司委托律师向吉安县人民政府寄送了一份《律师函》,就公司申请开发事宜进行函询。

同年6月15日,吉安县政府作出的《回复函》让皮磊大惊失色。

土地证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该《回复函》表示:《2-88号土地证》土地用途登记为“综合用地(办公、厂房用地)…… 永和公司所涉土地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综合用地(用于兴建厂房及办公用地),根据吉安县目前整体规划及相关管理规定……所涉土地只能用于兴建厂房和办公,而不能用于永和公司所述的商品房开发。”

“这不可能?”皮磊的第一反应是,有人可能篡改了土地证。

据皮磊介绍,此前,公司多次向银行申请贷款,土地证原件长期质押在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原国土局),其手上只有复印件。后来,他看到的土地证原件印证了他的担心:“原件在土地用途一栏中,综合用地四个字后面打了括号注明‘办公、厂房用地’,而我们的土地证(复印件)却只有‘综合用地’四个字。”

皮磊称,在咨询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之后他了解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中并没有“工业综合用地”这一用途类型的土地。与此同时,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他用地分类中亦不存在“工业综合用地”的土地分类。

由于后期沟通不顺畅,2017年7月,永和公司将吉安县政府起诉至吉安市中院,请求撤销县政府所作出的《回复函》。

通过鉴定法院判决撤销回复函

庭审中,原告认为,未经永和公司同意,被告在《2-88号土地证》原件上土地用途栏中“综合用地”后非法添加“办公、厂房用地”,限缩了永和公司的土地使用。

被告县政府认为,《回复函》系其对中银律所就吉安糖厂土地用途所作的情况反馈,不是对行政相对人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永和公司不具有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同时称,原告已多次用该土地证以工业用地性质用于商业贷款,原告对添加的内容早已知晓,一直也未提出异议,应是对土地用途“办公、厂房用地”性质的认可。

为了解事情真相,2017年11月8日,吉安中院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3日,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2-88号土地证》原件中受检页用途栏中‘(办公、厂房用地)’字迹与前面‘综合用地’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制作形成,系后添加制作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该《回复函》虽不是吉安县政府对永和公司作出的行政决定,但其内容对永和公司土地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作了“工业”添加,对土地的使用方式也作出了明确限制,对永和公司的实际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永和公司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此外,《土地登记规则》第65条规定:“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土地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卡)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此案中,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册所记载的土地用途均为“综合用地”,吉安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直接以《回复函》将记载的土地用途认定为“工业综合用地(用于兴建厂房及办公用地),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于法无据。

2018年8月3日,吉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吉安县政府作出的《回复函》。

是谁篡改了土地证?

得知判决结果后,皮磊喜出望外,开始着手准备报建开发事宜,但事情没有他想得那么简单。

4月16日,记者来到吉安县为民服务中心,关于永和公司是否可以报建审批的问题,该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工作人员王圣刚回复称:“打赢了这个官司按道理是可以的,但具体还是要去问县城建局规划股”;而城建局规划股工作人员傅俊杰则表示:“这块地比较复杂,要看政府的意思。”

在吉安县政府五型办办公室,一同前来的永和公司工作人员郭琦芸介绍永和公司赢了官司之后,一名工作人员建议找县政府办规划建设口康宜俊秘书了解情况。“我给不了你回答,你可以问一下政府法制办那边。”康宜俊说。

原县政府法制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县法制办其实早已撤销,并入了办公室。

“领导开会去了,我给不了你电话。”该工作人员如是说。

皮磊告诉记者,面对判决,吉安县政府表示,判决书只是说《回复函》应予撤销,但并没有说永和公司可以开发。

对于是谁“篡改”土地证的问题,吉安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杨小民建议记者找地籍股股长陈学民解答疑问。陈学民则称,他是后来调到地籍股的,对具体情况不清楚。该局档案室负责人周小英调出了土地登记卡,称“办公、厂房用地”六个字应该是个人非法添加的,不是单位行为。至于是谁添加的,她也不清楚。

对此,行政法学专家、江西财经大学法学教授王柱国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判例‘执行难’问题,关键在于目前尚无机制约束政府部门。”

王柱国建议,吉安县有关部门应抓紧落实法院判决,尽快为企业办好开发审批手续,对篡改土地证的相关工作人员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以营造重商、亲商、安商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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