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地址遭相邻商户装修冒用 法院叫停政府行政许可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9-07-11 19:44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上海紫澜门大酒店诉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黄浦区建管委)作出有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浦东新区法院的一审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本案。因上诉方申请,浦东新区法院近日裁定停止执行政府许可的施工行为。

此案缘起2018年6月13日,位于繁华南京西路的新世界城12层的上影华威影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影城)为启动内部装修,向黄浦区建管委提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并同时提交了营业执照、与上海新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等申请材料。6月15日获发编号1702HP0094D01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其中载明:工程名称上海新世界华威影城项目装饰工程,建设地址南京西路2-68号新世界城12层。随后,装修工程启动。

该工程引起了同为新世界城12层承租方的紫澜门大酒店的不满。原因在于根据2003年12月、2010年2月紫澜门大酒店与新世界公司两度签订的《新世界12楼租赁合同》,新世界公司将南京西路2-68号“新世界城”12楼约5337平方米出租给了紫澜门大酒店经营大餐饮,整租租赁期至2022年1月31日止。而华威影城所申领的许可证中所载明的建设地址即属紫澜门大酒店经营场所。在自身合法权益遭侵犯、“被装修”且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紫澜门大酒店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认为政府部门疏于审查、将酒店的经营场所认定为华威影城的建设地址,要求撤销先前作出的许可证。

但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根据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华威影城与紫澜门大酒店均向新世界承租12层房屋用于各自经营,并无证据证明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原告方的重大利益。故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据紫澜门大酒店负责人介绍,其与新世界公司合同约定为“新世界城第12层整层全封闭楼面出租”,建筑面积5337平方米。黄浦区建管委向法院提交的沪房地黄字(2010)第002078号《房地产权证》也显示,南京西路2-68号12层建筑面积为5329.75平方米,与紫澜门大酒店承租的建筑面积基本吻合。而在此之前,新世界公司曾进行“综合消费圈改造”,对位于西藏中路465号、与新世界城原有一条弄堂之隔的远东娱乐广场进行违规扩建,不仅弄堂被挤占,而且超出原初规划,将远东娱乐广场与新世界城1-12层“无缝对接”,并改称“新世界城北楼”。由此,使得华威影城租赁经营场地所在的“新世界城北楼”12层及其它相关楼层均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至今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自然也就无法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华威影城为取得装修许可动起了歪脑筋,冒用与其“同一楼层”的紫澜门大酒店的租赁地址及相关的房地产权证,获得了政府的行政许可。

紫澜门大酒店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申明:许可证将上诉人承租并合法经营的南京西路2-68号新世界城12层场地错误地核准为第三方华威影城的建设地址,明显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该场地经营餐饮10多年,有一定的知晓度,公开签发的许可证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此地正在装修施工,这将直接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施工许可证虽系被上诉人黄浦区建管委向华威影城作出,上诉人并非被诉施工许可证的直接相对人。但被诉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建设地址“南京西路2-68号新世界城12层”与上诉人房屋租赁地址及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一致,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原审法院以被诉施工许可证与上诉人不具有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确有不当,应予纠正。

在2019年3月28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后,华威影城的建设施工并没有依规停止,依然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就此,紫澜门大酒店于6月9日向浦东新区法院递交《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申请书》,要求依法裁定停止许可证的执行。

6月下旬,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黄浦区建管委作出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702HP0094D01)。合议庭认为,许可行为如果

继续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应佳威
上海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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