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落水想骗保,车沉了人却没出来!合谋店员被提起公诉近期受审

来源:厦门网

2019-08-22 10:30

客户将宝马车放在汽车美容公司寄售,不料被人盯上,与店员合谋,将该车开进水里骗保,结果失算了:车是落水了,但开车的人打不开车门,最终溺死池塘。

据厦门网8月22日报道,近日,参与此案的店员吴某被翔安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此案近期将在翔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起意

寄售车辆一直未售出

有人盯上

今年4月初,市民张先生将一辆二手宝马车寄放在某汽车美容公司,让店员吴某以23.8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因价格出得有点高,一直无人问津,车子便一直停在该公司门口。

4月10日,陈某来该公司修车,吴某通过同事认识了陈某。陈某看了那辆宝马车,对吴某说,他去问问朋友,看有没有人要买这辆车。

一周后,陈某又来该公司,得知那辆车还没卖掉,便问吴某这辆车是否有保险,保险有没有过期。吴某查询资料后告诉陈某,这辆车保险到今年9月份,保额35万元左右。陈某交代吴某,这车先不要卖,他那边可能有人会买。

过了几天,陈某又来找吴某,他说,没人会出这个价买这辆车,如果一定要卖这个价的话,可以把车子交给他走保险的途径,他可以付25万元,但要吴某配合。

游说

这三种方案随便你选

事后分钱

吴某问具体要怎么做。陈某提了三个方案:一是开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二是故意把车子开进水里;三是台风天故意把车子开到容易泡水的地方。之后报警报保险。

陈某说,如果他找关系去处理保险理赔的话,大概需要付10%的费用给别人,他自己只能赚20%左右。如果能多骗一点的话,他会给吴某多分点钱,如果不能多骗,他只能给25万元。

吴某事后交代,陈某前前后后找过他五六次,其间还说他已经找好了几个故意制造事故的地点,“他让我放心地把车子交给他,还说他以前有做过类似的事情,没有出过事。即使出事了也跟我没关系,顶多是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如果理赔不成,他说他自己会把车子买下来。”

吴某说,当时他觉得这样不妥,所以一直没有同意。

动心

养家糊口经济压力大答应配合

5月2日,陈某再次过来,让吴某跟他一起去翔安,去看他找的交通事故实施地点,让吴某放心地把车子交给他。

吴某这次终于松口了。吴某说,想到有3万多元的卡债要还,想到妻子没有工作,想到父亲还在辛苦做搬运工,所以他想和陈某合作赚点钱,于是答应把车子交给陈某。

午饭后,陈某开车载着吴某来到翔安区的一个池塘边。陈某说:“这个地方没有监控,到时候你只需将车子开进池塘里,之后爬出来报警就可以了。民警到时会按交通事故处理,这样需要报保险,保险公司的事情由我去处理。”

吴某说,当时他害怕自己开车进池塘,会有危险,另外他还害怕这样骗保会出事,所以他不敢这么做。见状,陈某说:“不然由我来开车进池塘,到时你再跳下池塘进入驾驶室把我弄出来。等我离开后,你再上岸报警,民警过来后会开单给你,后续还是由我来处理。”

意外

落水后车门却打不开人没上来

当天下午5点半,两人开始实施计划。吴某从公司开出那辆宝马车,经翔安隧道、翔安大道等路段,还去了南安水头,他故意到处转了几个小时。当天晚上9点左右,他在水头国道边接上陈某,随后驱车赶往那个池塘,在一两百米远的地方,吴某停车,换成陈某驾驶。

陈某驾车往池塘开去,吴某跟在后面一路小跑,随后吴某听到“砰”的一声,汽车落水了。吴某跑到池塘边时,车头插进水里,正往水底下沉,而车窗紧关着,陈某并未从车内出来。

担心陈某撞晕出事,吴某跳下池塘准备开车门,但是车门反锁着一直拉不开。吴某找来石头砸车窗,但车窗玻璃浸在水里砸不破。吴某事后说,当时天很黑,看不到车里的情况,也看不到陈某。他爬到岸边想报警,但手机泡水了,没有信号,电话打不出去。

这时,刚好一名男子路过,吴某求男子帮忙报警。不久,有村民闻讯赶来,有人递给吴某棍子,吴某用棍子敲玻璃,但玻璃还是敲不破。

过了十几分钟,交警赶到现场施救,但车窗还是打不开。直到吊车过来,把车子吊上路面,车门才打开,此时陈某已不省人事。120救护车过来后,确认陈某已经死亡。后来,吴某被交警带走配合调查。

经鉴定,陈某系液体阻塞呼吸道及肺泡,阻碍气体交换而发生呼吸系统障碍窒息性死亡(也就是溺亡)。经价格鉴定,那辆落水的宝马车直接损失197000元。

5月5日,吴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他如实供述了上述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吴某赔偿车主张先生197000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释疑

为何不是保险诈骗罪

而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吴某和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罪行?翔安区检察院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构成本罪。本案中,吴某及陈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将他人车辆开进池塘后欲骗取理赔金,但二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不能定为保险诈骗罪。

两人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官解释,吴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通过虚构车辆事故诈骗保险理赔金,但因陈某在制造虚假事故时死亡,导致诈骗未遂;吴某与陈某为了实现诈骗目的,实施了开车进池塘泡水的毁坏财物的手段行为,并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吴某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行为和诈骗的目的行为,系牵连犯,应择一重处。

检察官说,综合本案看,吴某及陈某将张先生的车开入池塘,造成车辆整车报废,损失价值共计19.7万元,已达数额巨大标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相比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更重。因此本案宜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厦门晚报 文/记者 戴舒静)

责任编辑: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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