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巷》作者戴望舒后人诉福建教育出版社名誉侵权,要求赔偿1元

来源:微信公号“新民晚报”

2019-10-29 13:25

“撑着油纸伞,独自彷徨在悠长、悠长又寂寥的雨巷,我希望逢着一个丁香一样地结着愁怨的姑娘......”这是著名诗人戴望舒的成名诗作《雨巷》。今天,戴望舒的女儿戴咏素起诉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戴望舒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在徐汇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戴望舒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诗人、翻译家及爱国进步人士,其成名诗作《雨巷》为其赢得了“雨巷诗人”的美誉,《雨巷》还长期入选中学生语文教材。

戴望舒

本案的起因是福建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下“福建教育出版社”微信公众号及“腾讯新闻”平台上发表一篇名为《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的文章。原告代理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黔林律师认为,福建教育出版社为了推荐其出版有关戴望舒的新书,使用“寻死觅活”“丑姿态”等侮辱性词语作为文章标题以博取公众眼球和点击率,已对戴望舒名誉构成了诋毁和侮辱,同时也是对社会大众尤其是青少年学生的误导。针对本次名誉侵权案件,原告提出了几项诉讼请求:

一、立即删除涉诉侵权文章(开庭前被告已删除);

二、在“福建教育出版社”公众号及“腾讯新闻”平台以及新浪、腾讯、网易和搜狐网站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及公证费损失3300元。

庭审中被告福建教育出版社承认其发表的《戴望舒:雨巷虽美,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一文是将两篇网络文章的标题和内容分别摘抄结合形成的,虽然这一做法存在过错,但这种过错和原告主张的侵权没有关联,不能仅凭标题认定侵犯了戴望舒的名誉。被告认为文中并未否定戴望舒在文学艺术上的造诣和贡献,文章内容是对戴望舒爱情观、价值观的客观描述和评价,有事实依据,与标题中所说的“抵不过寻死觅活的丑姿态”相对应,并不是一种名誉侵权,而是客观的评价。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只是网络平台的服务者,并不是发布者,且文章也已被删除,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新民眼工作室 

作者 | 袁玮

图片 | 网络图

责任编辑:奕含
著作权 戴望舒 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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