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网民发言侮辱烈士,被判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0-29 16:44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ID:hzszjrmfy0572)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10月29日,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与2名员额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湖州市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某侵害烈士吕挺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履行职务。

 案件起源  

今年8月14日,安吉县消防中队中队长吕挺在处置湖州安吉县鹤鹿溪村西苕溪水域群众落水事故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不幸英勇牺牲,年仅29岁。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吕挺同志为烈士。19日,烈士吕挺被送回故乡东阳,并安葬于东阳市革命烈士陵园。

一个人感动两座城 ,一时间,烈士吕挺的事迹在安吉和其故乡东阳传开了,十余万干部群众自发前往吊唁。

两座城送别一个人 ,烈士吕挺魂归故里时,安吉数万群众沿途相送,高喊“英雄,一路走好”;东阳数万群众含泪相迎,高喊“英雄,我们接你回家”。社会各界纷纷掀起向烈士吕挺学习的热潮。

然而追悼会当日,在一个495人的微信群里却有人(张某某)对此发表了侮辱性言论,“死个人和死条狗有什么区别”、“现在隔壁死个人,多(都)没人知道”,引起网友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湖州市检察院发现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后,在9月12日,以张某某为被告向湖州中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捍卫英烈名誉

上午,湖州中院对湖州市检察院诉被告张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庭审全程同步直播

庭审中,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发表了答辩意见,并对检方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公益诉讼人、被告双方围绕张某某在涉案微信群公然发布对烈士吕挺的相关言论是否侵害吕挺名誉权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法庭辩论。张某某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并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

▲被告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消防官兵、退役军人事务局、社区群众、在校学生及媒体记者百余人受邀旁听庭审。

合议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虚拟空间里,任何公民都负有不得超过言论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言论自由的一般原则。

本案所涉烈士吕挺系浙江省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吉中队中队长,在执行水域救援任务过程中,为营救落水群众被急流冲走,壮烈牺牲,他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时代的正能量,全社会都应崇尚和学习,其名誉权神圣不可侵犯。张某某明知吕挺烈士的英雄事迹,仍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丑化英雄烈士形象,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且其言论被多名网友阅见,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张某某对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进行污蔑、贬损的行为属于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当庭宣判如下: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公告刊登媒体及内容需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浙江省省级媒体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人大代表有话说

湖州市人大代表朱宏在庭审后表示,市中院与市检察院两长同台办案,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让人民群众、旁听人员深切感受了法律的威严和公平公正。我们不能让英雄既流血又流泪。

群众代表有话说

湖州艺术与设计学校的老师沈晨怡在旁听完庭审后说,通过这次审判她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必须要有所考量。 英雄烈士是我们应该尊敬与学习的对象,我们不应该道听途说传播不当言论。

小编有话说

1.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侮辱烈士、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2.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法院依法审理并当庭宣判侵害烈士名誉权的被告败诉,对维护英烈名誉和社会公共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教育群众意义重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是中华民族的脊梁

让我们共同尊崇英雄

捍卫英雄!

责任编辑:于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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