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强迫、引诱未成年人使用兴奋剂属虐待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2019-11-19 07:48

人民日报客户端11月18日消息,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依法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共9条,主要包括打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等方面犯罪的内容,大致分为4个方面,其中一是加强源头管理,切断兴奋剂供应链条。司法解释明确走私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规定,非法经营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涉案物质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是扩大管控范围,防止向社会蔓延。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组织、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运动中非法使用兴奋剂,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定罪处罚;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公务员录用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涉及的体育、体能测试等体育运动中,组织考生非法使用兴奋剂的,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含有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的食品,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三是压实监管职责,强化主体责任。司法解释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反兴奋剂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兴奋剂违规事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四是其他相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涉案物质属于毒品、制毒物品等,构成有关犯罪的,依照相应犯罪定罪处罚;对于“兴奋剂”“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体育运动”“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等专门性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体育总局出具的认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做出认定。

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再次表明我国作为体育大国负责任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坚决严厉打击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该负责人强调,《兴奋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为依法打击兴奋剂犯罪行为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体育部门将从新的起点上积极构建反兴奋剂综合治理体系。

(记者 刘硕阳)

责任编辑: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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