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计生条例多处修改,删除超生应开除等条款

来源:观察者网

2019-12-23 09:09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其中删去“超生即辞退”法规,并将多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卫生工作机构”。

12月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下称:决定),删去原《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据了解,在修订前,该《规定》在第二十七条明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修订前《规定》的相关措施截图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将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超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决定还降低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

此次修订,该《规定》删除了此前规定的以上条款,修改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

2017年5月,北京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浙江财经大学、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4位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广东、云南、江西、海南、福建、辽宁、贵州等省份的地方立法中有关“超生即辞退”的规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为纠正和防止地方立法随意突破法律规定,建议对地方立法中增设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情形的规定予以审查。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点名建议稿中提到的7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其说明情况。截止2018年11月底,7省均已修改了当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超生即辞退”法规。

《决定》还提出,将《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具体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有关计划生育手续的;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为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办理再生育审批的;挪用、克扣、截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此外,《规定》删去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计生”,并将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卫生工作机构”。

责任编辑: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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