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一般不超过20%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1-02 11:52

(观察者网讯)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举行新年度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下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及典型案例。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执行局局长孟祥指出,《意见》明确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意见》还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的冻结市公司股票。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

图源见水印

责任编辑: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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