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动自行车新规:驾乘者必须戴头盔,16周岁以下可搭乘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5-15 17:00

(观察者网讯)驾驶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搭乘者有何年龄限制?又是否必须带头盔?这些都是与电动自行车安全息息相关的重要话题。

今天(15日),江苏从立法上确立了驾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制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并“为了解决十二周岁到十六周岁孩子上学放学接送问题”,将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年龄限制从十二周岁以下,放宽到十六周岁以下。

15日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指出,《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从“生产、销售和维修”、“登记和通行”、“保障和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省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和使用提出了要求。

观察者网注意到,《条例》明确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瞭望,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不得有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而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其中,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事实上,电动自行车载人一直是网络热议的话题之一。

2019年,《法制日报》曾在《电动自行车能否载人引社会热议 各地执法标准不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而对于自行车载人的规定,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当时,根据授权,江苏、宁夏和广西参照摩托车的管理规定,允许搭载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重庆、黑龙江则参照轻便摩托车的规定,完全禁止电动自行车载人。

针对此次电动自行车地方立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在3月28日至4月18日发起一项问卷调查,获得16678人次的有效投票。而其中一问,就与电动自行车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有关。

问卷指出,《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规定,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人员。

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日常生活中很多家长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其中不少是十二周岁以上的初中生,条例草案的规定不符合实际,也难以执行,因此建议放宽年龄限制至十六周岁。

所以,问卷征求意见:“您是否赞成将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从十二周岁以下调整为十六周岁以下?”

4月20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等多家江苏省内媒体报道问卷结果称,66%的受访者希望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调整为十六周岁以下。

还有网友表示,电动车带人,应该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年龄太大的和年龄太小的,骑车的时候都不得搭乘。

15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就新规介绍道,“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为了解决十二周岁到十六周岁孩子上学放学接送问题,缓解开车接送造成的校园周边交通拥堵,保障出行安全,我们将搭载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放宽到十六周岁。

除载人问题外,电动自行车的头盔使用规范也引起了许多关注。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驾驶、乘坐非机动车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

而从其他省市的立法情况来看,既有倡导性规定,也有强制佩戴头盔的规定。

江苏新出炉的《条例》则明确指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而此前的条例草案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但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当对佩戴头盔作出强制性规定。

理由是:据统计,近年在江苏省涉及电动自行车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占比达70%左右。而浙江宁波等地实践证明,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头盔有助于大大降低死亡率,是减少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效手段。

问卷根据意见提出了三个选项,分别是“赞成只作出倡导性规定”、“赞成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以及“赞成在倡导性规定的同时,对特殊人群作出强制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

其中,涉及的特殊人群可能包括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电动自行车搭载的未成年人等。

而相关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53%的受访者建议“作出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

据《现代快报》报道,还有22%的人建议在倡导性规定的同时,对特殊人群作出强制性规定并设定法律责任。对于特殊人员的界定,有82%的人把票投给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是电动车生产使用大省,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近3800万辆。翻页查看《条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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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童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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