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灯光师持汽油弹企图纵火,被判入狱4年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6-24 19:55

(观察者网讯)去年10月,23岁的香港舞台灯光师在将军澳非法示威期间,企图点燃手中的汽油弹,被在场观察的休班警制服。此后他承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有意图而企图纵火”两罪。

据东网、明报等港媒报道,今日(6月24日)该案在区域法院开庭审理。尽管被告曾多次表示深感后悔及自责,向法院求情轻判,但法官斥被告以纵火表达政治诉求会导致严重伤亡,法庭不会接受。

最终,被告被判两罪刑期同期报行,实时监禁4年。

被告姚少康步入法庭,图自明报

被告名为姚少康,23岁,是一名舞台灯光师。去年10月13日下午,逾百示威者在将军澳非法聚集,并用杂物筑起路障。姚少康于唐明街公园旁的路障处走出,右手持汽油弹,左手拿着打火机,走向正清理路障的警察,打算点燃汽油弹。

休班警察随即上前截停被告,被告挣扎欲逃,最后被制服。除汽油弹外,警察还在他背包搜出易燃液体及布块等。

今日(6月24日)此案正式在区域法庭开庭审理,法官胡雅文判刑表示,被告承认“有意图而企图纵火”罪,显示他有额外犯罪意图,其刑责比起一般纵火罪重。纵使辩方力陈被告仅企图以汽油弹燃烧路障,而非投向警方,法官认为被告依然罔顾正凊理路障的警员安危。

法官继续指出,绝不接纳被告使用汽油弹表达政见,强调被告行为绝不可以与和平示威混为一谈,并形容他是“罪犯”,而非“示威者”;加上被告案发的衣着(黑衣黑裤)装备,携备汽油弹到场等因素,均显示他有预谋犯案,以及存心隐藏身分。

被告早前曾向法院求情称,他被捕后一直被羁押,虽在本年5月终获保释照顾患癌病母,但其母在他保释6日后去世,令他深感后悔及自责。

法官斥被告行为蔑视法纪,幸好警员及时阻止被告投掷汽油弹,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故须判处阻吓刑罚。

对于“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法官以2年半为起刑点,“有意图而企图纵火”罪的起点则为6年。法官称除认罪外,被告没有其他减刑余地,两罪刑期同期报行,总刑期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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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齐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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