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司长解读国安法:被定罪有机会终身丧失参选资格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7-01 18:25

(观察者网讯)已刊宪生效的《港区国安法》当中规定:任何人被判犯下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加香港各级选举、出任公职的资格。但法条并未明确丧失资格的持续期限,引发媒体“是否等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疑问。

据港媒报道,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1日在记者会上解读称,《港区国安法》列举的四大罪行均属极为严重的罪行,其第35条未订明丧失(参选)资格的时限,“可以有机会被视作是终身(丧失资格)的情况。”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记者会上解读《港区国安法》第35条内容 视频截图

她补充,这里指的是分裂国家、颠覆政权、恐怖活动和勾结外部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所以在理解第35条时也要注意,其主体是因一些很严重的犯罪情况,才导致这个处罚。

《港区国安法》第35条规定: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此外,《港区国安法》第6条也就参选问题作出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特首林郑月娥表示,参选资格由选举主任决定,参选人报名时亦要声明拥护《基本法》及效忠,她不可能在此评论什么情况会失去参选资格。

而香港特区目前的《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均规定,任何人如被判囚超过3个月,不论是否获判缓刑,5年内将丧失被提名或当选资格。

1日上午,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在新闻发布会上就有关问题表示,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国际通例,《港区国安法》第6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宣誓效忠制度是参照基本法第104条关于公职人员宣誓效忠的规定。其中主要有两点不同:一个是宣誓效忠的范围有所拓宽;第二个是国安法明确规定,通过选举担任公职的人,参选时也要签署有关文件,来表示他拥护《基本法》、愿意效忠香港特区。

针对有媒体提出“反对派参选人是否会因为反对《港区国安法》而丧失参选资格”,张晓明表示,你提出了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但我相信,将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会依据香港基本法、这部国安法和香港现行有关法律对这个问题作出具体界定。制定这部法律就是要聚焦打击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而不是整个反对派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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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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