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对非法占地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观察者网

2020-07-31 22:05

据自然资源部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和《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7月31日上午10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新闻发布会。

自然资源部党组成员、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专职)陈尘肇:《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的、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发出“零容忍”新增违法违规行为的强烈信号,就是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发挥事前防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坚决止住新增问题。一方面,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要知道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屋是违法违规不可以干的。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以及村组干部,要知道耕地是受到国家严格保护的,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时候,或者是在给老百姓批宅基地时,要看看是不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不是占用耕地,不能违法批准,或者越权批准。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这里要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责任的追究。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二是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是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情形是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形是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切实保障好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没规划、缺计划,有的地方多年未批新的宅基地;二是计划指标政策不够明确,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三是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材料多;四是农户难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五是有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互为前置,存在政策“打架”现象。

责任编辑: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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