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响应国家救市号召”而非内幕交易,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状告证监会终审败诉

来源:观察者网

2020-10-11 11:03

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王良友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披露,2018年5月15日,证监会认定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王良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间,控制亲属股票账户,买入文山电力股票,交易异常。依据违法事实,证监会对他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73万余元、罚款34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因不服证监会处罚,王良友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证监会处罚决定。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良友诉讼请求。王良友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另据中国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显示,目前,王良友担任该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网页截图


中国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良友,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主席。

判决书称,王良友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证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行初1711号行政判决(下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良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张军,证监会的委托代理人朱自清、方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3个亲属账户交易,盈利173万元被罚521万

判决书披露,证监会于2018年5月15日对王良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明,王良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9月23日,文山电力停牌并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8月21日形成,9月23日公开。作为时任文山电力实际控制人南方电网的副总经理,王良友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随后,证监会公开了王良友控制和利用亲属“于维松”“于粟宇”和“闫卫红”账户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情况,在2015年8月至9月期间,多次交易股票。

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于维松”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12,100股,买入成交金额3,552,490元,2016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3,985,486元,盈利456,308.27元。

201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于粟宇”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508,050股,买入成交金额4,405,889.50元,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944,433元,盈利564,297.85元。

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闫卫红”账户累计买入“文山电力”421,000股,买入成交金额3,585,720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卖出,卖出成交金额为4,287,333元,盈利717,086.15元。

综上,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文山电力”共计盈利1,737,692.27元。同时,证监会认定,上述账户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明显异常。

证监会根据王良友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没收王良友违法所得1,737,692.27元,并处以3,475,384.54元罚款。

王良友状告证监会,主张买股票为“响应国家救市号召”

王良友对证监会处罚不服,向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证监会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证监会向王良友发送调查通知书,对王良友予以立案调查。2017年10月10日,证监会向王良友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良友签收后,要求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

同年11月7日,证监会向王良友送达听证通知书。22天后,2017年11月29日,证监会召开听证会。听证时,王良友及其代理人认为:

一,王良友虽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包括本案所涉内幕信息,并没有参与、也不知悉内幕信息。

第二,其交易行为均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明显异常交易。

第三,本案发生在特殊的救市时期,不能把正常时期重大资产重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和逻辑,简单套用到本案。

第四,即使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明显不当。

第五,此案最终处理意见将对个人及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对于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经复核未予采纳。

对于几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作出认定。其中,对于王良友主张其买入“文山电力”为响应国家救市号召一节,一审法院认为,王良友并未以自己的名义买入该股票,而是利用他人账户买入,可见其买入行为本身就具有隐蔽性,且其买入“文山电力”时间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发出公告时间并不吻合。故对于王良友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良友的相关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故对其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王良友的诉讼请求。

终审法院:王良友败诉

王良友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王良友作为涉案文山电力内幕信息的法定知情人,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进行了文山电力的证券交易活动,且不存在阻却违法或豁免的事由,构成了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交易的行为,证监会通过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对王良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北京市高院认为,王良友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没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王良友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相应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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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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