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审,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拟入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等

2020-10-13 10:24

@中国新闻网 10月13日消息,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二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记者 张蔚然 张素)

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将适用更重刑罚

此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了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记者 曹音)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被认定为犯罪

另外,根据草案,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降低刑责年龄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不时进入公众视野,从黑龙江13岁男孩强奸案至湖南衡阳12岁男孩弑母案、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少女案,每一起案件都冲击着公众神经。

早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便联名联名提交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

而到今年省人代会、全国两会期间,低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也都成为热议话题。

金羊网1月份报道称,广东省人大代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赵广军说,最近有两部热播电影《少年的你》《误杀》让越来越多人关注到未成年人犯罪,“我平时在工作中也接收了不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求助案例。曾经有一个被故意伤害的孩子,因伤人者未满14岁,无法定罪,最后只是对方家长带着孩子道歉。在这里我想请全国人大代表帮忙呼吁,能不能从国家立法层面,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年龄降低至12岁?”

新华网5月份报道称,全国人大代表谭平川和陈建银均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陈建银称,自上世纪90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月,封面新闻援引四川省人大代表、省法院特约监督员、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文忠的话说,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已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2006年我国通过修订1986年《义务教育法》将未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年龄7周岁提早到6周岁。适龄儿童经过六年的小学教育,大多已年满12周岁,已接受来自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各形式的教育及影响,对不侵害他人生命、财产等基本的法律、道德等行为规范及侵害行为后果等应已充分认知,具备辩认、控制自己恶性行为的能力。

他同时还介绍,以12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符合国际公约规定并有国际经验可供借鉴。2007年《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当前国际上,土耳其、荷兰的刑责年龄下限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也有建议应构建保护预防,一体化机制

然而,也有一些专家、代表并不赞同降低低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

也是在1月份的广东省人大会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被称为“法官妈妈”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陈海仪表示,从国际上看,14岁是大部分国家的刑责年龄基本分界点。要改变犯罪刑责年龄或是承担刑责的界限,需经长期论证并具备相应数据支撑,需要充分调研。

陈海仪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都属于综合治理问题,是系统工程,应当构建保护和预防一体化机制,而不能仅将极端个案发生的原因简单归结到未成年人群体上。

她透露,广州城区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下降,其中恶性犯罪案件占比并不高,一些极端个案背后都存在家庭问题,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比正常孩子多得多。面对这些案件时,一定要看到它们背后隐藏的社会问题,做好社会保障的配套。

持同样观点的还有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他表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确实有所增加,然而,降低刑责年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可能诱发更低龄的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代表在经过调研之后,对降低刑责年龄的态度发生了转变。

《新京报》5月27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方燕在去年全国两会时,还持赞成降低刑责年龄的观点。然而,经过一年调研,她的观点开始转变。

“我原有的想法动摇了,为什么?一个就是低龄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整个未成年人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客观讲还是不占大多数,不具有普遍性;第二个,这些孩子为什么暴力犯罪?家庭环境、学校教育以及社会、网络等,带给了这些孩子什么?这些孩子是不是也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整体缺失的一个恶果?我们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她说道。

方燕认为,应该激活收容教养制度。“随着2014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和争议,在实际运行中日渐式微。收容教养存在缺乏具体法律依据、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和期限不明确等实体问题;审批程序不公开、缺乏救济等程序问题;以及执行场所混乱、执行方式单一等执行问题。”

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方燕认为,家长要承担孩子进行法制教育的职责。“既然当了父母,就要承担起父母的法定职责,包括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性教育、生命教育等。”

人大法工委:拟对法定最低刑责年龄作个别下调

10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大家的共识是应当管起来,既是矫正犯罪的需要,也是保护受害人正当诉求和利益的需要。只是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关进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矫治的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制度等,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总体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臧铁伟说,对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责任编辑:奕含
刑法 未成年人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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