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乳山公安:依法打击处理两名“非访”人员,曾多次赴京越级走访

来源:观察者网

2020-10-25 14:36

山东威海乳山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乳山发布”10月25日通报,日前,乳山市公安局依法打击处理2名“非访”人员,将涉嫌寻衅滋事的段某、宋某启依法行政拘留。

段某,男,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某村人,自2019年4月以来,段某多次到济南、北京越级走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段某不思悔改,2020年9月9日,再次到北京越级走访。9月15日,乳山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段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宋某启,男,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某村人,自2018年6月以来,宋某启多次到济南、北京越级走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后,宋某启不思悔改,2020年9月2日,再次到北京越级走访。9月15日,乳山市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宋某启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上述案例中的段某、宋某启二人,没有按照国家允许的信访程序和规定正常上访,而是肆意扰乱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必将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不是不允许上访反映问题,而是应逐级反映,依法信访。不遵守国家信访秩序,采取蓄意的、过激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方式,集体访、闹访、缠访、越级访。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让社会更有秩序,让法制、公平、公正的阳光普照神州大地。对于历史遗留问题,也必须依法解决,按章办事。对违反国法和规章制度的不合理诉求,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给予解决办理。当前,非法信访主要突出表现为以下形式:

1 越级访

一人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多个信访接待场所走访,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听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对此,公安机关将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扰乱单位秩序或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将被行政拘留,严重者将被刑事拘留。

2 重复访

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的。对此,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的以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3 滋事访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将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并以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4 缠闹访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者。对此,公安机关将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处罚。

5 煽动访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对幕后操纵都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处罚。

6 危害公共安全访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7 妨碍交通秩序访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予以治安处罚。

8 非法携带危险品访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将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9 自残访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将以放火罪、爆炸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 伤害他人访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1 陷害他人访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轻者拘留几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2 敲诈勒索访

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3 示威访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轻者行政拘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4 在公共场所宣泄访

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轻者治安拘留,重者触犯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15 在国家重点地区丢丑访

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重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6 制造恶劣影响访

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重者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17 阻碍执行公务访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将从重处罚。

18 发布不实信息访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轻者追究行政责任,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上访,触犯法律,除失去人身自由之外,还会对自己的未来和家人产生重要影响。

每个人的违法犯罪个人信息将被永久记录,将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参与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直系亲属子女是不能录用为政治条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长的保卫兵、驻港部队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允许的。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问题家长”的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刑法》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责任编辑: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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