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若黎智英逃离香港,法官要负责吗?

来源:观察者网

2020-12-24 18:45

(观察者网讯)12月23日,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及串谋欺诈的乱港头目黎智英,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保释。在多名乱港分子弃保潜逃之际,法官这一决定,令香港不少政界及法律届人士哗然。

香港前特首梁振英质问:“若黎智英逃离香港,法官要负责吗?”有法律学者表示,若律政司就保释决定上诉终院失败,特区政府应考虑将黎智英移送内地审理。

“法官又错了”

梁振英23日晚在脸书(Facebook)发文,直指:“法官又错了!”他以日前宣布“流亡”的袭警暴徒曾志健为例,指出这说明法官不断错判被告人潜逃的动机和概率,但犯了这样明显和低级错误的法官,竟然可以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

梁振英认为,黎智英潜逃的机会极高,他质问道:“如果他(黎智英)逃离香港,决定准许保释的法官要负责吗?许智峰等人潜逃前的谎言和潜逃后的大言不惭,所有法官都要引以为戒。”

黎智英因涉及2019年至2020年的多次未经批准集结,被指控6项罪名;此外,今年8月,黎智英与其2名儿子及壹传媒高层等共10人,分别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串谋欺诈等罪,被香港警方国家安全处拘捕。但在上述案件中,他皆获准保释。

直至今年12月2日,黎智英向警方报到时被落案控告欺诈罪。负责审理案件的总裁判官苏惠德为国安法指定法官,他12月3日拒绝了黎智英的保释申请,黎智英被押送收押所。

12月11日,黎智英再被加控违反香港国安法“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苏惠德12日以黎智英有机会在保释期间再犯案为由,拒绝其保释申请,并下令将他还押至明年4月16日,与欺诈案同日再讯。

不死心的黎智英其后又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保释申请,同样是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的李运腾,12月23日以保释金1000万港元以及多项保释条件,批准黎智英保释。

梁振英23日指出,黎智英的3名人事担保人,分别是荣休主教陈日君、律师何俊仁以及香港浸会大学客席教授吴明德,“这三人和黎智英是什么政治关系?国家安全案件可以接受这些人提供担保吗?

江乐士:律政司就保释申请上诉终院“史无前例”

“修例风波”以来,不断有被控罪的乱港分子弃保潜逃。11月底,被控刑事毁坏等罪的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打着“公务外访”的旗号出逃丹麦;12月22日,被控袭警及暴动罪的曾志健因缺席聆讯,被法院发出拘捕令,他其后宣布正在“流亡”。

尽管黎智英此次的保释条件远比之前严格,但法律界人士仍然质疑其中的漏洞。

江乐士  图源:东网

“东网”24日援引香港特区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的话说,黎智英多案缠身,其涉嫌的违反国安法、串谋欺诈等,一旦定罪或会被判重刑,相信他不会希望自己在监狱度过余生。江乐士认为,即使黎智英交出所有旅游证件及被软禁在家,但以其财产、权力、人脉,一旦他选择潜逃也能找到可行方法。

江乐士指出,法官开出黎智英每周3次去警署报到的保释条件存在漏洞,应该下令其每天报到,质疑黎智英为何不用戴上内置GPS功能的电子脚镣。

眼下,香港律政司已表态将就黎智英保释一事上诉至终审法院。江乐士表示,律政司就保释申请上诉至终院史无前例,但他也指出,律政司在上诉时,必须证明法官李运腾批准黎智英保释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涉及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他坦言,这绝非易事

黎智英的保释条件还包括不得受访及使用社交媒体,23日,他的推特(Twitter)账号已经停用,过往内容也被清空,有关页面显示“此账号不存在”。

黎智英推特账号已停用

对于上述保释条件,执业大律师龚静仪认为同样存在漏洞,因为黎智英本身就拥有媒体,他大可不用署名的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刊登到网络或报纸,让他可以继续和外国势力联系,重犯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的机会甚高。此外,1000万港元的保释金,对黎智英而言也是“九牛一毛”。

法律界人士:若黎智英潜逃,法官必须问责

据大公文汇全媒体24日报道,全国港澳硏究会会员、法学教授傅健慈接受访问时狠批,对法庭的裁决感到匪夷所思和十分失望,更慨叹“唔知依家高院啲法官做紧咩?(不知道现在高院的法官在干什么)”

傅健慈  图源:大公文汇全媒体

傅健慈接受橙新闻访问时直指法官犯了原则性错误。他指出,黎智英是在保释期间,涉触犯香港国安法被捕,根据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有关保释规定,便足以拒绝让他保释。加上引用香港国安法第42条的有关保释条文,法官已不应批准黎智英保释。若他最后真的潜逃,有关法官必须问责。

傅健慈说,黎智英保释条件众多,说明法官心底也知道他的潜逃和再犯风险有多高。傅健慈赞扬律政司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不过,若律政司上诉失败,傅健慈建议特区政府考虑引用香港国安法第55条和第66条,将黎智英移送内地审理。

观察者网注: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2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根据香港特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9G条,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a)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或(b)在保释期间犯罪;或(c)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则无须准予被控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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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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