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其它区域短租需本栋楼业主同意

来源:观察者网

2020-12-25 09:46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12月24日消息:当天,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日,北京市住建委也发布了对该通知的解读。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解释称,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有违“房住不炒”精神,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二是带来社会治安隐患;三是扰民问题突出。

全文如下: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在本市其他区域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

(四)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书面告知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告知社区居委会。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

(二)业主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住宿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住宿人员、房屋等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

(二)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

(四)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人员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九、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发现违规经营短租住房的,应当及时组织属地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

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公安、网信、文旅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要求房源发布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履行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对该通知的解读:

12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四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称该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对于落实“房住不炒”“租购并举”,对于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对于解决短租住房藏污纳垢、城市民宿脱离监管等问题,对于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作用重大、意义深远。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兴起,我市大量居住小区内的民宅以“城市民宿”形式对外出租。“城市民宿”本质是“日租房”“钟点房”等短租住房。短租住房与酒店、旅馆相比,不按照公安机构要求对房客进行信息登记;与长租住房相比,不签住房租赁合同,更不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短租住房价格低、位置较好、手续少,一定程度上迎合了部分旅行人员“省钱短住”的需求。但短租住房又存在很多问题,亟待纳入规范管理。

一是有违“房住不炒”精神,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一方面,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总体仍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如果居住小区内房屋被用于短租经营,就失去了长期居住功能,进一步加剧了租赁市场供求矛盾,不符合党中央精神。另一方面,大量短租住房经营者是游离于监管之外个体“二房东”,长租短租兼营或打着长租旗号干短租,严重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二是带来社会治安隐患。一些经营者不与房客不见面,“一人预订、多人入住”“张三预订、李四入住”“只出租、不管理”等现象非常普遍,到底什么人入住、在房间内干什么,房东、经营者及短租网络平台都不掌握,管理部门更不知道,失管的短租住房容易成为娼妓、吸毒人员甚至暴恐分子的藏身之所,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三是扰民问题突出。“民宿房”“短租房”混杂在居民楼内,由于房客流动性大、入住时间不定、人员混杂、夜间活动、不守公德等情况,扰民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小区住户正常居住生活,引发了大量投诉举报。

规范管理短租住房市场,是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重要工作。《通知》突出首都功能定位和规划,明确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规定了短租住房必备条件和短租经营行为管理要求,明确了短租住房出租人、经营者、互联网平台、房客、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管理部门等相关各方的责任。回应了广大百姓对严格规范短租住房的强烈呼声,从源头上解决了短租住房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对于维护租赁市场秩序和首都社会安定和谐意义重大。文件规定落实到位,还需要相关各方一起努力,还需要广大百姓、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北京大学教授、博导、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

我在研究住房租赁立法的同时,一直关注《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这个文件。8月份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我就表达了我的观点,《通知》可以用“三有”来概括:

一是于法有据。征求意见的时候,网络平台、短租经营者对于要求“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无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反对声较大,认为太严苛。《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是这么规定的:“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通知》的规定完全符合《民法典》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精神,是对业主居住权益应有的保障和尊重。

二是有例可循。国际上大城市对于利用居住小区住宅经营短租房或民宿,基本上都有严格的规范管理要求,特别强调对相邻权人权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保障,基本都实行事前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制度,跟旅馆业一样要求入住信息及时报送警察机关,并且都强化了网络平台和经营者的责任。从国内其他城市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经济特区旅游条例》都规定住宅用于经营民宿等住宿服务都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对于短租经营参照旅馆业进行管理。

三是城乡有别。政策适用范围限定为“国有土地上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并不包括乡村房屋。北京市对于“乡村民宿”,是鼓励发展的。2019年北京市文旅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并规范乡村民宿发展,既能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村民收入,同时由于用于经营乡村民宿的房屋空间相对独立,不会存在城市民宿带来的扰民、治安等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尹飞:

对于北京市住建委等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我想从法律的角度谈一点看法。住宅从本质属性来看,就是为了满足人们居住生活,也就是说住房首要目的是用来住的,而不是用来炒的、也不是用来经营的。在当前鼓励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业主将闲置的住房用来自行或交给他人经营短租住房当然也无可厚非,既增加了自己的收入,也满足了他人需要。但是前提是不能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居住生活,对利益相关人尤其是相邻权人的利益保护,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内外法律制度的通行做法。尤其是在城市居住小区,房屋空间紧密相连、人口密度较大,加上短租房的特点就是住宿人员频繁变化、住宿时间不确定,扰民、治安等问题频发,这些年已经引发很多矛盾纠纷,严重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居住生活。《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了界定。北京市这个政策的出台回应了社会发展现实矛盾问题,有效地落实了《民法典》等上位法对于住宅小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居住权益的保障,对于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和居民生活安宁意义重大,我相信也必将得到广大小区居民住户的热烈欢迎和拥护。

责任编辑:李天宇
北京 短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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