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不得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和移动终端应用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1-12 09:56

1月8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六章共54条。其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从业者,《征求意见稿》提出,其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合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一系列信息发布审核、安全管理及评估制度。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获有关部门许可;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获有关部门许可。

同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网页截图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将被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奕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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