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议未成年网络保护:从“堵”到“疏”,家庭、社会与平台多方协同

来源:观察者网

2021-05-11 16:39

(观察者网讯)《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版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增的“网络保护”专章引发多方热议。

5月7日,观察者网和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新机遇、新发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与建议”研讨会,来自团中央、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律所及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专家,就未成年网络权益保护展开研讨。

与会专家们充分肯定了本次修订中增加的“网络保护”专章17条包涵的立法精神,高度评价我国互联网平台促进网络保护技术手段创新能力。会上形成的共识是:未成年网络保护的核心主体是家庭,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效模式是社会多方协同共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思路是从“堵”到“疏”

据团中央青少年权益维护部滕素芬处长介绍,《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研究报告》数据显示:

我国未成年网民的规模超1.75亿,青少年中的网络普及率达93.1%,城乡差距很小;目前学龄前儿童使用互联网的比例达32.9%;网络普及率的低龄化趋势加快,10岁以下儿童人群有78%,随着国家新一轮“新基建”的推进,会有“井喷”式的增加趋势出现。

对此,藤素芬有感而发:“单纯的限制和‘堵’的保护手段难以达到效果,只有进行积极的引导和网络素质教育,才有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张超律师认为,这次修订体现了监管思路从“堵”到“疏”柔性治理的变化。

张超用自己孩子为例解释这个变化:“以前强调‘堵’的时候,是把孩子当做一个客体,就是孩子得听我的,让他玩什么就玩什么;而现在是把未成年人看做主体,要让他参与到治理中来,要尊重他的权利。”

张超接着提到另外一个看法的转变:“之前我们关心孩子沉迷网络问题,那个时候觉得全都是网络的错,它们就是责任主体,会把矛头指向平台企业、还有指向游戏厂家。但是这么多年来,大家终于认识到这是需要大家共治的问题,它不是某一方的责任问题,所以网络保护专章充分体现了学校、家庭、社会、互联网平台多方共治的理念。”

孩子沉迷网络,是需要大家公治的问题(资料图)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郭开元所长指出,增加的“网络保护”专章在立法精神上,重视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发展权、参与权,同时新法也衔接了《民法典》、《国际儿童权力公约》的立法主旨,针对突出的网络保护问题,坚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主张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夜间关闭对于青少年的游戏服务义务,也规定了监护人的角色。同时,新法也要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寻求更好的平衡。

家长角色在未成年网络保护制度落地中,居于核心地位

与会专家反复强调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共治”协作模式中,家长行为表率是具有核心作用的,而不是简单“打板子”到互联网平台身上。

张超认为在“防沉迷”的社会责任上,需要强调家长的网络素养,以身作则,正确引导。

滕素芬处长提出:调查报告的数据显示,因为家长网络素养低,学校网络技能教育不到位,高达65.6%的未成年人网民是通过自己的摸索掌握上网技能的,这就导致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行为会有偏差。因此,她呼吁:“要加强网络素养和教育方式研究,明确新时代的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内涵,同时,网络素养的标准要拓展到全民,特别是家长。”

针对家长网络素养与教育行为如何从法律上进一步规制的可能,以及规制的社会成本与技术条件为何,如何从道德伦理上引导和界定家长的网络教育和保护责任,如何从社区共治的互动中创新出一种柔性的治理模式,如何与正在审读中的《家庭教育法》进行衔接、加强各部法律之间的配合等问题,与会专家进行了认真讨论。

从产品、运营、内容等多方面探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专家们一致认为,“网络保护”专章许多条款的落地,需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配合。

张超律师总结了四个方面的具体需求:一是在“网络沉迷”治理方面,一些平台的“青少年模式”的设计与效果都不错,需要进一步优化推广;二是处理以伪装方式出现的不良信息,需要技术精准识别与拦截;三是严格处理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的扩大;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情况时,有报告义务。

互联网平台可以从产品、运营、内容等多方面入手,全方位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服务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资料图来源:网络传播杂志

谈及平台责任,与会的抖音未保内容运营负责人介绍,抖音一方面通过完善和创新“青少年模式”、“时间锁”、“亲子平台”等产品功能,从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层面,帮助未成年人养成合理、安全用网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DOU知计划、DOU艺计划、都来读书等项目,号召和激励平台创作者积极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科普、艺术、文化等内容,打造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优质内容池。另一方面发起包括学术机构、媒体等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专线"专项行动,探索建立一套多方有效协同的工作机制,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服务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提升和全面发展。

发达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经验应“选择性借鉴”

华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副教授潘妮妮介绍了部分发达国家在传统未成年人保护和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实践领域的做法。她得出4点结论:

一是在传统的“未保”领域,西方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支持渠道和社会心理辅导“基础设施”,但也带来官僚主义的依赖性,中国在借鉴时需注意克服;

二是在“移动互联”时代,中国的“网络保护”立法显示出较鲜明的积极保护与消极保护并重的特色,积极保护内容大有文章可做;

三是关于文化产品市场的管理和治理的思路上,西方多采取的是一种事后经济惩罚手段,重点指向企业,容易产生对抗,这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的文化产品再生产规律;

四是在未成年人保护中,中国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势和投入能力非常重要,但要与社会各界协作落地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传媒大学媒介与公共事务研究院郐颖波副院长指出,6月1日即将实施的《未成年保护法》“网络专章”17条,体现了我国对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已具有了整体的理念与规划,具备了开辟自主创新道路的能力。尽管现实中难点还是很多,情况比较复杂,但政策上具有统筹性、前瞻性与可持续性的优势,同时互联网平台企业有能力在未成年人保护所需的产品、功能、内容等方面持续创新。

到会专家们呼吁积极营造普法氛围,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未成年网络保护实施条例细则出台,用更加精细化的条款,让下一步的监管执法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

北京大学国家战略传播研究院王维佳研究员强调要从两个层面,即技术与案例层面和产业经营逻辑层面,来思考“保护体系”的可操作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副教授则在发言中强调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范与规制中社会损失如何最小化问题。

复旦大学中国研究院林凌副研究员指出广大青少年不仅是被动的“信息接受方”与“受保护者”,在很多情况下他们也是文化产品创造过程的积极参与者、扮演着“二次创作者”的角色。

以上都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视野。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李泠
未成年人保护法 抖音 网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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