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拟修订计生条例:子女3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育儿假

来源:微信公众号“郑州日报”

2021-11-23 14:08

据微信公众号“郑州日报”11月23日报道,今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作为人口大省,我省计生条例何时修改备受关注。11月23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此次修改属于部分修改,与现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比,《决定(草案)》修改17条,增加5条,删除9条。

关键词:育儿假

子女3周岁前,夫妻每年可各休10天

规定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同时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社会抚养费相关的处分规定。《决定(草案)》明确,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决定(草案)》还明确了夫妻双方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关键词:妇女权益

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决定(草案)》明确,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关键词:托育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母婴设施

《决定(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同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关键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

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决定(草案)》明确,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且女方年满四十九周岁的夫妻,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时或者住院期间发放护理补贴。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参照执行。

关键词:托育机构

虐待婴幼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托育机构,《决定(草案)》还规定,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丽
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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