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通报一学生被投放异物,律师:根据物质属性和行为人追求的后果定罪

来源:东方网

2022-06-13 18:52

昨天(6月12日)晚上,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布通告称,当天中午该校一学生在图书馆向另一名学生的咖啡杯投放异物。目前,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网传所投“异物”系某氨基酸类商品,此说法仍待有关部门调查。不过,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从多方了解到,过量服用该类药物存在一定的风险,多个电商平台上可以搜到诸多相关商品信息。

此前,被投异物的女生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其表示“不论他买的药是否有催情效果,他都已经有这个主观意图。”

记者据此在电商平台上搜索,这类商品名称中多含有“女性专用”“速效”“保健品”等词汇,商品图中也多见女性图片,部分商家还使用了较为露骨的文字与图片进行了低俗的宣传。

在某电商平台上,其中一款商品的包装外盒显示其配料依次为葡萄酸、碳酸氢钠、柠檬酸、牛磺酸与烟酸,类型为其他固态饮料。

根据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查询,生产者为河北邯郸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明细有3类,分别是植物饮料、压片糖果与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

那么,什么是固态饮料?《固体饮料》国家标准发布于2013年7月,是指用食品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或冲泡饮用的固态制品。

而上述企业许可生产的果蔬固体饮料,标准中又明确,必须含有果汁(浆)或蔬菜汁(浆)。

不过,该商品包装显示其配料依次为葡萄糖、碳酸氢钠、柠檬酸、牛磺酸与烟酸,并无果汁(浆)与蔬菜汁(浆),这显然并不符合标准要求。

当记者今天再次在电商平台打开此类相关“收藏”商品时,不少显示“已下架”或“商品过期不存在”。

那么,这些氨基酸类商品到底有什么作用呢?

一位医学专业人士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学生投放的异物需要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针对网络盛传的某类氨基酸药品,其属于人体内源性非必需氨基酸,常用于感冒患者,具有一定的抗病毒作用。

上述医学专业人士表示,并没有研究表明该药物对性功能的提升或抑制有任何必然关系。同时,过量服用该药物会对人体的神经中枢产生影响。

专业人士建议,不要盲目轻信网络商家的虚假宣传,相关药品应遵循医嘱使用,冒然使用存在一定风险。

昨天晚上,此事引发大量关注,不少网友表示“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陈丽天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警方还未披露该男生所投异物为何,如果放置危害他人身体及生命健康的药物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犯罪。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部副主任李贺超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表示,此事要根据投放的物质属性以及行为人积极追求的后果来定罪。

她认为,如果投放的物质引起人体的伤害,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投放行为作为这两个罪名的实行手段。

如果投放的物质有网传的“性药”的作用,则可能涉嫌强奸罪,“这也分情况而定”。

“这里有一个认识错误的问题,如果行为人想要下的是性药,而实际上药品不具有这个功能,也就是行为人被卖家骗了,那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应该构成强奸罪未遂。”

如果男生的主观意愿不是为了强奸,而是为了让这个女生当众出丑,损害她的名誉,那就涉及到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切最终以警方调查结果为准。”李贺超强调。

此外,陈丽天建议无论男性女性,在公共场所不要饮用来历不明的饮料。对于自己携带的食物,最好放在自己的视线之内,不给他人可乘之机,“不过这种也是防不胜防,在学校的图书馆大家都是同学,怎么会想到去防范呢?”

(东方网·纵相新闻 陈丽娜 卞英豪)

责任编辑:林铃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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