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范家庭托育点: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来源:观察者网

2023-03-16 09:47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3月15日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近日就《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登记机关应及时将家庭托育点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征求意见稿》指出,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

(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

(四)无犯罪记录。

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同时是照护人员的,应符合上述条件。

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

家庭托育点应提供适宜婴幼儿成长的环境,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照明舒适。

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关于《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我司组织起草了《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rkjtsjtc@nhc.gov.cn。

二、传真:(010)62030790。

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邮编10003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

附件:《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

2023年2月9日

责任编辑: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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