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科的声明若有违事实,是否需担责?

来源:观察者网

2023-04-04 16:51

【文/观察者网 周弋博】

近日,体育明星张继科涉赌债纠纷一事持续发酵,屡次登上微博热搜首位。这条原本被公众以为是捕风捉影的消息,在《经济观察报》首席编辑李微敖透露部分细节后,逐渐被挖掘出了各种“实锤”。

该事件发展至今,已经从单纯让人“吃瓜”的八卦消息,逐渐演变成了严肃的法律事件。4月4日,观察者网咨询了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璐律师,将该事件所涉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张继科

问题一:根据爆料,张继科因沉迷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如果情况属实,这些赌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债主是否有权要求张继科进行归还?

刘璐赌博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赌债也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未偿还的赌债,债主无权要求当事人归还,但对于已经偿还的赌债,由于是基于非法原因给付,不符合不当得利要件,同样也不支持当事人要求债主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问题二:如果李微敖所爆料的《借款合同》属实,张继科的债主是否可以根据该合同起诉张继科要求还款?该合同所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99%,该标准是否属于“放高利贷”,是否会因此构成违法?

刘璐:如果有证据证明债主事先知晓张继科的借款用途系用于赌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况,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张继科获得的“借款”应予以归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通常参照一年期LPR确定。

若未有《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99%,则年利率为23.88%,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合同成立时间:

若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以前,则借款利率约定符合当时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由于此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仅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至2020年8月20日当日,其后利率应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

若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后,则应合同约定的利率过高,超出了合同成立时法律规定对民间借贷的限制,最高利率不得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法院会予以调整。

李微敖在微信公众号“十驾”中曝出的疑似张科签名、捺手印的《借款合同

至于此种利率过高的行为,是否属于“放高利贷”,其实是生活中的通俗说法。实际上,我国《刑法》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专门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系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而对于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亦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在本案中,不会因为本案利率超出法律规定而被认定违法犯罪,最主要是要看出借人是否系出于营利目的,以放贷为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3.【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问题三:如果李微敖所爆料的内容不实,张继科并未欠下赌债或向债主提供景女士隐私视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刘璐:可能涉及到的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尚且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问题四:张继科工作室曾发表声明称“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同时还转发了律师声明重申类似内容。如果这些声明内容不实,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是否会导致张继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变重?

刘璐:律师声明本质上是律师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律师声明是针对社会公众,类似向公众喊话或者表态,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若律师声明不实,除非律师声明的内容严重误导公众、煽动舆论且影响社会秩序,否则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所以对明星来讲,发律师声明的利远大于弊,同时也善意提醒各位律师同行,应谨慎把控风险,核实律师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张继科工作室 发布的声明(左)与转发的声明

问题五:截至目前,已有包括安踏在内的十多家企业与张继科终止合作。类似于这种品牌方单方面和签约明星解约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璐:近年来艺人明星丑闻频出,在涉及到与艺人明星合作或代言的合同中,通常都设置有违约条款、道德条款

在艺人明星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时(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台独、港独、反中等不良行为、言论或事件),品牌方有权解除协议,且对方应赔偿因此给品牌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若合同中有类似约定,品牌方终止合作属于品牌方依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属于违约,相反的,若合同中有约定,被解约方的明星可能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数据来源微博“老板联播”,间戳为4月3日15时许

事件始末梳理

3月30日,@张继科工作室 发布声明称,部分侵权用户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针对张继科先生品行及私生活的诋毁言论,诽谤其牵涉赌债纠纷、资金诈骗等违法行为,意图损害张继科先生的社会声誉。张继科先生无任何债务纠纷,更不存在损害他人隐私以求自保之情况,谣传内容纯属捏造。

3月31日,@张继科工作室 转发了一份律师声明。该声明称,有律师团队目前已经接受委托,对新浪微博、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存在的侵权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并将对多次发布或拒不册除侵权内容、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重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以维护张继科先生的合法权益。

3月31日凌晨,@李微敖 在微博发文称,“张继科将景女士的私人视频,传给他人,此情况属实”,一度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在接下来的数天里,@李微敖 连发多条微博,并暗示自己掌握了该事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4月2日晚,李微敖在微信公众号“十驾”发表题为《我为什么要对“张继科事件”发声?》长文解释情况,并称一名来自武汉的“S先生”是张继科的债主,后张继科向“S先生”发送了明星景女士的隐私视频,“S先生”转而向景女士索要财物,结果景女士报案,“S先生”在2020年2月被抓。

“S先生向景女士要钱,发生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开始他要2200万,说让景女士为她的前男友张继科先生代偿赌债人民币2200万,后来把金额减到了1700万。”李微敖在文中写道,“S先生向景女士的经纪人,发送了张继科先生的欠条、护照等照片,以及景女士的3段私密视频和1张视频截图。”

据李微敖透露,“S先生”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而张继科在该案件中是作为“证人”的身份出现的,并发表了诸如“曾给S先生看过(景女士的)私密视频”的证词。

李微敖还表示,“S先生”的辩护律师们向法院出示过张继科出具的《借款合同》照片复印件、银行汇款单据,以及手机银行汇款明细图复印件等等。在这篇文章中,李微敖晒出了疑似张继科签名、捺手印的《借款合同》照片。

4月3日,安踏官方删除张继科相关微博、官方旗舰店下架张继科宣传物料的消息引发热议。3日下午,安踏客服工作人员向观察者网证实了这一说法:“目前,我们已与张继科先生终止所有合作。”不过对于具体原因,该工作人员并没有做出回应。

另据国内媒体不完全统计,张继科涉赌博事件进一步发酵后,与他“划清界限”的企业已经不下十几家。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周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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