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披露:一大学教授宣扬躺平摆烂、历史虚无主义等被巡视指出
来源:观察者网
2024-07-19 08:02
7月15日,微信公众号“中国方正出版社”刊发《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认定与处理》一文称,“苏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某出身贫困家庭,一步步从农家子弟成长为高级知识分子和法学专家。由于成长经历坎坷,苏某性格孤僻、特立独行,一贯快言快语甚至言行偏激出格。在课堂教学中,总体上看,苏某虽然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但多次鼓吹、宣扬‘躺平’‘摆烂’‘投机’‘及时行乐’或宣传历史虚无主义等‘野史’标新立异,曾被学生投诉,也多次被教务处约谈,但苏某仍我行我素,后被巡视指出。”
这篇文章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今年3月出版的《高校系统违纪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一书。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方正出版社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主管主办的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唯一专业出版机构,出版内容主要涵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法规类、纪检监察业务类、廉政教育类、廉政文化类、党建社科类等方面,重点出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决策部署、思想理论和党纪党规等宣传教育图书,以及作风建设、执纪办案、巡视监督等业务指导用书。
文章指出,关于苏某上述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宜认定为违纪。苏某的上述行为与他的成长经历、性格、个性有关系,虽然言行不够妥当,但也没有明显违反教学纪律,从保护学术自由、保护教师工作积极性角度看,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条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文章强调,“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文章称,营造健康向上的正能量环境是一个人生活学习的必备要素。教师负有立德树人职责,传播正能量是其应尽职责。本案例中,苏某孤僻的性格虽与其成长环境有关,但其身为高校教师,在走上三尺讲台后,在注重业务素养的同时,应当注重自身健康阳光心态塑造,也应引导学生避免负面情绪、言行的影响,塑造阳光健康的心态,而不能宣扬“躺平”“摆烂”“投机”等与新时代青年形象不符的观点。从苏某在教学和日常生活行为表现看,向学生鼓吹“躺平”等错误思想,由于与教学职责等具有紧密关系,系不正确履行教学职责行为,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处理。对苏某宣扬历史虚无主义行为,如涉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可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如未涉及政治问题的,根据言行是否与教学职责有关,分别归入违反工作或生活纪律范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类问题,情节较轻的,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以思想教育为主,防止处理过重将行为人推向对立面。
实践中,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国家治理、社会管理、道德修养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是一类行为,不宜“一刀切”定性,需要区分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和后果等精准定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性质: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如涉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言行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且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者严重后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此外,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对行为人的上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可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问责。
2.违反其他纪律行为。如在党内选举前,肆意宣传所谓全民直接投票等西方民主思想,侵犯学生党员的表决权等,违反组织纪律,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处理。本案例中,苏某在教学中向广大学生“躺平”,扰乱学生思想,造成恶劣影响,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处理。如在教学外的社会交往中,宣传及时行乐、追求低级趣味等错误观点,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等规定处理。
此外,对非管理岗的高校教职工来说,如给予高校内部、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处分的,依据违反党的纪律定性对应的处分予以分类,如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等规定处理。
3.相关不当言行构成犯罪的,如涉嫌煽动国家罪、诽谤罪、侮辱罪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犯罪的,依据刑法相应规定处理。
文章还提到,实践中,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违反国家层面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价值目标。对于富强,有的片面理解为“不患寡而患不均”,歌颂所谓“物质匮乏、精神富有”时代,认为物质富裕只会带来腐败、自私等错误观点。如针对保护私有财产权,有的灌输西方“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极端私有化思维。对于民主,有的片面理解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要求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或者推崇西方民主理念。对于文明,如有的过分宣传古代文明,无视封建糟粕,贬低现代文明。对于和谐,宣扬表面上一团和气,主张坚持无原则的“好人主义”,反对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和谐思维。
2.违反社会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价值取向。对于自由,有的认为自由是绝对自由,宣扬“不自由毋宁死”等偏激观点,推崇定居自由、户籍流动自由、西方式所谓言论自由等。对于平等,有的主张人有贵贱之分,生而不平等封建思想。对于公正,有的追究结果公正,忽视过程。对于法治,有的推崇西方法治思想,脱离国情要求引入西方陪审员、内心确认、就案办案等制度,忽视证据裁判、以人为本等基本价值。
3.违反公民个人层面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准则。对于爱国,有的主张“有家才有国”,宣传个人主义,做精准的利己主义者。对于敬业,如本案例中,苏某主张青年学生“躺平”“摆烂”,崇尚享乐文化和潇洒人生,宣传“努力没有、结果早定”。对于诚信,有的宣传利益至上,没有基本的契约精神,认为在利益面前,诚信和面子毫无价值。对于友善,有的宣扬“好人不长寿、祸害一千年”,友善是软弱的表现;有的推崇自我封闭,不与他人接触。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高校党员干部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仅列举违规情形,并不表示上述行为均构成违纪违法,需要综合行为具体表现、情节、后果等予以定性,对照《纪律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的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确定是否构成违纪违法和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纪法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负能量主要指传播负面情绪、价值观等言行,如悲观主义等,可能没有具体的指向言论,更多的是自身情绪的自然流露;错误观点范围较广,包含负能量言行,但大多由具体的指向性言论。此外,认定本违纪行为时,关键在于传播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而不论相关观点是个人观点,还是转发他人的错误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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