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一审今日宣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来源:观察者网
2025-12-20 14:40
新华社消息,1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梁某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滢在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居住期间,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曾因此与其发生争执而报警,民警处置后要求梁某滢家人对其严格管理。2024年6月9日,梁某滢再次在上述小区对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在敲击被害人王某雅家房门时,王某雅通过“猫眼”看到梁某滢在其家门口吐痰,遂通过其母联系小区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滢,二人随即发生争吵,进而在进门处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滢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捅刺、切划王某雅左胸部、头面部等处,王某雅拿起门厅鞋柜上一中空摆件击打梁某滢头面部,保安上前制止无果。打斗中,王某雅受伤倒地,保安拨打电话报警,王某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滢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无故在被害人王某雅家外敲门滋扰,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后梁某滢与王某雅发生冲突,持刀捅刺王某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不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经鉴定,梁某滢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特约监督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12月15日,被害人王某雅母亲在接受采访时曾说,案发至今的550天对她来说都是煎熬,“活着的每分每秒,就是为了给女儿讨回公道。”
12月15日,被害人母亲王女士接受采访
就在一审宣判的同日,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女子家门口遇害案”被告行为定性、精神病学鉴定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全文如下:
据《新京报》等多家媒体此前报道,该案发生于2024年6月9日,被害人王某雅在成都市郫都区自家门口被同小区35岁女子梁某滢持刀杀害。案件曾于2025年11月20日一审开庭,但因被告人梁某滢当庭要求撤销辩护律师而休庭。
被害人王某雅母亲王女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女儿已于2024年7月入土为安。她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精神疾病不应被视为“免死金牌”。同时,由于事发时物业保安也在场,后续她将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同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小区里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且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某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女士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
王女士曾透露,当天下午,她外出之后,独自在家的女儿告诉她有陌生女子敲门,并在门外吐痰。她叮嘱女儿不要开门,并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物业称马上派保安过来。“保安是一个60多岁的大爷。他没去的时候,我女儿是没有开门的。后来女儿看到保安到了现场,她觉得安全了,才开的门。”
检方起诉书显示,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被害人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制止无果,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案原定于今日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因在庭前会议中,出现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等法定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延期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