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同意承认我国南京法院多份判决

来源:天平阳光客户端

2026-03-15 20:21

今年2月,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作出裁决,一并承认我国南京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涉案金额总计人民币2.45亿余元。英国法院的这一裁决,彰显了国际司法领域对中国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专业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的肯定与认可。

据南京法院介绍,袁某、高某夫妇在经营汉某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曾多次向李某甲、陈某红借款;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又与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成立了投资合作关系。后因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李某甲、陈某红、蒋某、李某乙、宝某合伙企业先后要求袁某、高某夫妇以及汉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并向法院提起5起民商事诉讼。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栖霞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相关规定受理上述纠纷,并针对被告袁某、高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依法通过公告送达和缺席方式进行审理。在充分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法院依法作出共5份判决,判令各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2.45亿余元。

判决生效后,5名原告得知袁某、高某已移居英国,遂启动跨境追索程序,向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普通法,外国法院判决可予执行的标准为:外国法院判决须为终局判决并由英国法认可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且判决金额固定、明确。该5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终局性与金额明确均无争议,案件关键点在于南京法院是否因当事人协议约定或因被告居住而具有管辖权。

经审查论证,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充分认可南京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程序正当性,认定原告与被告分别在协议中约定由南京法院管辖,符合英国普通法中“诉讼提起前,就该诉讼标的同意服从该法院或该国法院的管辖权”的要求。同时,根据被告袁某、高某出入境记录、生活支出、商业活动情况等事实,认定其与南京存在实际居住联系,故5案均符合“诉讼提起时被告身处该外国”的要求。据此,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裁决南京法院作出的5起生效民商事判决可在英格兰作为普通法上的判决债务对被告袁某、高某予以执行。

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此次,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依据普通法原则承认南京法院作出的5份民商事判决,对管辖权与送达程序进行充分论证与认可,为后续我国法院判决在英国的承认与执行奠定了判例基础,彰显了中国司法国际公信力、国际影响力的持续提升,对于增强我国民商事判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的可预期性,健全完善我国公民、企业海外利益司法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南京法院已有1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多个案例入选国家级、省级典型案例,为促进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跨境流通贡献了“南京力量”。

责任编辑:陆远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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