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后女子跳楼坠亡,男友曾拉拽五分钟至力竭,被判担责一成
来源:观察者网
2026-04-18 10:34
近日,观察者网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其中显示,一女子在与男友酒后争吵后坠楼身亡,女子母亲向男子索赔。法院最终判定男子承担10%的责任,赔偿81374.35元。
判决书显示,渠某(男)与孟某(女)生前系恋人关系。2025年4月6日21时左右,渠某和孟某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酒吧喝酒,4月7日凌晨1时,二人到渠某住处。
因孟某醉酒,回到住处后到卫生间呕吐,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二人争吵后,孟某又吐了两次,之后把南卧室门关上,穿上衣服出门走了。
渠某给孟某发微信称“我走,你回来睡,不然我把朋友圈全删了”。过一会儿,孟某回来敲门,渠某打开门后孟某推渠某几下说“我喝完酒这么难受你为什么不管管我”,渠某说“你第一次吐我不是管你了吗,我说你别喝这么多酒你还喝这么多”。
双方争论中,孟某拿起客厅地上的白醋瓶子想击打自己头部自残,渠某把白醋瓶子抢下来扔在客厅床上,渠某怕白醋洒到床上去扶白醋瓶子时,孟某将客厅纱窗打开往楼下跳,渠某上前拽住孟某左臂,此时孟某身体已在窗外,渠某用左手和上半身压住孟某左臂,右手抓住孟某衣服往上拽,因孟某身体悬空没有支撑点。
二人僵持5分钟后力竭,孟某坠楼身亡。
渠某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来后说没救了让渠某通知家属,之后渠某打110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定孟某系高坠自杀,孟某母亲初某认可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并要求不对孟某进行尸检。
孟某母亲初某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渠某给付死亡赔偿金382120元和丧葬费23937.5元,共计406057.5元,诉讼费由渠某承担。
渠某辩称,其对孟某的不幸离世表示哀悼和惋惜,但主张权利应合理合法。经过公安机关的全面调查,认定渠某的行为与孟某的自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及言行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重要因素,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渠某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初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及生命存续为内容的最基本人格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孟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跳楼自杀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渠某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孟某醉酒后发生争吵的过程,渠某对孟某说“喝不了别喝”,孟某呕吐后进屋问渠某“为什么我喝多了你不管我”,渠某说“我不让你喝你不听”。二人酒后发生争吵也是孟某的死亡原因之一,渠某作为孟某的共同饮酒人,对孟某负有注意义务,且渠某与孟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理应互相多一些关爱和照顾,结合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渠某和孟某二人的客观情况,孟某醉酒后情绪激动,渠某应对孟某进行情绪上的安抚,并给予孟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
法院判定,渠某存在疏于对孟某照看的过错,且渠某疏于照看与孟某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事发后渠某尽力拽住了欲坠楼的孟某,并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及报警电话,其已尽到救助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各项因素,法院酌定渠某对孟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
2024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8212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孟某死亡赔偿金应为764240元,2024年黑龙江省年平均工资为99007元,丧葬费应为49503.50元,合计813743.50元,渠某承担10%的责任应为81374.35元。
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计3695元,由渠某负担917元,由初某负担2778元。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