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门把手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电池起火后应能通过机械把手开门

来源:观察者网

2026-02-03 11:31

【文/观察者网 潘昱辰 编辑/高莘】1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GB48001-2026)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要求》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对车门外把手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车门内把手的安全、标志及操作说明、技术要求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车门外把手,《要求》在车门外把手操作不便和事故后无法开启时,提出了事故后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布置区域以及操作空间的要求:

事故后车门开启要求: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应配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车辆的安全设计应为当发生不可逆约束装置展开或动力电池热扩散等事件后,能够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开启车门。

布置区域要求:车门外把手应处于规定的阴影区域内,或邻近阴影区域的车门或车门框架附近区域。

车门外把手布置区域 工信微报

手部操作空间要求:车门外把手在任意状态时,操作机械释放功能的手部操作空间应能够放置规定的模块。

车门外把手布置区域 工信微报

对于车门外把手的技术要求方面,《要求》提出性能强度两方面要求:

性能要求:对于能够在车外电释放门锁的车辆,按照静态或动态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应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门外把手的单次或重复动作开启车门(不包括背门)。

强度要求:按规定位置及方向,施加不小于500N的力,试验过程中车门外把手不应断裂或脱落;试验后车门外把手应能开启车门。

对于车门内把手的安全要求方面,《要求》在车门内把手操作便利性差、部分场景下功能丧失时,提出了机械释放配置、布置区域的要求

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要求:每个车门(不包括背门)应配备至少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且独立操作任一车门内把手应能够开启对应车门。

至少有一个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位于无车内构件遮挡的位置,在对应乘员位置直观可见;

b)位于车门或距车门边缘(车门关闭状态下的可见区域的边缘)不大于300mm的位置;

c)当锁体在车门上时,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的纵向中心位置位于邻近车门的同排座椅R点前方、且垂向中心位置在R点上方0mm至680mm区域内。

机械释放车门内把手安装位置要求 工信微报

此外,因部分车门内把手识别性差、操作不便,《要求》提出了车门内把手标志及操作说明的要求

车门内把手配备的永久性标志要求:

a)根据车门开启方式,选用对应图形,图形尺寸至少为10mmx7mm;

b)位于无任何遮挡的位置,能够指明车门内把手的位置;

c)图形颜色与背景颜色有鲜明的对比且易于识别;

d)夜间等阴暗情况清晰可见。

车门内把手操作说明要求:配备的中文或图示操作说明应在规定的标志附近或车门内把手附近,中文或图示高度不小于6mm。

对于车门内把手技术要求方面,《要求》提出性能强度两方面要求:

性能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试验后应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通过机械释放车内门把手的单次或重复动作开启车门(不包括背门)。

强度要求:按规定位置及方向,非电子按钮式车门内把手施加不小于200N的力,电子按钮式车门内把手施加不小于50N的力,试验过程中车门内把手不应断裂或脱落;试验后车门内把手应能开启车门。

工信部表示,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要求》实施之日起(2027年1月1日),应符合《要求》除4.1.1.3(手部操作空间要求)外的要求;自《要求》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8年1月1日),应符合《要求》规定的全部要求;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要求》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29年1月1日),应符合《要求》规定的全部要求。

工信部表示,随着电气化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汽车门把手等关键安全部件在结构型式和系统架构等方面都发生了全新的变化。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工信部组织开展《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的制定工作,以规范车门把手产品设计,提升汽车安全设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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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潘昱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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