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仲麟|边缘的底层: 明代北边守墩军士的生涯与待遇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微信公众号

2019-02-21 08:00

邱仲麟

邱仲麟作者

“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研究员

【导读】 军队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军士是主要的组成份子。为了保卫疆土,明代墩军被赋予瞭望和传烽的任务。这些位处国防最前线的墩台守军,除承受大自然与敌人的威胁外,也必须面对长官的各项要求。那么,如此辛劳的守墩军士实际的待遇如何呢?

如以往各个朝代,明代固定给军士月粮。洪武三年(1370)十二月,明太祖下令军人月粮,于每月月初发给。而且,对沿边军士特别照顾。后来,边军待遇有所降低。如洪熙元年(1425),令大同、宣府操备官军,每月支粮四斗。

众所周知,守边是极为辛苦的兵役。明英宗即位后,镇守官员建议给予加薪。以大同为例,旧制边军月粮,有妻小者六斗,无者五斗,其他各卫调至大同操备者给行粮四斗。宣德十年(1435)七月,明英宗以总兵官都督方政上言,认为守边军士备极艰辛,命户部酌量增加,于是给有妻小者八斗,无者六斗,调至大同操备者五斗。八月,户部又上奏:大同军士既增月粮,宣府亦应一例加给,明英宗命如大同之数增给。

本薪:月粮

墩军所赖以维生者,主要是官方所给的月粮,但俸给太低,生活艰难。河西走廊的情况更是严峻。正统二年(1437)八月,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曹翼奏言:“肃州卫境外烟墩,守瞭官军俱三月一替。其官无家人者,俸粮亦令赴甘州仓关支。旗军月粮虽在本卫,止得米五斗,赴墩食用,家小在营,用度不敷,以致失节失所者多,风俗浇漓,不可胜道。”明英宗以境外守瞭官军艰难,官俸听于本处支给,军粮月给八斗,待有粮时,更为处置。

辽东方面,军士无家属在卫者,只给口粮三斗,及其差往守墩,不再增给。正统四年(1439),巡抚辽东副都御史李浚建言:“此等军士,别无家属供给,遇差宜增给口粮二斗,庶不失所,比其回卫,仍旧支给。”此议获得朝廷批准。

正统五年(1440)五月,明英宗又命增给山海、紫荆关诸处守把、哨瞭旗军月粮米,有家小者八斗,无者六斗,其余如例折支。

另由于发配边卫守瞭的囚徒无口粮,以致常有逃亡。正统八年(1443)七月,镇守甘肃太监李贵上奏:“西安等卫所府州县军民谪发极边守墩瞭哨者,只身缺食,累次逃窜,宜给与口粮,每月三斗。”同样获得批准。

土木之变后,随住内地也多修筑墩台,有官员认为在口粮上应该有所区别。明景帝批可。

明英宗亲征瓦剌被俘,史称“土木之变”

南宫复辟之后,守瞭囚徒的月粮三斗成为定例。天顺元年(1457),明英宗令各边军人,不分马步,俱支米一石。天顺二年,又令守瞭囚徒,月支粮三斗。

事隔多年,可能因为囚徒守沿边墩台都还有月粮三斗,而腹内的墩台守军无口粮,故成化十七年(1481)三月,明宪宗命令大同、宣府、延绥、宁夏、甘凉、辽东边内守墩官军,每人每月给米三斗。

后来,守瞭囚徒的月粮不知何时又调为四斗。至成化二十二年(1486)三月,巡抚宁夏佥都御史崔让奏言:沿边墩台守瞭囚徒,多系盗贼问罪发配之人,旧例每名月支口粮四斗,后因太监汪直上奏,增至一石,现今各边仓廪空虚,难以支应,建请改回原制。户部复议亦认为宜从旧例,将各边守瞭及为事问发各边墩台囚徒,月支米一石者,减为四斗;经明宪宗批可,永为定例。

弘治元年(1488)九月,监察御史吴裕巡按陕西还京,奏陈边方事宜,其中提到:“各边守墩军,昼夜瞭望,劳苦特甚,而衣粮不异于众人;及夜不收远探贼情,十死一生,而死者不录其功。乞于月粮冬衣常例外,量为加给。其夜不收死事者,与阵亡者同录其后。”兵部复议:“加给墩军衣廪,乞下所司议处”。明孝宗批准。但直到正德初年,墩军待遇才又获得提升。正德五年(1510),户部议准:延绥镇墩军,除月粮一石之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给米一升,或给与折银。如不在墩值勤,则免给。

不过,除延绥镇加薪外,并非所有各镇都一并增加。正德十年(1515)十二月,兵科给事中毛宪奏言:“沿边守墩瞭报及夜不收等军,昼夜不休,常被杀死,劳苦万状,衣粮犒赏,尤宜加厚。阵亡官军孤儿寡媍,尤为可悯,仍须倍加优给,则生者激励军前,死者感恩地下,而军心固矣。”明武宗发下户部处理。户部复议,认为应给墩军犒赏优恤,经明武宗批准。但是如何犒赏优恤,则不清楚。

其后,宣府、大同及陕西三镇的墩军口粮获准提高,而蓟镇却未沾光。嘉靖九年(1530)三月,御史王道奏言:边墩军士,昼夜暸望,不得休息。宣、大、陕西墩军于月粮之外,加口粮一石。黄花镇、密云、马兰谷、太平寨等处未加,食不能饱。乞请比照宣、大等之例,酌量给予口粮二三斗。世宗发下兵部处置,兵部复议:“各边墩军口粮有无,各有旧规,当令所在守臣酌处。”明世宗从兵部之议。但各镇总兵、巡抚的复议,笔者尚未获见。

嘉靖十五年(1536)正月,户科都给事中常序又奏言:“守墩、出哨军士,特为艰苦,宜于额给粮饷外,优加犒赉,着为定制,庶可得其死力。”章下户部,复议赞同,明世宗亦批准。但这次似乎仅加了夜不收的口粮,墩军并未获得恩惠。嘉靖二十一年(1542),整饬蓟州边备兼巡抚顺天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侯纶于《钦奉圣谕御边疏》指出:

夜不收月粮之外,每月加米二斗。惟墩军辛苦百倍,实亦不减于夜不收,而其月粮止与操军相同。则是劳逸不分,惠泽罔均,而欲出力効死,退无怨言,不肯逃避,不可得也。臣访闻各边墩军,月粮不等,俱加益于常操之军。今本镇大约会计,四路墩军共八千余名,合无照依夜不收事例,每名月加米二斗,每年该米一万九千三百余石。

侯纶的建议,似乎还是没有结果。因此,嘉靖二十九年(1550)九月,南京户科给事中李万实言及蓟镇防务仍提到:“闻墩军缺少,多者不过数十人,少者仅得三四人。其所支月粮,又与在卫者无异,人怀携贰,莫肯固守。”必须“多增墩军,厚益粮饷,查照二边,与之相等”。每墩仍添敏锐夜不收十余名,“厚给衣粮,远事哨探,务令烟火不绝,声息早闻”。为此,户部题准: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密云四路墩军,于正粮外,各添二斗。马兰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云例,再添一斗。

明代帝系简图

在以上调薪的事例中,均未涉及辽东镇。隆庆元年(1567)八月,吏科给事中郑大经奉命赏赐蓟辽军士还京,条奏十事,一事提到辽东墩军、夜不收劳苦特甚,乞略仿蓟镇之例,在本色之外,加五斗折色,一概给银五钱。事经户部复议加给,惟哨探月粮只许增加本色,夜不收五斗,墩军三斗。穆宗批准。

而随着赋役的纳银化,军士月粮亦改为发银。万历年间,辽东墩军的月粮又有增加。

万历三十五年十二月,陕西巡按御史余懋衡奏陈边防要务,其中谈及:“边外墩军甚苦,沿边墩军甚劳,内地墩军稍逸,宜食粮丰约以别之,更番戍哨以均之。”这一段话认为三种墩军的辛苦程度不一,在月粮上应有所区别,而轮番制度也必须公平。这是他的期望,而实际管理的军官在处置上未必一致。

至崇祯初年,蓟镇经己巳之变后,善后有墩军加饷之议。崇祯三年(1630)八月,提督蓟镇边工御马监太监王应朝题请增给蓟镇烽军及台正、台副月饷,崇祯皇帝圣旨:“月饷台粮应否画一增补,该部即与酌覆。”随后,边工御史张茂梧题陈善后事宜,称:“台兵之劳苦,哨兵之入冗,在承平之日,尚可望仰给俯资,当抢攘之秋,何堪此桂薪珠米,倘不议加其月给,将见走利如骛,招之自见其难,畏险如敌,散之日见其易也。”户部移文蓟镇督抚酌议。

十月二十七日奉圣旨:“这烽军既属募补,并楼台正、副,各准如数增饷,着于节旷银内通融支发。蓟、密、永三镇一体,他镇不得援例。”由此可见,天启以后蓟镇墩军(烽军),以卫所正军为主,其薪饷比不上敌台之南兵。经过此番加薪,墩军月粮不分大小月,均给银一两,勉强抵得上台兵薪水的三分之二。

兼支行粮(口粮)

除月粮之外,墩军另有行粮,其事起于永乐皇帝即位之后。洪武三十五年(建文四年1402),令大同守边军士出哨巡边、守墩瞭高等项公差,验日计程,关给行粮。正统二年(1437)六月,明英宗从刑部尚书魏源奏请,给予大同内地守墩军士行粮。至正统六年(1441)正月,巡抚大同佥都御史罗亨信等认为:先前守墩不分内外远近,均发给行粮,并不合理。因此酌议将在内地与离城不及百里者裁去。后经户部议准:大同境外冲要守墩官军,及离城百里之上者,给行粮;其内地不及百里者,不给。

行粮独厚大同的情况,不久有所改变。正统六年二月,朝廷又增给辽东沿边城堡操备、巡边鞍马、守墩哨瞭官军行粮,每人每月给米四斗五升。接着,宣府镇也跟着调整。正统八年(1443)户部题准:宣府旗军,在卫月粮一石;内有家小者,月支本色六斗、折钞四斗。夜不收并守墩军,再关行粮本色三斗,共米一石三斗。景泰四年(1453),提督宣府军务右佥都御史李秉上奏:“正统十四年鞑贼犯边,瞭守军因食不敷,多有弃墩而逃者。今后宜令每墩预给各军两月行粮口粮,预备急用。”明景帝亦批准。

明孝宗在位时,又提高大同墩军的待遇。弘治十年(1497)六月,经巡抚大同都御史刘瓛奏准,给予守大边墩台官军月行粮一石,守二边墩台者五斗,守腹里墩台者三斗。嘉靖年间,其他各镇的墩军行粮稍有增加,但还是比不上大同镇。嘉靖二十九年(1550)七月,户部题准蓟镇所属密云、马兰谷、太平寨、燕河营四路墩军,每年防秋自七月起至十月止,计四个月,每月加给行粮二斗。嘉靖四十一年(1562)五月,朝廷也加给辽东沿边墩军及各营出哨夜不收本色行粮,每月各二斗。

行粮系发给编制上的墩军,与真正在墩的值勤数未必相符。嘉靖四十四年(1565),巡按宣大御史胡惟新上《际圣世竭愚忠以裨边政疏》,其中就言及行粮之弊,谈到夏冬无警也支给行粮,而管墩军官卖放墩役,以致守墩无人、虚冒钱粮。嘉靖以后,墩军行粮未见增加。

军官苛扣与勒索

朝廷虽有月粮之赐,但官吏等却未必善待军士。宣德元年正月,阳武侯薛禄上奏:天城卫军士守边者,月粮折绢,每人一匹。千户潘海每匹只给二丈,其余都入私囊。另外,军士所得粮米常掺有糠粃等杂物。

而军官苛扣粮米,在宣德年间也大量出现记载,如宣德八年(1433),尚书蹇义等奏云:在外都司多贪婪无状,“每假巡城视屯,整点兵马,按行卫所,骚扰需索,非止一端。其下官吏,附权畏势,非敛军钱,即克军粮,以奉承之”。宣德九年(1434),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骥上奏也提到:“中外都司卫所官罔体圣心,惟欲肥己,征差则卖富差贫,征办则以一科十,或占纳月钱,或私役买卖,或以科需扣其月粮,或指操备减其布絮。”实际上,受到这些弊端影响的底层士兵,应该包括墩军在内,只是记载上很少直接点出。

弘治十一年(1498)十二月,刑科给事中吴世忠公差回京,在奏疏上讲道:“臣到大同,时将十月,绵衣肉食,犹不胜寒。而军士奔走于风霜之中,面色惨黧,甲衣无褐。其妻子所居,泥屋一间,半无烟火。七八岁男女,犹有祼体而向日者。”他看到后为之心伤,于是停马询问,这些底层的士兵都说:

一人之身,既以当军,又以应役。一石之米,既以养家,又以奉将。凶荒年益一年,征求日甚一日,何能及于温饱,何暇及于妻子哉?

这几句话,确实是边军心坎上的剧痛。既是国家的军人,又系军将之私役。一石的月粮,既要养妻子儿女,又要被将领勒索抽取。自然的灾害年凶一年,人为的勒索日甚一日,本身都难以温饱,哪里顾得上妻子儿女?季秋时节,脸色黧黑、神情哀伤,甲冑之内未衬棉衣,风霜之下来回奔走。弘治十四年(1501)九月,锦衣卫千户牟斌自宁夏核查军务回京,在奏报上提到一件事:“盐池北边墩墙颓败,至揭破裙为旗,重损军威,贻笑虏寇,宜急为修制。”“至揭破裙为旗”的背后,可能隐含着许多墩军辛酸的故事。

更糟糕的是,月粮未按时发给。墩军与夜不收军因为远离卫所所在的粮仓,领取粮米麻烦,在此情况下常被“遗漏”或“遗忘”。

明代史料直接提到墩军月粮遭到苛扣,已经在明朝后期。嘉靖六年(1527)十二月,太子少保刑部尚书李承勋条陈足兵足食八事,其中提到:“戍边之卒,烽火斥堠,终岁不休,锋镝死亡,朝夕不保,比之京辅之军,劳逸安危,何啻百倍”;可怜的是,“将领剥削日甚”。他认为应令户部查议粮饷,按月支给,不许将领克减。前面谈到,墩军月粮确有增长,但加薪越多,勒索更频。嘉靖二十三年,兵部尚书戴金在条奏上提到:“山、陕、宣、大各边墩军,月粮加倍,人亦乐从。顾未能供役称食,又由于提墩官多方需索,且三月更番,需索愈频。人相猫鼠,而事焉以济?此虽职役之小,而寔机括之源也。”嘉靖二十五年九月,工科给事中杨宗气条陈边防弊政所当厘革者,明世宗诏命诸司议奏,继而兵部复议其谨烽火一事云:“守瞭之设,边徼先务,宜增筑墩台,多储水谷,申严号令,禁彼私交,戒戢科索,安彼身役,而后责其瞭望,有失误者治以重罪。”然而,兵部所谓“戒戢科索,安彼身役”,在朝堂上说得冠冕堂皇,而在军中或许仅是一句口号。

万历末年,陕西墩军的口粮还遭到裁减。万历《新修安定县志》修纂者在评论烽墩时云:“论曰:家不以无盗而忘犬,室不以无鼠而忘猫。边城烽火,缓急是赖,前人以和国而革墩卒之食,岂其无猫犬之虑乎?”安定为固原镇辖区,位置较为内地,竟将墩军之粮革除。万历四十年(1612),陕西巡按御史毕懋康奉勅阅视延绥、固原二镇后条陈十事,其中亦提到:

自纳款以来,夜役不行远哨,惟守墩瞭望,而各堡官亦以墩军安闲,又有番人交易之利,将加增口粮减扣不给,或跟伴役使,或差拨扛抬。各墩军夜,徒有虚名,贼至不知,已出方觉。

毕懋康这段内容,道出管理墩台军官的想法是,反正墩军可以与外族部民私下交易,生活还是过得去,月粮减扣一些无所谓。天启五年二月,巡按陕西御史蒋允仪上筹边八事,最后一事提到墩军月粮遭到苛扣、本职受到杂差役使,管墩官卖放墩军,以及月粮裁减之事:

军中耳目,尽在墩夜,荒边贫苦,恤之不可不周,核之不可不尽。但各墩军皆操守坐堡统之,将领不得过而问焉。或扣小数以充囊,或假杂差以役使。是墩军皆操堡所使之军也,非老弱则卖放,杳然无人者有之,间有一、二人者有之。此权虽在操堡,而墩军亦不能无议。有虏入避不举炮传烽,虏出方虚张声势以掩耳日者,如前延安入犯时,烽火未传至镇,而声息已闻遍省,有速于传火者乎?每每迟之,是皆因守墩原无人,猝然之顷,手足忙乱,此时即绳之以法,亦无及矣。是在平日戒严各路将领与该道不时差人稽查之,倘虚悬役使,点查不到,并失传炮火,军按以法,操堡即行究革。失事者,将领一体论罪。

既核之矣,不知所以恤之,尤恐军有苦而我不知,与不核同。知之而不议恤,与不知同。查军粮一石,又小粮三斗,所以优恤之意也。今因虏欵,扣一斗以充抚赏之不足,是何异割肉医疮也。所在见告,皆鹄面鹄形之人,而冀其远窥近望之能得邪?则别项或可裁,而此粮决不可扣。抚赏原自有抚赏之银,何独于苦墩军而夺之食乎?如前规已定,或量墩之冲而酌为扣留,如太冲者尽还小粮,不冲者扣除亦不为过。墩下有荒地可耕者,量给牛种,尽力开垦,永不起科。其小粮尽扣作牛种,丰岁即复并还官。如此,在戍军无地可耕者,有粮可食;有地可耕者,有资而食。扣其有余,以补不足,谁不趋宿饱以传烽燧哉?即谓恤之,即所以核之可也。

毕懋康发明的燧发枪

奏疏送进后,明熹宗命兵部议奏。兵部覆奏如蒋允仪所议,明熹宗随后批准。与毕懋康一样,蒋允仪同样看到墩军被扣粮、役使,至于扣粮的理由之一,是为了补充抚赏蒙古部落的费用。然而,虽然他极力陈言,强调墩军月粮绝不可扣,但明蒙封贡以后,边境稍安,武备松弛,种种弊端,如苛扣、占役、卖放等,积习已久,要马上导正,恐怕不容易。至于减墩军月粮以充抚赏之费,即使朝廷下令禁止,卫所军官私底下可能还是暗扣。故延绥墩军之苦,难以苏缓。更为严重的是,到了明末,因为财政困难,军中缺饷颇为严重。墩军由于势孤,无法形成集体力量,在缺饷讨饷上也是最边缘的一群人。

本文节选自《边缘的底层: 明代北边守墩军士的生涯与待遇》一文,感谢作者赐稿。

责任编辑:吴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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