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万宁带小学女生开房案校长获刑 家长认为判决太轻将抗诉

来源:京华时报

2013-06-21 10:18

6月20日,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一审宣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万宁市第二小学原校长陈在鹏、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和11年6个月。按照我国刑法,两人均属于加重判罚,但6名受害女生家长中有4人认为判决偏轻,3名家长将申请抗诉。据悉,被告冯小松也对判决不满,当庭表示上诉。

6月20日,海南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口

庭审现场

两人的强奸行为均未得逞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图为事发当晚陈在鹏在酒店前台开房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检查受害人医生到庭作证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量刑做到了规范化、准确化。”案件审理的法官说。

6月20日8时30分陈在鹏案开庭,13时30分,冯小松案开庭。海南一中院表示,整个庭审程序合法,既充分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让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其合法的诉讼权利。法庭还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带幼女开房案”校长陈在鹏

“猥亵儿童罪”未获采纳

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陈在鹏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属情节恶劣,陈在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冯小松明知吴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庭认为,冯小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两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冯小松的辩护人所称冯小松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庭审查不能成立,但冯小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陈在鹏和冯小松的量刑均在10年以上,按照刑法,均属于加重判罚。

陈在鹏任职的海南万宁第二小学

被告的反应:冯小松提出上诉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

宣判后,被告人陈在鹏表示要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3名家长将申请抗诉

陈在鹏一案中,有4名受害女生。一位受害人的父亲肖先生表示旁听了庭审过程,“判得太轻,我要抗诉”,他称,自己与律师沟通过,觉得应该“至少15年以上”。另一位肖姓父亲则表示,自己未收到开庭通知,获知消息后赶到法院,未被允许进入庭审现场。对于量刑,他表示“考虑考虑”。另外两名受害女生的父亲王先生和李先生分别表示,经与律师沟通,认为应该判20年,将申请检察院抗诉。

冯小松一案有两名受害女生。对于判决,受害女生家长之一符先生表示基本符合此前的预期。另一位受害女生的父亲吴先生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我咨询了律师,应该要判15到18年。”他说,将与律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责任编辑:赵翠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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